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新型的传销模式是怎么样的呢「传销商业模式」

互联网 2023-04-09 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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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传销活动越来越隐蔽,欺骗性越来越强,对外也没有明显的层级,获利表面上也没有直接与增加人数挂钩。传销组织为其传销活动披上种种面纱,极尽伪装之能事。

对此,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特征的具体判断上,不能为传销活动的表面形象所迷惑,而应透过现象看本质,揭开其伪装的面纱,进行穿透式审查,予以实质判断。

以下4点教你穿透式审查涉案人员或企业是经营模式创新还是新型网络传销。

一、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骗取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24条之一有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状设计将“骗取财物”作为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

但需要明确的是,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变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的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故骗取财物中的“骗取”应主要依据行为人所采取的获利手段是否具有欺诈性质。

同时,《意见》认为,“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也就是说,即便参与传销的人在参与过程中知道传销的性质,但认为没有被骗,也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虽然在诈骗罪中,“骗取”需达到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程度,但在很多新型网络传销活动中,参与者已经被组织者成功洗脑,深信涉案模式只属于经营模式创新,不涉嫌传销,即便到案发也依然觉得自己没有被骗。该模式中,参与者清楚的认识到了参与活动的性质和取得利益的方式。

在此情况下,如果我们一味的认为只有诈骗型传销,即只有参与者意识到被骗的模式才涉嫌刑事犯罪,而参与者认为自己并没有被骗的经营型传销只是行政处罚的范围,这不利于打击传销类犯罪,对该罪作了缩小解释。

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传销模式层出不穷,并非所有传销活动都能准确区分诈骗型传销或经营型传销,如果我们一味的坚持划分两种模式,那么游离于两种模式之外的传销活动又该如何处置?

传销活动中,经营行为本身从纵向来看就是一个欺诈性的行为结构。也就是说,新型网络传销中“骗取财物”是通过以创设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模式为幌子得以实现的。

因此,对于传销活动中对“骗取财物”的认定,主要是依据行为人所创设的传销模式是否具有欺诈性,以此认定涉案公司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骗取财物的行为”,而与参与者是否被骗无关。

二、计酬方式是否以拉人头的数量作为主要获利来源

并非所有拉人头的经营模式均属于传销犯罪。还是要穿透式审查拉人头的数量是否涉案公司的获利来源,是否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

在经营模式创新的公司中,外观上有“拉人头”的嫌疑,但上一级成员的提成主要以下一级的商品销售额(而非主要以“人头数”)作为计酬依据。此时公司虽然也有拉人头的表现形式,但所拉的人头有销售真实的商品或服务,拉人头发展下线只是提高销售额的手段。

在该模式中,即使拉一百个人头,但所拉的这些人头没有任何销售业绩,那么公司也是没有获利的,因此拉人头的数量多少与经营模式创新型企业的获利无关,只有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购买人数越多,企业获利才越多。

根据《意见》的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对于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经营模式创新的公司仅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不属于刑法所禁止的传销活动,不能被追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

如2019年被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进行行政处罚的花生日记则属于上述提到的“团队计酬”模式。花生日记存在以交纳费用发展会员,要求会员交纳99元的升级费用升级成为超级会员,取得发展他人成为超级会员资格以牟取下线佣金计提的行为,同时还有会员发展和层级计提规则,以多层级的方式发展会员并形成上下线,同时依据下线会员购物取得的佣金进行多层级计提的行为。

因此,花生日记的经营模式属于《禁止传销条例》中禁止的传销模式,符合“缴入门费”和“拉人头获利”的两个要件,但该模式仅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但,“拉人头”方式计酬的模式则属于传销。在《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2辑《王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王某发展下线达近百余人,违法数额高达数十万余元,属于“拉人头”计酬,且明显区别于单层次直销的按销售计酬和多层次直销的团体计酬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的,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传销活动中,并无真实的商品或服务,在虚构的商品或服务中,行为人不可能依靠正常的商业模式来维持涉案公司的运转,在此情况下,只能通过不断扩大其参与人员规模,用后加入人员的资金支付前加入人员的返利,由此极有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导致后加入人员经济上受损。

合法的互联网企业会以巨额的资金投入建立其经营规模匹配的电子商务系统,资金来源于企业正常经营收入,并用于企业正常运转及扩大经营规模,与拉人头的数量无关。

三、经营要求是否让参与者以保证金、消费款等方式变相缴纳入门费

在新型网络传销中,组织者和领导者并不会直接让参与者缴纳入门费,而是以购买指定商品、达到一定消费金额或缴纳保证金等方式进入该组织,而参与者为了进入该组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则可以理解为入门费。

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41号指导性案例为例,经销商会员注册必须经上线经销商会员推荐并上交保证金,在商城“消费”的消费额可参与商城的双倍返利。该案中,公诉人指出上交保证金才有资格享受推荐奖金,缴纳10% 消费款才可能有返利收益,实质上就是入门费。

是否是入门费的判断关键不在于对外的名义,而在于表面的名义下是否有实质的内容。该案中,仅有“保证金”“商家让利”之名,而无保证金、商家让利之实,实质为入门费。

传销活动的目的就是诱骗尽可能多的参加者加入传销组织,骗取参加者缴纳的钱财。参加传销组织的条件,就是按照传销组织的要求,购买传销组织“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又称“入门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所谓“商品”和“服务”,有的具有真实内容,但物非所值,有的仅仅是名义上的,是虚拟的。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其本质是只有在“购买”了一定数量或者金额的“商品”或者“服务”后,才能取得进一步发展其他成员加入传销组织并按照一定比例抽取报酬的资格。此种费用实质均为入门费。

四、经营模式是否属于由参与者直接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招募更多的参加者,由参加者直接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单层次经营模式为直销,不属于传销。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企业必须是经过批准才可以从事直销活动,且直销产品的范围也有明确限制。

直销的经营模式为:

经批准成立的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直销员在非固定场所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消费者购买产品→直销企业获得产品销售利润,直销员获得产品销售提成

因此,直销与传销有以下几点区别:

01

从经营主体而言,直销企业需经申请和审批,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因此,直销企业本身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与普通合法成立的企业不同,也可以在申办环节就将假借直销之名,行传销之实的不法分子拒之门外。

02

从经营方式而言,直销是直接面对消费者

在经营过程中,直销员是直接面对每一位消费者,这与传销的间接发展人头不同。

在直销中,直销员是直接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没有中间环节,无层层分销。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利润的提成也是直接归属于特定的某一个直销员,而不需要再层层分利润。直销人员之间没有连带关系,依赖个人业绩计酬。

03

从经营对象而言,直销的对象是定价合理且有实际商业价值的产品

直销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且有退货保障。而传销根本没有产品销售,或只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

04

从经营目的而言,直销的最终目的仅是为了推销产品

直销的最终目的,是销售产品,而不是拉人头。这也是传销与直销本质的区别。

直销的获利来源仅是所销售的产品数量,故其最终经营目的仅是销售更多产品以获利。只是销售方式与传统企业通过批发、零售的销售渠道来销售产品不同,直销省去了中间环节。但其利润仍然来自于产品本身创造的价值,即产品销售的销售额。

但传销却恰恰相反,传销销售的产品价格与其实际价值相差甚远,如部分保健产品销售价格上万元,但实际上属于三无产品不说,实际生产价值不到十块钱。

传销甚至没有产品,所谓的产品只是一个打着创新模式的幌子,其获利的方式,只是来源于不同人员发展的下线,而不是通过产品本身来创造价值。此时,其经营目的不再是推销商品,而是发展更对人头。

除此之外,直销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缴纳高额入门费,且其收入主要取决于销售业绩和奖金。

对于新型网络传销案件,辩方的常见辩护观点是涉案公司系合法成立的企业,与其他网络公司一样,依法合规经营,司法机关对新生网络事物应持宽容态度等。

但成立方式合法合规不等于经营模式也合法。新型传销公司缺乏实质的经营活动,没有创造任何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不会产生利益,本质上是用后加入人员的财物支付给先加入者,涉案人员不过借此发展下线谋取利益,实际上是上级瓜分下线的圈钱游戏,彻底揭露其所谓的创新不过是骗取财物的幌子。

因此辨别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涉嫌传销还是结合上述笔者提到的4个要点进行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