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瑞源上市「兴通股份ipo」

互联网 2023-01-31 17: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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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12版)

在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在符合第三款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且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以下适用标准: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前项中“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审议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应明确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适用标准及其依据。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按本章程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根据公司的股本规模、股票价格等情况,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不得单独发放股票股利。中期分红不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形式。

6、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如下:

(1)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除此之外,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如因不满足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2)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并应在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董事会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且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前述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国内外的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或者政策环境发生对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

前述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营业收入或者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降且累计下降幅度达到30%;(2)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

(2)公司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依据该变化后的规定,公司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监事会的意见,须经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还应经外部监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发表同意意见并经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股利分配计划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上市后前三年(含上市当年)的股利分配具体计划为: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六、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中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得知该事实的次一交易日公告,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存在上述情形,本公司将在收到有权部门的书面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4、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兴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兴瑞科技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兴瑞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企业/人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与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若存在上述情形,本公司/企业/人将在收到有权部门的书面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措施。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若兴瑞科技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企业/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兴瑞科技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兴瑞科技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企业/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4、若本公司/企业/人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企业/人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兴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兴瑞科技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兴瑞科技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兴瑞科技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四)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出具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未履约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应在上述责任主体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上述事实确认的时间指下述时间的较早者(以下同):

①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定时;

②保荐机构认定时;

③独立董事认定时;

④监事会认定时;

⑤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时。

2、若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3、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当年向股东分红时,公司将暂扣及代管其分红所得,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公司将暂扣及代管其下一年分红所得,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

4、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5、公司上市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6、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预案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7、如果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受到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或受相关处罚;公司将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或协助执行相关处罚。

8、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公司/企业/人将在兴瑞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兴瑞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当年公司向股东分红时,本公司/企业/人自愿将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本公司/企业/人自愿将下一年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

3、本公司/企业/人若在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前,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在遵守原有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企业/人自愿将锁定期限延长至承诺得到重新履行时。

4、本公司/企业/人未履行承诺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将违规操作收益全部上缴公司,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在本公司/企业/人作为兴瑞科技控股股东期间,如兴瑞科技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企业/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399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600万股新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4,600万股,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有的股份,发行价格为9.94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45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兴瑞科技”, 股票代码“002937”,本次公开发行的 4,600万股股票将于 2018 年 9 月26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8 年 9 月 26日

(三)股票简称:兴瑞科技

(四)股票代码:002937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8,4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4,6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动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4,6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ingbo Sunrise Elc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13,800.00万元(发行前);18,400.00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张忠良

成立日期: 2001年12月27日

住 所: 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

经营范围: 电子元器件(包括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电子产品配件、塑料制品、五金配件、模具及其配件研发、设计、制造、加工;电镀加工。

主营业务: 以模具技术为核心,通过与客户同步设计,采用精密注塑/冲压和自动化组装等先进技术,为客户提供电子连接器、屏蔽罩、散热片、支撑件、外壳、调节器和整流桥等精密电子零部件产品及模具产品。

所属行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9)

电 话: 0574-63411656

传 真: 0574-63411657

电子信箱: Sunrise001@zxec.com

董事会秘书:周顺松

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持有公司股票、债权情况

公司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形。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持股情况如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宁波哲琪、和之合。宁波哲琪持有发行人45,162.29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4.54%;和之合持有发行人25,53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3.88%。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哲琪、和之合的简要情况如下:

1、宁波哲琪

法定代表人:张忠良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1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874568231

住所: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章家南路西(张忠良私宅二层二室)

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宁波哲琪为投资型企业,未从事任何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宁波哲琪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基本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元

注:宁波哲琪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经慈溪正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2、和之合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瑞琪

住所: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镇东路29号(中兴旅社)101室

出资额:4,857.301万元

成立时间:2013年6月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66649662N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金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和之合为投资型企业,未从事任何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和之合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基本财务状况如下:

注:和之合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经慈溪正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忠良先生、张华芬女士、张瑞琪女士、张哲瑞先生,该四人为家庭成员,发行前,其通过间接持股形式共同持有公司50.7077%的股权,间接控制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为51.2263%。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张忠良、张华芬、张瑞琪、张哲瑞通过间接持股形式共同持有公司38.0309%的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如下: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87,519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4,6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9.94元,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情况为:

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7年经申报会计师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7年经申报会计师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数量为460万股,有效申购数量2,889,890万股,申购倍数为6,282.37倍。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140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111,728,009,500股,中签率为0.0370542715%,有效申购倍数为2,698.74419倍。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126,658股,包销比例为0.2753%。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5,724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2018年9月18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8〕336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为59,843,465.40元,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为 1.30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397,396,534.60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19元(以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加预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43元(每股收益按照2017年经申报会计师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已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8 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及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 2018 年1-6月、2017年度、2016 年度及2015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审字【2018】739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及其相关变动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审阅招股说明书。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8年6月30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产品生产、销售规模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增长,公司对仁宝电脑、ARRIS和TECHNICOLOR等客户的机顶盒业务增长较快,对SHARP、HELLA、TADITEL和BOSCH等客户的汽车电子业务增长较快。

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在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发展状态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预测情况,公司预计2018年1-9 月营业收入区间为73,000.00万元至 76,0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12.97%至17.62%;预计2018年1-9月净利润为7,600.00万元至7,8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14.98%至18.00%;预计2018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7,300.00万元至7,5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 16.02% 至 19.20%。公司预计2018年1-9月经营情况良好,与上年同期相比不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形。(前述预计2018年1-9 月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 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将于发行后三个月内办理好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2018年9月3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联系电话:0755-83716915

联系传真:0755-83711505

保荐代表人:周琢、覃涛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