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事件争议「货拉拉事件舆论」

互联网 2023-02-08 13: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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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法治日报《法人》全媒体记者 李辽

3月1日,法治日报社《法人》杂志举办了一场主题为“互联网平台的责任研讨”的在线沙龙活动。活动由法人智库秘书长伍洲奇主持,围绕最近与货拉拉、珍爱网有关的两起案件,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增瑞、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大有、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伍春风、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司南、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就互联网平台侵权责任的热点和难点话题展开了讨论。

安全保障缺失,货拉拉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伍洲奇:在“货拉拉事件”中,货拉拉平台用户车莎莎为搬家在晚上坐上了一辆货拉拉面包车,半小时后货拉拉司机拨打电话告知120和110,车莎莎从车上跳窗。最终,车莎莎在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事后发现,“不到10公里的路程,偏航了三次。”

近日,云南检方公布涉及“珍爱网”的案件中,被告人李祉谌在通过“珍爱网”结识被害人欧某后,双方确认为情侣。很短时间后,欧某发现李祉谌与其他女性朋友有联系而产生纠纷,被李祉谌痛下杀手导致身亡。

请问各位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平台究竟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胡增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首次确立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三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同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不同于一般的中介服务机构居间人角色,其对平台内经营者以及交易双方有一定的控制力,理应承担比场所管理人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负有法定的责任。

连大有:这两起案件均与互联网企业有关,但又有明显差异。目前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的是,货拉拉不仅是中介的角色,它把劳动任务派发给司机,让司机去履行,自己再从平台上司机缴纳的运输费用里按比例抽成,从司机的劳动中受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货拉拉是雇主的角色。同时,货拉拉需要对计划在其平台上拉活的司机进行事先审查、培训,事后进行管理与考核,这都超出了中介的职责范畴。

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对于司机的侵权行为,货拉拉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珍爱网事件是极端的偶发案件,两位当事人已经在线下成为男女朋友,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这时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要追究珍爱网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很难。

伍春风:在“货拉拉乘客跳车”一案中,若司机与货拉拉是雇佣关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91条,理应由货拉拉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司机追偿;若司机与货拉拉是合作关系,货拉拉只作为信息平台,用户下单后,货拉拉安排司机提供服务,每单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费,若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货拉拉事后发布的安全管理措施:升级安全事件处理流程、强制全程录音、安装车载监控,说明在这之前货拉拉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参照《民法典》第1198条,作为平台方,货拉拉应承担相应责任。

再看珍爱网一案,珍爱网作为收费婚介平台,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履行了用户资料审核、安全保障和风险告知等义务。如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参照《民法典》第1198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旭:互联网平台并非只是一个中介平台,不能仅以“格式条款”规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就最近引发公众热议的“货拉拉事件”,货拉拉一方面与平台司机之间“签订”货拉拉公司提供的电子版《软件使用信息服务协议》,主张平台仅为运输服务提供方与运输服务需求方的代理,不是运输服务中的需求方或提供方,亦不存在任何挂靠、雇佣、合伙、合资或其他关系。但货拉拉对平台司机有一定的管理行为,例如:货拉拉会对平台司机进行培训,可以代司机购买社保。当然,为了配合上述协议内容,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并非货拉拉;平台司机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给货拉拉;货拉拉在平台司机不存在低分、差评等情况时,扣除15%左右的佣金后,将运输服务费用发放到司机账户。

另一方面,货拉拉与消费者之间“签订”《货拉拉网络货运服务协议》,其中亦明确“约定”货拉拉仅为运输服务提供方与运输服务需求方,提供中立、独立的第三方信息中介服务。

相较于运输服务,珍爱网提供的婚恋信息服务则更需要注意自身责任。婚恋关系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因此珍爱网面向社会大众提供定向婚恋信息时,更应当注意审核用户信息的真假,用技术手段筛选用户信息和匹配用户需求。

司南:对于互联网平台引发的这些侵权行为,现有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缺位的。平台经济有自己得天独厚的成长环境,从法律角度上来看,很多偶发性事件无法预料,在这种情况下,舆论不应该对平台苛责太重。从公平的角度讲,如果因发生无法预料的偶然事件,而对平台予以过重的苛责,有可能会助长畸形的经济发展模式,增高平台服务价格。

货拉拉不能以“格式条款”规避侵权责任

伍洲奇:既然大家对货拉拉一案中,平台应该承担责任没有非议,那请大家各抒己见,互联网平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胡增瑞: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货拉拉当事司机曾三次偏离导航路线,而没有被平台发现或预警,司机选择的路线昏暗、案发时没有刹车痕迹,都反应出货拉拉平台的安全保障工作不到位,甚至可以说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货拉拉平台作为承运人,除非客户因自杀跳车,否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查,对不严格履行审核和风险提示义务及放任用户做出违法行为的平台,要责令改正、罚款、暂停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处罚。当然,也需要同时考虑到平台的法律地位,及其对平台内经营者侵权行为查知与防范的可能性,不能将全部的危险防范义务与成本都加诸于平台之上。

连大有:《民法典》规定了违约责任的赔偿,但我认为货拉拉不一定要以客户交纳费用的多少倍进行赔偿,而应该依照其他的标准进行衡量。

李旭: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货拉拉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不能以“格式条款”规避法律责任。但也要考虑,任何偶发的因素都会导致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

司南:如果合同违约了一定可以主张平台承担侵权责任,但侵权不一定违约。我认为这样的极端事件,货拉拉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方可从合同违约或侵权角度起诉平台

伍洲奇:如果站在受害方的角度,应该怎样去主张权益?

胡增瑞:受害方家属应该起诉平台,毕竟平台承担责任的能力更大、更强、更有实力。货拉拉事件中,平台没有尽到对客户的安全保障义务,运输过程没有做到全程的监控、预警等,发现司机绕路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阻止下一步危险事件的发生,责任重大。受害人亲属可以从合同违约或侵权的角度起诉平台,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但珍爱网事件是极端的偶发案件,两位当事人已经在线下成为男女朋友,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这时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要追究珍爱网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很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均对网络实名制提出了硬性的要求,如果珍爱网只顾收费而不严格履行审核和风险提示义务,导致消费者付费购买会员服务后,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受害方家属可以追究平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连大有:平台赔偿能力强,受害人家属应该起诉平台。在整个承运过程中,平台有义务去跟踪和报警。受害人亲属可以从合同违约或侵权的角度对平台进行诉讼,以保护其利益。至于珍爱网有无尽到相应的义务,对高级会员有无虚假的宣传,需要进一步研究。同时,在线下发生的事情很难追究平台相应的责任。

李旭:为什么这样的互联网平台命案每次会成为热点,都能激发公众的同情心、同理心?为什么受害人会借助网络的力量把这个事情曝光出来,借助公众舆论,进入司法程序?从侧面说明,法律对互联网比较宽容。因为司法案件立案难,所以受害人家属才借助舆论来影响公众的态度。

司南:货拉拉事件,无论是从便捷性还是获赔程度来看,家属都应该同时起诉平台和当事司机。但在珍爱网事件中,我必须要对受害者家属作风险提示,起诉平台很可能要不到钱。

互联网平台亟待合规管理

伍洲奇:如果各位是互联网平台的法律顾问,从合规管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应该做哪些工作?

胡增瑞:之前“滴滴”发生了多起乘客安全事件,但货拉拉并没有警醒,管理上一直处于放养阶段。虽然我们很难预料恶性偶发事件,但如果能及时制止或停止,就能减少恶性事件发生的概率,所以企业有必要做好整个运营行为的合规管理,从安全保障方面做一些整改或措施来保障用户安全。毕竟,互联网平台既要保证交易的高效率,也要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连大有:媒体的介入让我们看到货拉拉这类互联网平台是有问题的。对用户信息采集的边界是什么?企业盈利的边界是什么?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互联网平台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其做到监管,保证平台的发展和安全运营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一方面,政府和行业的监管尤为重要,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要积极调整自身管理策略。

李旭:从企业对法律顾问的重视程度就能看出企业的选择。很多企业早期扩大规模、抢占市场,对法律风险是忽视的,等做大了以后才会逐渐重视法律顾问的意见。希望货拉拉通过这次事件能够自我觉醒,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司南:企业引发法律风险以后往往会找公关来做危机处理。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应该和企业领导建议,在前期就要合规操作,在事前就要多考虑哪些地方存在侵权点,对照相应的侵权点来规范企业服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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