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质量」山东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互联网 2017-06-29 10:04:43

今天,山东创新网分享「工程质量质量」山东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出现了建设单位责权不匹配、新的责任单位界定不清楚、监督力量配备缺口较大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约束力不足等新问题。为此,山东出台《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
6月28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住建厅负责人对两项《办法》进行解读。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标准化管理办法》规范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管理,并首次明确地方标准项目的分类和发起。《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山东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并在全国首创保障性住房工程按照百分之百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宋锡庆介绍,首先,《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调整了监管模式,对限额以下、乡村工程以外的,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如何监管进行了明确和补充,实现了全省所有城市、乡村工程质量监管的全覆盖。
其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强调,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针对目前建设单位在造价、发包、工期、材料采购等方面突出存在的违规行为设立了责任界定条款,有效维护了工程参建各方的权益,弥补了建设单位权责不匹配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山东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
宋锡庆介绍,为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山东实行“两书一牌一档案”制度,一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要提交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授权书。二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建筑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三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
此外,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见证取样比例从不低于应取数量的30%提高到了100%,这在全国是首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施工、监理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