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电影放映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互联网 2023-01-31 17: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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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影视行业营收特点

影视行业相较于其他企业的,具有以下特点:

(一)轻资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少

影视行业,尤其是影视投资制作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大部分为注册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在购进版权时,尽管也会取得相应的发票,但相较于影视作品的发行高收入,其成本支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较少。

(二)高附加值收入

影视行业,好的IP,除了可以开发制作成电视剧、电影以外,还可以进行游戏开发、人物、角色、形象等商品化运行,并开展特许经营权许可等。因此,IP价值挖掘到极致,影视企业的收入也大幅上涨,即高附加值收入增加。

(三)明星薪酬高

超级明星天价片酬。据传,孙娘娘自拍摄《甄嬛传》之后,单集片酬从30万元涨到70万元,到拍摄《那年花开月正圆》时,已涨至120万/集,依据个税法规定,其劳务报酬按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税负较高。

自2018年至2020年,广电总局先后发布【2018】60号文,【2020】10号文,多次要求电视剧网络剧全部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即使如此,比如一部中型电影全部制作成本为4亿,主演的总片酬不超过1.12亿,若主演为4位,平均每位片酬2800万,按照个税法,超额累进税率计算,若不扣除任何费用,主演个税高达1240多万,税负占片酬的44%。

综上分析,影视行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普遍需要承担高额的税负。影视行业作为文化产业之一,承载着传承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历史使命。一直以来,国家都出台相关的政策,给予扶持,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税负。正确解读税收政策,合理合规利用政策,为影视行业减轻税负的首要选择。

No.2

影视行业的税收政策

(一)影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201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国家及各地区相继颁布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文化产业的发展。

例如,2020年针对新冠疫情对影视行业的严重影响,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的《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该公告对放映服务企业2020年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企业2020年度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020年度,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公布的《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电影局2020年第26号),该公告对湖北省2020年度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市、自治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过期则失效。我们通过梳理,现存有效的政策性文件主要有:

1.《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其中有关影视企业财税的规定主要有:

(二十)财税部门应认真落实适用于转制企业的现行财税优惠政策。

(二十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五年内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二十五)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这对于文化领域的事业单位顺利转制起到了巨大的帮扶作用。

而在《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有关财税的规定主要有:

(一)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二)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四)落实和完善有利于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认真落实支持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等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促进中小文化企业发展。”该文件进一步减轻了影视企业的税务负担。

2.《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其中规定: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通过该政策,影视企业想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可对缴纳所得额进行合理安排。

3.《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中规定:

(六)加大财税支持。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支持力度。在体现绿色节能环保导向、增强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

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规定:(二)加大财税支持。

(1)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对文化服务出口、境外投资、营销渠道建设、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贸易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中央和地方有关文化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要加大对文化出口的支持力度。

(2)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3)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该政策表明了我国对影视企业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鼓励态度。

5.《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 号)规定:

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 日期间,在喀什和霍尔果斯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对其取得的收入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文,对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税等当年留存地方财政的总额在 1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1 亿元以上的注册企业,分别按留存总额 15%、20%、25%、30%、35%、45%、50%的比例予以奖励。

补贴力度相当惊人,随着2021年的到来,该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届满失效。本文写作时时值2021年年初,本年度各税收优惠园区政策尚不明朗,所以暂且不对这些政策进行梳理。

(二)影视从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为适当降低影视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吸引和留住影视行业专业人才,保护和扶持影视文化行业发展,全国多个影视园区鼓励影视从业人员成立个人工作室或个人独资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形式以核定方式征税,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为3%(具体的政策较多,暂不一一列举)。许多明星艺人通过在多个影视园区设立工作室分散收入,利用工作室核定征收政策合理避税。

但2018年,“冰冰”因签订“阴阳合同”“拆分合同”,偷逃税款,企业及个人被补缴税款及罚款等合计超过8亿人民币。

很多园区针对“影视类”企业,影视类个人独资企业、影视类个人工作室等取消了核定征收方式。鼓励年收入符合查帐征收方式的艺人工作室聘请专业的财税人员,建立规范财务制度、设置清晰的账务账簿,按查帐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综上分析,影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经常关注全国各地税收政策,正确解读税收政策,适当的时机在有税收政策的各类园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工作室,有效利用税收政策合法合规减少纳税负担,规避及防控税务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在税务上有哪些法律风险?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该如何防控这些风险?请看下一篇《影视企业税务浅析之税务风险及防控》。(部分数据来源于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