「科技成果科研院所」六项举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互联网 2015-08-18 17:24:14

今天,山东创新网分享「科技成果科研院所」六项举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出台的《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通过推进科技成果“三权”下放、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探索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体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强化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等6项具体措施,深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人才创新劳动同利益收入对接,激发科研人员和全社会创新活力。
一是推动科技成果“三权”下放。“三权”就是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意见》规定,开展科技成果“三权”管理改革试点,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主要加强事后监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承担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转移转化收入要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并且要向科研人员倾斜。
同时,开展科技成果“三权”改革,涉及国有资产和非税收入管理问题,按照现行体制,实行分级负责管理。
二是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意见》规定,在政府设立并投资建设的高校、科研院所中,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要按不少于70%、不超出95%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单位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优先处置权。为避免奖励支出挤占工资基数,对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计入当年工资总额,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同时,鼓励和允许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3-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以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三是探索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体制。针对目前高校、科研院所存在科研和管理双肩挑现象,《意见》规定,积极推进科研院所管办分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试点,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探索推动科研院所去行政化。科技成果转化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
四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意见》规定,逐步实现高校、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高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外转移扩散,充分实现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探索改革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的评价机制。建立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统计和报告制度。
五是强化科研人员股权激励。《意见》规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开展股权及分红激励,并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高校、科研院所奖励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方案,由本单位自主提出、集体决定并组织实施。对于奖励股权的数量超过本单位股权50%的,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同时,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意见》规定,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激励方式,开展国有企业重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股权和期权激励试点。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收入,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在股份分红、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
六是强化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意见》规定,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分类规定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比例,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加强经费使用监管。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省财政拨款科研项目,在满足科研物耗需求的前提下,间接费用按照不低于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按不低于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15%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