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商税收征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给税收带来的新问题」

互联网 2023-03-07 14: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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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现状

1.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制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依旧是沿用传统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规定,并未开设新税种。2014年至今,出台了一些规定,但只是在之前的“营改增”税收基础上,将电子商务中一些小型微利企业的减税政策加以落实,并未制订新的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制。

2.电子商务税收与主要税种

(1)增值税我国目前征收增值税是采用的抵扣制,即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众所周知,增值税是流转税,它是针对商品在各个流通环节的附加值征税,商品的流向应与资金流向相符。但是在电商模式下,资金流向是从消费者—电商平台—企业,物流配送却是企业—消费者,两者流向有了不一致,导致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行确定时,不能精准确认销售额,引发增值税的税收流失。

(2)关税海外代购在电商平台上随处可见,成为一种普遍流行的买卖方式。海外代购就是以电子商务为载体,将一国的商品通过个人(各国允许携带一定重量的物品出入境)带到其他国家销售,且不需要缴纳关税,这是电子商务的一大趋势,利用其全球化的特性,对关税造成了冲击。

(3)企业所得税电子商务平台的开放性促使众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通过平台进行交易,形成了B2B、C2C等商业模式。商家在进驻时,只需要进行注册审核就可以了,并且还可以通过平台的各种活动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和名气,所谓“网红店铺”就是这样来的。这不仅可以增加销售额还可以吸引消费者,但是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境内企业的自身经营所得计算纳税额,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让税务机关很难在网络上准确判断企业的纳税额,甚至是否是境内企业也难以判断,导致所得税流失日益严重。

3.C2C电商的税收征管

在B2B的运营模式下,因为企业之间的交易量较大,还有进项税抵扣的需求,所以采购方会要求销售方开具相应的发票,双方企业都根据发票入账,按照正常的税收政策缴税。目前火热的京东、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是采用B2C和C2C两种模式。

一些个体商户,并不会因为线上交易而开发票,再加上刷单现象的存在,不缴税和少缴税的情况普遍存在。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发布的对国内一家大型电商税收研究报告显示:在电子商务平台B2C和C2C两种模式的商户中,从家电、家具、服饰、食品饮料、图书、酒类和护肤品这7个行业中各抽取了210家。经测算,在2015年,C2C电商与传统的实体商铺相比,少缴了436.6-614.33亿元的税;2016年,少缴了531.53-747.92亿元的税;根据估计和发展状况,预计在2018年仅仅是C2C电商的少缴税数额可能会超过1000亿元。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收体系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在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及相应企业进行税务稽查的时候,电商经营者很可能利用信息技术对交易记录进行篡改,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认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影响税收征管的信息,大大增加了税收工作的难度,这一现象表明现行的税收体系不能完全适应这种新兴的商务模式。

2.征收管理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务管理的依据,税务登记是税务工作的重中之重。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务征收权力的时候,是依靠税务登记来对纳税人进行合理、准确地征收管理。而目前盛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只需缴纳网站注册费和平台的经营费,就可以进行日常经营活动,根本不需要工商行政注册和税务登记。这种新的交易方式出现,打破了传统税收管理准则,税务机关根本没有办法掌握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者交易经营信息。另外,电子商务这一交易方式都是用网络数据进行记录,根本没有纸质凭证记录、留存。而且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付款不仅仅是传统的网上银行,还有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税务机关无法使用通过以前传统银行交易记录来稽核的监察方法。电子化信息容易被篡改,根本无法作为传统纸质信息审计的依据,税务机关进行查账工作也难度很大。

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不公平

在电子商务模式下,许多个人都可以通过淘宝等C2C平台注册,进行个体经营,这种方式可以免于进行工商登记,这部分商户处于监管之外,导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不公。根据资料显示,在2017年11月11日,淘宝网的营业额高达1682亿元。若按5%的征税率,可征收84.1亿元的税款。但在所有交易量中,50%以上都不在电子商务税收监管范围内,绝大部分淘宝商户不用交纳税款。这些现象对高端或者中高端的品牌跨境电商有了不良影响,使电商税收征管存在不公。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相应的税收管理制度

在电子商务日益发展的今天,必须要借助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特点,进一步明确规章制度,为税务机关在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中,提供正确、完备的法律支撑。从税收征管法律来看,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并不利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因此,在今后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应该双管齐下。一方面,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网络注册,借助相应的规章制度,积极宣传,提高电子商务交易中所涉及相关法人及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规范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统一的财务软件及设置第三方程序。在这种方式下,税务机关可以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有效地监管,保证对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有效实施。

2.进行技术升级,开发新型税收技术软件应对电子商务税收

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电子商务税收基本要素前提下,运用一定技术手段,来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水平。前期通过与相关单位,例如银行、海关、工商行政中心等的信息沟通,确保这些单位与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连接;中期可以通过这些单位的信息共享来链接电商企业;后期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能力的信息科技公司,授权他们设计针对电商企业的税收监管软件,对电商企业进行统一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进一步增强税收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3.建立有效的电子商务税务协查机制

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是依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来完成的,在电子商务领域,仅仅依靠职能部门的合作是不够的,就电商行业的广覆盖性,还应当加强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或者和物流企业的合作。在税收体系中,一些电子商务企业谋求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替传统的银行进行交易,这样就不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监管。因此,在实际税务监管中,可以在物流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获取电商企业的真实交易信息,这样来核查纳税人递交的纳税申报真伪,防止因纳税人的隐瞒而导致税收流失。

4.对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鼓励

在现行传统税制中,通过纳税人的会计资料的完整、健全程度和年销售额来确定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但在线上交易的实践中,这些个体经营者通常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资料,销售额也不会很多。所以,应当考虑这些个体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实际状况,在对他们进行征收管理中,尽可能地提供便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管的同时,利用税收方面的优惠促进C2C模式的发展。

四、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大数据的发展,电子商务与我们的生活联系得更加紧密。但是电子商务的爆发性增长也暴露了税收征管上的一些问题,只有将这些问题解决好,电子商务才能更加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