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互联网 2023-01-31 17: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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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2021年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1年度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案例一、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某牛羊肉摊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月公司)系第3146267号“皓月”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29类包括肉等。四平某牛羊肉摊床,经营范围包括牛羊肉零售等,未经许可在店铺招牌使用“皓月分割肉”字样。经营者王某曾与皓月公司协商加盟事宜,但并未签订加盟合同。皓月公司认为四平某牛羊肉摊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为恶意侵犯,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四平某牛羊肉摊床辩称,其销售皓月牛肉和自产牛肉,在售卖时会向消费者告知两者的来源和价格的区别,无攀附皓月品牌的故意,对“皓月分割肉”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未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四平某牛羊肉摊床店铺招牌上使用“皓月分割肉”字样,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该行为极易误导公众,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皓月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该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赔偿数额,四平某牛羊肉摊床有侵权的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在判处其填平损失的基础上,还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酌定商标许可使用费为1万元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基数,并以赔偿基数的两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对于市场主体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惩罚力度,不仅可填平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亦能通过对侵权人的惩罚,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本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引导市场经营者合法经营向消费者提供更多高质量商品和服务,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李某甲、李某乙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劳务代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李某甲、李某乙在禁猎区吉林省辉南县某林场,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狍子并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李某甲、李某乙因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和缓刑,并追缴违法所得。检察院认为李某甲、李某乙非法猎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李某甲、李某乙经济困难,无力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法院、检察院共同组织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对李某甲、李某乙以提供与环境资源相关的公益劳动折抵赔偿破坏生态行为所造成损失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并制定了《关于李某甲、李某乙“公益劳务代偿”的方案》,明确了“劳务代偿”的方式、换算、监督、审核、通过等事项。经与李某甲、李某乙居住地某村民委员会商洽,该村民委员会同意对李某甲、李某乙“劳务代偿”进行监督。遂依法判决李某甲、李某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可采用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由其居住地某村民委员会监督实施,法院会同相关环保部门共同审核执行情况。

【典型意义】

本案系吉林法院首例采用“劳务代偿”方式判决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法院创新裁判方式和理念,通过赔偿义务人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公益劳动折抵赔偿费用,既符合“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宗旨,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也达到了生态环境替代性补偿的目的,让恢复生态有更多的选择途径,对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粘某某与马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粘某某为案涉“木材单板烘干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延边朝鲜族州知识产权局依职权对某公司进行了调查,对场地内的木材单板烘干机现场取证。后经生效判决认定该木材单板烘干机技术方案落入ZL200820072155.6“木材单板烘干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属侵权产品。某公司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主张涉案木材单板烘干机系从马某某处购买。马某某作为证人出庭认可其销售事实,并称涉案设备系在河北邢台购买。生效判决认定,某公司对涉案设备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后粘某某诉马某某等,要求马某某承担侵权责任,马某某提出先用权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先用权抗辩的主体应当是产品的制造者或方法的使用者。产品的销售者或使用者原则上不享有先用权,除非在销售商提出合法来源,并就其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能够认定制造商先用权成立的情况下,销售商可以主张制造商享有的先用权。本案马某某尚无法提供涉案设备的合法来源,无权主张先用权抗辩。

【典型意义】

专利先用权抗辩是法律对专利权人之外的产品制造者或方法使用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专利产品而不构成侵权的特殊规定,是限制专利权行使的例外规定。意在平衡先用权人、专利权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鼓励发明创新。专利先用权的主体限定为产品制造者或方法使用者,销售者对专利原则上不享有先用权。本案判决对于避免专利先用权抗辩的滥用,维护专利权人的正当权利,鼓励发明创造,激发创新活力有积极作用。

案例四、某洋基础地质与延边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洋基础地质系在外国注册的企业,经营种类包括地下水、温泉开发、钻井绘图等工程。2015年4月,某洋基础地质与延边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某洋基础地质承揽帽儿山地热水钻井工程。协议签订后,某洋基础地质组织人员和设备进入现场打井施工,但未按照约定水量要求交付工作成果。2016年3月,某洋基础地质聘请他人重新进行打井作业,亦未能达到约定水量要求。2017年6月,某洋基础地质与延边某公司签订结算协议,约定延边某公司向某洋基础地质支付钻井工程款350万元,支付截至2017年10月15日,并约定该结算协议为最终结算协议。某洋基础地质在中国境内进行案涉钻井工程施工时,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案,某洋基础地质系外国企业,其进行案涉工程施工时,未在中国境内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延边某公司就勘查和开采地热水亦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条件,双方的上述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基于上述情形签订的协议应认定无效。但双方嗣后根据实际工作成果情况达成最终结算,应视为延边某公司同意按照结算价款支付工程款,且结算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延边某公司理应按照结算工程款数额和时间支付工程款。

【典型意义】

外国企业在中国从事经营性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未经审批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本案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再次明确了外国法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尤其是国家自然资源的勘探与开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案例五、珲春某住宅业委会与珲春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珲春某住宅业委会与珲春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选聘某物业公司为某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某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某住宅业委会三次就服务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因物业公司长期未整改,业委会在经大部分业主签字同意后,向某物业公司送达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通知,并要求其7日内搬离物业用房、办理交接手续。因某物业公司未按照通知要求履行,业委会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某住宅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业委会对于解聘物业公司,采用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经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业主同意后,向某物业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与千家万户的生活息息相关,单个业主或分散业主的行为并不足以实现对小区公共事务及共同利益的管理,尤其是涉及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等事务。本案判决肯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合法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作出的管理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六、朴某与延边某工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图们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015年5月更名为延边某公司,公司股东变更为崔某(认缴出资额400万元)、朴某(认缴出资额300万元)、金某某(认缴出资额3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水产品、农副产品、食用菌加工销售等。2020年1月,该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额变更为崔某认缴出资4400万元,朴某认缴出资300万元,金某某认缴出资300万元。2020年4月,朴某向延边某公司提交《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请求查阅延边某公司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今的会计账簿,因延边某公司拒绝朴某的查阅申请,诉至法院。另,延边某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时,未制定限制朴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条款。

法院审理认为:会计账簿记载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避免股东知情权的滥用,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以正当目的为限制,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行使查阅权利。延边某公司以朴某名下公司经营范围与其存在重合,作为认定两家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抗辩理由缺乏证据证明。朴某作为延边某公司的股东,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判决:延边某公司向朴某提供相关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其查阅,上述材料在延边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典型意义】

在经济活动中,多数人会选择投资自己所熟悉的行业。因此,具有同行业背景的自然人或企业组织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况非常普遍。司法实务中,许多法院通过简单地形式审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来判断实质竞争关系,这种做法是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商业实践的。本案判决否定了简单以经营范围判断股东知情权中的“实质性竞争关系”这一“不正当目的”作法,有重要意义。

案例七、邢某与某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邢某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以210万元竞得红松果采摘权,并与某林场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自2017年8月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2019年7月,某林场又与邢某签订另一份承包合同,取得该合同项下的红松果采摘权,约定承包期自2019年8月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合同价款参照2017年公开拍卖实际竞标价确定为126100元。2020年11月,长春经历百年不遇冻雨,红松果受冻雨影响几乎全部折断、掉落。邢某预测,2021年红松果产出不够成本,无采集价值,要求某林场解除两份承包合同并返还2021年度承包费462033元。

法院审理认为:2020年末长春市遭遇极端天气造成部分林木折枝系客观事实,且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间,邢某在订立合同时对此无法预见,该事实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确对邢某略显不公。但依现场实地勘察情况,承包林区红松林大部分有结果,邢某签订承包合同目的并非完全不能实现,故法院对其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基于公平原则考量,经法院释明,邢某同意变更合同履行内容,结合其实际受损情况,以及每年8-9月份为红松果的采摘期,法院酌情对其最后一年承包期的承包费核减10%,经计算为46203.34元。遂判决某林场向邢某罡返还部分承包费46203.34元。

【典型意义】

2020年长春市经历百年不遇冻雨,属于不可抗力。因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红松果采摘损失系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应当承担的风险。但法院依公平原则考量,判决某林场返还10%承包费,彰显了司法为民情怀。

案例八、某市儿童福利院与张某某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某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张某某生育一女婴(非婚生、无法确定生父),随后将女婴遗弃在露天垃圾箱内,后被群众发现、报案。民警将女婴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女婴出院后由某市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化名“党心”。张某某因犯遗弃罪,被判处刑罚。目前,张某某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其近亲属亦无抚养意愿。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某市儿童福利院申请,张某某的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应当撤销张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某市儿童福利院作为向全市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社会服务的机构,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某市儿童福利院作为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故指定某市儿童福利院为党心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新时代的要求。本案因遗弃而由社会福利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并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职责的体现,法院的最终判决彰显了司法的态度和温度。

案例九、敦煌种业先锋公司与桦甸市某农资商店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先锋国际良种公司为玉米新品种“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人。经授权,敦煌种业先锋公司获得该品种独占的实施许可权以及维权打假的权利。2021年,敦煌种业先锋公司经公证从桦甸市某农资商店购买“隆丰158”玉米种子。经送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测,结论为:将被控侵权的“隆丰158”与“先玉335”比较,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0,结论均为“极近似或相同”。

法院审理认为:桦甸市某农资商店将“先玉335”玉米种子套牌成“隆丰158”玉米种子进行销售,属于假冒种子行为,侵犯了“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判决桦甸市某农资商店停止销售套牌的“隆丰158”玉米种子并赔偿敦煌种业先锋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种子套牌”侵权的典型案件。任何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销售假冒授权品种的种子,即侵犯了品种权人的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保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了市场秩序。

案例十、吉林省天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吉林省天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20年11月5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指定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审理过程中,鉴于破产财产及债权人人数较少,受理法院将该案作为简易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审理。债权申报期确定为法定最短30日,并于债权申报期满后第3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除制定常规议程外,将裁定确定无异议债权、宣告破产、表决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等事项一并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管理人第一时间处置资产,依法进行破产财产分配。长春中院于2020年12月23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同年12月30日,天顺公司完成注销。

【典型意义】

该案自进入破产程序到破产程序终结,用时仅47天。审理过程中,通过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有效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实现破产清算企业快速出清,达到尽快释放相关市场要素的破产清算目的。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郭雍皓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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