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购名表破损商家拒退款 法院这样判

互联网 2023-02-06 22: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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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已经成为大家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购物方式,收到不满意的货物可以在平台规定的期限内退换货,但是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家不承认商品质量有问题拒绝退款怎么办?通过下面的案例,我们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例基本情况

张三在某购物平台李四经营的店铺内购买了一只翡翠玉石全自动腕表国产名牌正品防水金表,支付货款3400元。案涉包裹通过顺丰物流运输,张三未要求当场验货签收,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代收。张三收到案涉商品第二天验收时发现案涉商品表盘刻度“六”对应的外圈白玉处有一条状裂痕,于是在购物平台上发起了换货申请,但李四拒绝了售后服务申请,理由是商品发货前完好,经过返厂检测,属于人为磕碰导致的玉圈破裂,不是商品原因。张三申请了平台客服介入,但平台维持了驳回售后服务。张三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赔偿货款34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是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案涉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认为,李四未提供快递装包视频证明货物发货前状态,张三也未提供快递拆包视频证明货物收货时状态,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案涉商品的外观瑕疵问题因何原因造成,故此,判定李四销售的案涉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商品的检验期间,张三也未在收件当场拆封快递验货,但张三反馈案涉商品瑕疵问题的时间为商品签收次日,未明显超出检验商品的合理期限。在张三于合理期限内提出商品外观瑕疵并及时申请退款的情况下,应认为张三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现李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发货前不存在该瑕疵问题及该瑕疵问题并非快递物流运输中产生,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三已签收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收货单、确认单等可推定其已对商品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的证据,故应由李四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李四销售的案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至于李四有关案涉手表的外贴塑封膜已被拆除,不符合退款条件的主张,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有关“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李四并未以事先约定或在案涉商品实物中张贴声明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拆除塑封膜对退换货权利的影响,从商品检验的必要性来看,案涉商品组成部分含有玉器,拆开塑封膜以检查该玉器成色等,属于检验商品的必要范畴,现李四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拆封影响商品完好,影响二次销售,故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予退货,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案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张三关于案涉商品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最终,法院判决张三将涉案商品按现状退还李四,产生的退货运费由李四负担;如不能退回货物,则折抵价款;李四向张三退还货款3400元。

敲黑板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买方快递的签收不代表买方对商品质量的认可,但是,如果不及时通知卖家,则视为商品符合约定。因此大家网购时,如果发现商品问题,要及时通知商家,避免产生后续货换货的不利影响。

本文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