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怎么操作「诉前财产保全怎么办理」

互联网 2023-01-31 18: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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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吴女士与李某之前并不认识,也没有经济上的往来。在第三人向李某借款而签订的合同中,吴女士的丈夫王某作为担保人签字。今年1月15日,李某向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某保险公司平顶山支公司对李某的诉前保全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1月18日,湛河区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吴女士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湛河区法院将登记在吴女士名下的黑色奔驰桥车一辆、白色丰田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同时查封了吴女士的银行存款,以及位于郑州市的房屋一套。

4月19日,吴女士在收到裁定书后提出了复议申请。2016年4月21日上午9点,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李某这才意识到自己的保全申请错误。李某于4月22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提出解除对吴女士的财产保全。湛河区法院于4月25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即日解除吴女士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以及其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截至5月26日,法院解除了查封吴女士的所有财产。

鉴于李某的错误保全行为,导致吴女士所有的银行卡、车辆及房产被查封近4个月,由此给吴女士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及重大经济损失。为了解除保全裁定,吴女士先后数次往返于郑州、平顶山之间,花费巨大。为此,吴女士将李某、某保险公司平顶山支公司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诉至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某保险公司平顶山支公司赔偿其因车辆、存款、房产被诉前保全遭受的损失1万元。

判决判决结果

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平顶山支公司赔偿吴女士损失3345元(包括律师代理费3000元、交通费345元)。

综合分析

李某是否可以申请查封吴女士名下的财产?

代理该案的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碧波说,即使在第三人向李某借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王某作为担保人签字,李某也不可以申请查封吴女士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可知,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赵碧波进一步解释道,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核心的是考察一方所负担之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利益。通俗来讲,即是否直接用于双方所构成之家庭的家庭经营、生活。如果是,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则不应该认定。显然,对外担保债务不是直接用于家庭经营、生活之债务,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该案中,不能仅凭王某在第三人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就来认定该担保债务就是吴女士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也不能查封登记在吴女士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

李某是否存在保全错误,某保险公司平顶山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赵碧波认为,李某明知吴女士没有在借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签字,也没有向其出具过任何担保证明的情况下,而申请诉前保全,查封吴女士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属于主观故意,明显存在过错,且对吴女士造成了实际损失。

该案属于诉前财产保全,在李某起诉前,某保险公司平顶山支公司已经依据李某提交的相关材料,对李某的保全提供了担保,出具了保单,明确注明对查封包括吴女士在内的存款或财产提供限额300万元的担保。因此,在该案中,某保险公司平顶山支公司对诉前保全存在审核不严的问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费是否属于吴女士的损失,是否应当由李某和某保险公司平顶山支公司来承担?

赵碧波说,在该案中,吴女士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000元。吴女士为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保全听证的程序,支付律师费用系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律师代理费属于吴女士的损失,应当由李某、某保险公司平顶山支公司承担。

因诉前保全查封错误,保险公司也提供了担保,吴女士能否主张其他损失?

赵碧波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应诉前保全查封错误,保险公司提供担保,错误保全被申请人可以主张以下损失:如因错误申请保全会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履行与他人的合同,使其利润遭受损失,并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错误申请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企业形象、品牌价值、商业信誉上遭受损失;如错误申请保全会使被申请人的某种特定物无法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而造成损失(如对车辆的错误保全可能导致被申请人的营运损失)等。

错误申请保全致人损害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责任应属民事责任,故在此类案件处理中,应根据民事侵权责任进行认定,并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处理。但由于错误申请保全这一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殊性,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广泛和不确定性,给处理这类案件增加了难度。因此,法院仅支持了吴女士关于律师代理费和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对于该案,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赵碧波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因诉前保全查封错误,且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错误保全被申请人有权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在该案中,吴女士确应当向湛河区法院提起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