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区_事故「连云港景山秀水」

互联网 2023-01-31 18: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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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0日7时45分许,连云港祥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博海嘉苑小区6号楼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的性质、类别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的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连云港祥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秦沙村,成立于2016年12月7日,法定代表人:秦祥越,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1N25XD01。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室内外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土石方整平与回填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智能化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加工;预拌砂浆、水泥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南街社区(204国道西侧),成立于2009年4月29日,法定代表人:张明达,注册资本:100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07076891858927。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金属门窗安装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材料、金属塑钢门窗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工程情况

2018年9月12日,发包方连云港祥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包方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博海嘉苑住宅小区项目1-8#。工程内容:土建、水、电安装及消防施工。工程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安装及消防施工。签约合同价为:141088358.6元。承包方项目经理:张波。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连云港祥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20”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死者 董淑江,男,汉族,住址: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四湖村董家湖二队35号。公民身份号码:30721198805155618。

2、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19年4月20日6时许,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博海嘉苑六号楼进行施工作业,作业人员姜路、姜聚先,塔吊司机张广明负责从地面将加气砖码好在铁质(长1.5米,宽1.2米)的托盘上,吊送到九楼。托盘四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7时30分许,姜路将砖码放在托盘上,先铺满一层,然后反方向铺满第二层,以此类推铺满五层,姜路用两根绳子从砖托盘底下穿过来,每根绳子的两头分别设置一个挂钩,四个挂钩挂在吊车的吊钩上。7时45分许姜路用对讲机联系塔车司机张广明往上吊砖,姜先聚在九楼等待卸砖,张广明操作塔吊先上升两三米后又平移了七八米,继续向上吊砖,当到达五六楼层的时候,砖突然从侧面滑落,五六块加气砖从高空滑落,大力建设集团水电工董淑江从六号楼出来,一块加气砖(长1米,宽0.2米,高1.2米)坠落砸在其头上,现场工作人员拨打120电话并联系施工队负责人张峰远。董淑江仰卧在地上,头部出血,人已经没有意识了,破损的安全帽在身体旁边。8点10分许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医护人员给董淑江坐了简单处理后将他抬上救护车。上午九时许,医院宣布董淑江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队在施工现场进行吊装危险作业时,索具未能有效锁住吊物,吊物在高空松脱、滑出,造成地面人员董淑江伤亡。

(二)间接原因

1、施工队吊装作业人员无资质上岗作业。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对博海嘉苑小区六号楼进行吊装危险作业时,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并上岗作业。吊装作业期间未安排持有司索作业证的人员在吊装作业期间进行专门的指挥和监督。

2、施工队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对作业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及考核,导致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现场存在的危险隐患认识不足,没有认识到吊物坠落后可能产生交叉伤害,没有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 连云港祥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20”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由于现场吊装作业严重违章,未安排专业的持证人员指挥和监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对现场存在的危险隐患认识不足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进行吊装危险作业时,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并上岗作业;未认真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二十万元罚款。

2、董淑江,安全意识缺乏,对作业现场潜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切实提高企业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责任,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提出如下建议:

1、生产经营单位应强化起重吊装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管理,严格管控起重吊装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风险。建立吊装作业操作规程及制服,特种作业一定安排持有特种作业上岗作业的人员进行现场作业,吊装作业期间安排专门的信号员统一指挥,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要抓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规范员工的作业行为,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加强教育培训,突出安全理念;组织开展安全主题活动,强化员工风险意识、识别方法等能力。

连云港祥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20”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来源:赣榆区人民政府网站) 【投稿、区域合作请私信或发3469887933#qq.com24小时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