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的电子商务规则解读是什么「RCEP协议全称」

互联网 2023-03-28 19: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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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撰稿/ 陈翠

圆桌话题:如何用好RCEP的巨大机遇

相较于全球其他自贸协定,RCEP更具有包容性,不仅涵盖货物贸易、争端解决、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数字贸易、金融、电信等议题,还纳入了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形式,成为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的范围全面、水平较高的多边电子商务规则。

电子商务位于RCEP的第十二章,这一章涵盖了丰富的促进电子商务使用和合作等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了促进无纸化贸易、推广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加强针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合作等规则。此外,各方还在协定中就跨境信息传输、信息存储等问题达成重要共识。这些内容将为各成员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合作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增强各成员电子商务领域的政策互信、规制互认和企业互通,将大大促进区域内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无纸化贸易

RCEP提出每一缔约方应当努力接受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与纸质版贸易管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各缔约方应当在国际层面开展合作,以增强对电子版本文件的接受度,解决了电子形式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

二、电子认证

考虑到电子认证的国际规范,RCEP提出各缔约方应当允许电子交易的参与方就其电子交易确定适当的电子认证技术和实施模式;不对电子认证技术和电子交易实施模式的认可进行限制;允许电子交易的参与方有机会证明其进行的电子交易遵守与电子认证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此外,RCEP提出各缔约方应当鼓励使用可交互操作的电子认证。

三、电子签名

RCEP针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提出:除非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一缔约方不得仅以签名为电子方式而否认该签名的法律效力。但是,我们提示读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运用电子签名时,需要特别注意各缔约方是否在其国内法律和法规中另有规定,以避免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产生影响。

四、线上消费者保护

RCEP提出缔约方应认识到采取和维持透明及有效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措施以及其他有利于发展消费者信心的措施的重要性,并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当采取或维持法律或者法规,以保护使用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免受欺诈和误导行为的损害或潜在损害。同时,RCEP对各缔约方提出了相关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当发布其向电子商务用户提供消费者保护的相关信息,具体包括:1.消费者如何寻求救济;2.企业如何遵守任何法律要求。消费者通过掌握救济途径,以及了解了企业可能违反的法律规定,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五、线上个人信息保护

在全球最大的自贸区背景下,如何对电子商务中的线上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将尤为重要。对此,RCEP首先提出了每一缔约方应当采取或维持保证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法律框架。要求缔约方在制定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框架时,应当考虑相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国际标准、原则、指南和准则。RCEP进一步明确,一缔约方可以通过采取或维持全面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和法规、或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部门法律和法规、或确保执行企业法人承担的与保护个人信息相关的合同义务的法律和法规等措施来遵守本款项下的义务。与线上消费者保护相同,RCEP同样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当发布其向电子商务用户提供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信息,具体包括:1.消费者如何寻求救济;2.企业如何遵守任何法律要求。另外,RCEP特别提到缔约方应当鼓励企业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布其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六、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

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是指出于商业或营销目的,未经接收人同意或者接收人已明确拒绝,仍向其电子地址发送的电子信息。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可以理解为一种垃圾信息,已严重危害了正常通讯,对个人、企业、国家乃至于全球经济利益均造成了巨大干扰和损失。就此,RCEP特别对各缔约方就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当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采取或维持相关措施,包括要求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提供者为接收人提升阻止接收此类信息的能力提供便利;根据其法律和法规规定,要求获得接收人对于接收商业电子信息的同意,将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减少到最低程度。

为了更加有效地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提供者进行规范和监管,RCEP特别提到各缔约方应当针对未遵守以上规定要求而实施措施的非应邀电子信息提供者,提供相关追索权。

七、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

根据RCEP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三款,缔约方认识到每一缔约方对于通过电子方式传输信息可能有各自的监管要求。一缔约方不得阻止涵盖的人,RCEP在第十五条第三款提出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任何与第二款不符但该缔约方认为是实现其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所必要的措施,只要该措施不以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的贸易限制的方式适用,以及该缔约方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措施。

八、电子传输关税豁免

1998年WTO成员达成的电子商务关税征收备忘录中规定了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2016年签署的TPP协议中沿用上述规定,但明确不阻止缔约方按照TPP的约定对电子传输的内容征收国内税、费或其他收费。2019年1月,欧盟发布的电子商务规则提案中也提出永久禁止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

RCEP明确了维持对电子传输不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以及不阻止缔约方按照RCEP的规定征收其他税费、费用或其他支出,但做出了一些保留,如各缔约方可根据世贸组织部长会议就电子传输关税作出的任何进一步决定而调整第一款所提及的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

九、降低电商准入门槛

RCEP第十条提出,各缔约方的国内法律框架应采用电子商务的国际公约和示范法的规定,且努力避免对电子交易施加任何不必要的监管负担,并就“计算机设施的位置”“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进一步规定,要求认可各缔约方在“计算机设施的位置”“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方面的各自的监管要求,不得将在缔约方领土内设置计算机设施作为商业行为条件,不得组织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进行商业行为,但如果缔约方做出的相关的限制和阻止措施,是实现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所必要且不以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的贸易限制,或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除外。

十、争端解决

RCEP设置了通过起诉方式解决的前置程序,根据RCEP电子商务章第十九条,各缔约方就电子商务产生争端的,如无法通过磋商解决,不得诉诸第十九章的争端解决(即通过诉讼解决),应将该事项提交至RCEP联合委员会。

如果要对本章项下产生的事项诉诸第十九章的争端解决,则需要经过第二十章第八条所涉的一般性审议完成后,在同意将第十九条适用于本章的缔约方之间进行适用。

我们相信,RCEP为电子商务专列一章规定,会给跨境电商行业带来积极的影响,包括:有助于中国电商模式在其他国家的复制推广,RCEP协议整体降低了贸易壁垒,传统外贸和跨境电商都将受益于关税降低和高效清关;有助于降低在区域内国家运营跨境电商的政策风险和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有助于降低跨境电商交易成本和促进整体行业发展,RCEP区域内规则统一后,投资者进入一个国家相当于进入了全部国家,极大提升了投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会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行业的整体发展。

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始于2014年,六七年时间,跨境电子商务的零售量每年增长50%以上。到2019年底,全部的跨境电子商务B2C交易量1700亿人民币,但是只占我国进出口贸易4万多亿总量不足1%(数据来源:中商情报网,www.askci.com)。从这个角度看,跨境电商的潜力并未充分释放。跨境电商领域大有可为,我们期待在不久的将来为行业内客户提供更多法律服务。

撰稿/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陈 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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