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cps合作协议中的角色定位是什么「CPS合作」

互联网 2023-04-09 16: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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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衔接《CPS推广项目合作协议》终定版(下称“本协议”)的补充说明,通过对各平台联盟协议中的角色定位进行分析,反观“本协议”的“定义”部分对参与经营活动各方的功能分配,以支持业务合理分工和对应财税处理。如下:

1.京东CPS营销协议

京东在“定义”部分,不但对各方角色进行定义,且对平台规则、推广链接、服务费比例、账号、RD有效期、商品、推广合作及CPS系统进行了定义。而对角色的定义有:1.1京东平台、1.2京东CPS营销平台、1.3第三方平台、1.4本平台认可的其他电商平台、1.7CPS推广会员、1.8CPS推广代理商、1.10CPS推广渠道、1.13购买用户。

在定义部分,我们通常会对平台的操作边界和范围锁定,以防外延造成解释权的丧失,角色以外的内容可放入协议各部分的开头定义陈述,但对合作各方的定义,大都要放在定义部分开头。

从京东的角色定义中,我们可知详尽的目标,是定义了关联方和非关联方,定义了推广活动的承接、代理和执行分工,同时,也对各平台功能进行了分离赋能,以及C端的用户收费购买使用。详述为细分财会处理和纳税义务提供了依据,能有效地防范风险的蔓延,规范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2.多多进宝推广平台使用协议

拼多多在“定义”部分有:1.1委托人、1.2多多客、1.3第三方服务商、1.4平台规则。

我认为,这是最简洁版的推广协议角色分配。因此,在“本协议”的“定义”部分,嵌入了:1.1 推广者、1.2 推广平台、1.3 渠道商、1.4 第三方服务商、1.5 结算账户。这样安排,使得“推广平台”没有任何风险,若有经营上的风险均转移至“推广者”,他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公司的法律形式为非关联方,推广平台不一定是“XX平台”,也可是别的电商平台公司。

从整体协议上分析,推广公司经营风险趋于零(传销例外),就其服务内容收取一定的费用。所以,我建议在“本协议”草拟中,选择引入拼多多的模板,进行业务修改和嵌入撰写。以下,再看看淘宝联盟的协议内容,引出争议讨论点。

3. 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

“本协议”是基于《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的延续,在淘宝客协议中的“定义”内容有:1委托人、2淘宝客、3第三方服务商、4淘宝客推广软件规则、5内容场景、6、支付宝公司。

结合《京东CPS营销协议》的详尽和《多多进宝推广平台使用协议》的简洁,《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是本协议的上游业务,换句话讲,本协议是下游开展,角色分工应当衔接并合理分工。具体意思是:

⑴本协议的“推广者”对应《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的“淘宝客”。这样,才是一个上下游合同关系的合理延续。

所谓“合理延续”,是指两重关键内涵,一是完全符合“淘宝客”的角色要求,二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淘宝联盟任务制的玩法,针对考核淘宝客“组织拓展能力、卖货打爆能力、差异化发展能力”三种能力而进行组团握手,力求达标的因应渠道商的管理需求,而不是成为一个“项目总承揽方”。

⑵本协议的受限于《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并不像京东的详尽地分述各平台功能,本协议接近于拼多多的简洁,是因为业务下游单一为具体推广任务。可以这样说“一切为了推广”,其他都是“不务正业”。

⑶本协议的角色定位中,谁向谁承接推广合作的问题。上述“推广者”下称为A公司、“推广平台”下称为B公司,很明显,经营风险主要集中在A公司。在本协议范围内,可以两两签订狭义的双务合同,比如,A公司与具体任务的执行者(C端,是指个人或单位)订立合同、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合作合同。

从上下游关系、合作内容与分工上分析,是B公司承接A公司的发包任务,而不是B公司作为直接承接淘宝业务的主体。简而言之,先有A公司的承接,再有B公司的合作,本协议是B公司向A公司承接撮合合作任务,B公司并不是淘宝客,不一定符合淘宝客的要求,它仅承担任务分包的角色。

⑷本协议中C端(个人或单位)与A、B公司的关系。C端是A公司的隶属下限,为什么找B公司合作?B公司在本协议中担当了什么角色?这个敏感问题,从经营风险上直奔传销而来。合理的经营定位是:A公司在B公司平台或资源中,找到了任务的执行者C端,这是C端与A公司在B公司注册运行的结果。

一旦偏离这个撮合角色,B公司将受到业务上的质疑。例如,B公司不是分包商,那它究竟是干什么的?A公司凭什么找它合作?C端是怎样发展和形成的?等等。因此,本协议是一个公开的平台规则约定,功能就是《多方框架协议》,两两双务合同仅是多方协议中的具体执行。所以,网站与平台公示的应该是框架协议,而不一定要公开双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