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争法对消费者的保护「网络消费者行为」

互联网 2023-02-14 22:17:26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论竞争法对消费者的保护「网络消费者行为」相关知识,最近很多在问论竞争法对消费者的保护「网络消费者行为」,希望能帮助到您。

编者按: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竞争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新问题与新挑战。解决随实践推进而来的各种问题,是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本期“治理大家谈”栏目讨论网络竞争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发,也欢迎大家参与话题互动,把您的观点分享给我们!

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前不久召开的第九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上与会专家主要围绕网络环境的背景之下的不正当竞争、资本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提出了理论指导和制度创新价值兼具的意见。

中国市场监管学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孔祥俊教授指出,网络环境的不正当竞争涉及新的权益、新的商业模式、新的业态、新的技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些变化能够及时给予调整,和其本身一些实用哲学调整特色有极大的关系,并且其判断标准极具弹力,比如说像数据权益保护问题,立法还没有很明确的表态和定位时,可纳入反法从规制相应行为的角度进行调整。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中存在竞争性损害与不正当竞争、法益保护与互联互通、权利行使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等方面的价值冲突。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认定中,价值判断具有决定性作用。动态竞争强调过程的动态性,强调竞争的对抗性,静态竞争往往看中静态利益,价值取向不一样,导致一些裁判结果不一样。在互联网领域,互联互通是重要的价值,是保护现有利益还是保护互联互通的价值,中间界限怎么划也是个重要问题。此外,有一些权利行使中构成了滥用,也被纳入了不正当竞争来调整,价值取向不同,界限划定也存在差别。孔祥俊同时指出,新一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应当将数据权益保护作为重点。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青剖析了平台治理中资本有序发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她认为资本具有其自身特质,而平台经济带来的新价值并没有被充分认识。平台经济新模式对传统模式带来冲击,产生抱怨心态,这些是人们在谈论对资本的监管时,较多涉及平台经济的原因。《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和滥用行为的监管,是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行为的监管,并不涉及资本本身的行为,而对企业集中的审查则有可能影响到资本本身的行为,这两类是有区别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芸阳认为,在数据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在平台经济中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竞争性手段,甚至成为攻击手段,整个数据竞争的背后其实是平台之间的竞争,在互联互通的整体环境之下,更多地体现出的是企业平台经济之间的竞争问题。

对于平台经济治理中如何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晓军指出,网络消费纠纷在北京市消协接到的投诉中比重超过半数,因此应加强社会监督,深入推进网络消费纠纷治理,强化网络消费维权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促进多元化的消费维权和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更加健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教授苏号朋认为,对平台提起公益诉讼,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平台不是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却是与电商业务有密切联系的利益相关者,基于电商平台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参与,如果平台违反了法律责任,损害了众多消费者利益,具有让平台成为消费公益诉讼被告的可行性。

中国商务广告协会数字营销研究院院长马旗戟指出,在疫情之中,不同的市场主体受到的冲击不一样,诉求差异非常大。可能需要被消费者观察到的更多的矛盾和冲突以及通过生态体系内的自发协同来解决更多的问题。近期,消费者的怀疑和保守精力显著性增强,对于安全、维权的意识显著性提升,对应急性、过激性的行为反应明显增加。此外,老年群体在电子商务的消费过程中的需求和满足严重不足。随着中国老龄化趋势的程度提升,未来可能需要更多的立法保护和协问治理。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万方表示,消费者正当评价的规制应当用体系化方式展开。消费者正当评价体系主要规制目标并不是在于保护表达,而是基于保护表达来实现和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针对体系内的平台的删除义务和评价规则的冲突,她认为对于污言秽语的评价,可采用技术性屏蔽而非删除;平台可以通过规则设计,减小消费者的单项评价对平台经营者的不当损害。万方还解析了关于现行评价制度规则的相关概念,如评价限于与商品有关的留言,正当评价主体以存在合同关系为限等。同时,她建议将责任主体和规制行为进行适当扩张,对于非必要折叠、改变排序、默认好评等方式施加的不当影响应予以规制。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雪梅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经济共同体,消费者和过去相比,越来越深度参与到了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需要一个重新的评价,不能用过去的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固化思维来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定位,应建立一个立体化的、多部门、综合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引入多元的治理规范和治理工具引入,避免对某一方面进行过度的倾斜性保护。

作者 |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赵艳红 董洋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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