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违法广告 这家教育培训学校被罚15万「教育机构不允许做广告」

互联网 2023-03-26 20:01:32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发布违法广告 这家教育培训学校被罚15万「教育机构不允许做广告」相关知识,最近很多在问发布违法广告 这家教育培训学校被罚15万「教育机构不允许做广告」,希望能帮助到您。

为深入推进“校外培训”、“护苗助老”、“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打击非法医疗美容”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医疗、医疗美容、教育培训、药品、房地产等民生领域虚假违法广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震慑虚假违法广告行为,重庆市场监管局现将查处的部分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来源:视觉中国 ID:VCG111354806582

一、重庆市沙坪坝区英才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办网站,发布含有“项某某:在三中英才学习,让我提高了学习的成绩,让我的学习更加自信,也更好的改进了我的学习方法等;涂某某:我的学习能力提高了、学习兴趣更加浓厚了;项某某:我的学习成绩进步很快,还学会了很多的解题思路等的陈述”等内容的广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7月,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5万元。

二、重庆鑫欢乐伙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发布含有“THE BALLET &MUSIC

COMPANY 乐翻天 国际艺术学苑 国际教育龙头品牌”内容的印刷品广告,经核实,该广告中使用的中国地图,漏绘了中国台湾省及南海诸岛、钓鱼岛等重要岛屿,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2021年10月,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处罚款70万元。

三、重庆培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培训场所,发布含有“刘某某,11岁,全脑速记时间2个月,之前成绩70-80,现在成绩85-90,……;陈某某,10岁,戴智慧机4个月,学习天赋提分2个半月,以前成绩:80分左右,现在成绩:95分以上,通过戴智慧机、学习天赋提分的改变;陈某某等11人通过全脑速记、学习天赋提分、佩戴某智慧机,得到记忆增强,成绩提升”等内容的广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7月,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0万元。

四、卓维庆(自取名:专注培训学校)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培训场所,发布含有“田某,教学成果:学员中考重点高中上线率达85%,学员高考一本上线率达86%,学员成绩提升率达95%,学员满意度达90%,家长满意度达87%,以及孙某某等12名教学成果……”等内容的广告,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6月,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3万元。

五、荣昌区昌元街道绝三张医疗器械部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绝三张”颈腰康贴,在销售场所发布含有“绝三张膏药可以舒筋活络……可迅速消肿止痛,促进功能恢复面快速达到治愈目的”等内容的广告,经核实,“绝三张”颈腰康贴既不是药品,也不是医疗器械,其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5月,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处罚款10万元。

六、重庆市五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产品,在天猫商城、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上发布含有“百草祛痔护肛灵、苗药痔净消、御痔清益止凝胶……,三日除痔疮,3瓶止痛,5瓶拔根,终身不犯,一夜显效;宛中痛风膏,特效止痛消肿,特效降尿酸消结晶消痛风结石,重症痛风,一盒止痛,三天全愈,无效全赔;大勃大爵人参牡蛎玛咖压片糖果,用完很……,使用后见效快。”等内容的广告,经核实,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的断言和保证,发布的保健用品和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6月,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处罚款5万元。

七、重庆知味棠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招商项目,通过自办网站发布含有“8大项目优势,前无史例暴利,投资低 见效快,一个月收回成本”等内容的广告,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7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八、渝中区湘域餐饮店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的餐馆菜谱、美团网页上推荐“青椒焖野生甲鱼”菜肴,宣称使用食材为野生甲鱼,经核实,当事人销售加工的甲鱼为人工养殖,非野生甲鱼,构成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8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九、綦江区亮一生眼镜经营部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门店,通过LED电子显示屏、锦旗,发布含有“弱视克星”“近视克星”“祝贺:某小学吴同学100度66天摘掉眼镜视力提升2.0;文同学200度,113天摘掉眼镜,视力提升到1.2;曾同学弱视0.4,90天视力提升到1.2;钟同学,175度散光41天摘掉眼镜,视力提升1.0…”等内容的广告,经核实,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构成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8月,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万元。

十、 重庆科视视力矫正技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视力矫正产品,通过自办网站发布含有“重庆科视视光中心的近视患者,80%以上的近视眼一天降度效果均达到200度以上,而只有18.7%的近视眼,因为个体差异的原因,一天降度效果没有那么明显,但至少有75度以上的降度效果。”在三个月矫正后的稳定情况中显示“视力矫正3个月后,80%以上的近视患者,视力恢复在5.0以上,只有2%的患者因个体差异原因恢复不太理想。”等内容的广告,涉及说明治愈率、有效率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1年9月,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处罚款5万元。

十一、重庆九五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医疗服务,通过自办网站发布含有“直接清除病灶,达到临床有效治疗;全面修复机体功能,有效防止复发。”“清除风湿致病菌,不伤正常组织,安全治疗。有选择性的将风湿致病菌及自由基清除,不损伤正常组织,不会对身体造成二次伤害。”等内容的广告,涉及医疗服务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1年8月,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万元。

十二、重庆唯伊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铂生医疗美容门诊部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悦美网,发布含有“[瘦脸针]肉毒素衡力瘦脸针100单位足量注射秒变小V脸”“肉毒素可以阻断……,还可以……,达到雕塑线条的目的,瘦肩针就是……,可以达到美化香肩的目的,还可……;注射瘦腿针不会破坏皮肤,不会产生疤痕,花费时间少,非常适合忙碌无法长期修养的职业女性”等内容的广告,经核实,肉毒素为医用毒性药品,其行为构成发布毒性药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9月,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十三、重庆金银卡生物饲料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饲料,通过印刷品、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易消化、抗拉稀、抗病力强、成活率高;国家发明专利产品,促进母猪的繁殖能力……,防止母猪便秘,增强仔猪免疫力……;增强免疫系统活力,提高抗病力。缓解应激,明显降低死亡率……;防治仔猪拉稀特效,专治黄白痢……;“全程用完,每窝猪(10个小猪)达到650斤以上”、“每头乳猪增重32.5公斤”等内容的广告,涉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8月,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6万元。

十四、重庆吴滩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花椒油,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A可预防脑血管疾病,富含氨基酸,具有疏通心脑血管和软化血管的作用”;“B美容养颜。富含维C可促进人体新陈代谢,延缓细胞衰老”;“C缺铁性贫血病人的理想辅助食物,含铁量较高,是缺铁性贫血病人的理想辅助食物。”等内容的广告,经核实,与实际不符,构成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8月,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万元。

十五、江津区小蒋食品经营部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香烟,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展架发布含有 “9 1.大重九.荣耀换新.见朋友.大重九.方便亲切交谈”等内容的烟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在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2021年7月,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处罚款0.5万元。

十六、重庆渝轩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课外阅读书籍,利用网店发布含有“新课标语文教材指定课外阅读、新课标必读、教育部新版语文课程标准、重点推荐、全国众多名校联名推荐”等内容的广告,经核实,内容不属实,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10月,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5万元。

(第1眼-重庆广电记者 刘春力 谭琴 编辑 张娜)

未经允许 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