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方紧急提醒「警方紧急通报」

互联网 2023-06-24 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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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之声记者汪婷、民生66、人民日报

2月14日凌晨,诈骗嫌疑人向某在家属陪同下来到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青山派出所投案自首。自1月19日至2月初这段时间里,向某虚构其能采购到大批量口罩、温度计等医疗物资,在朋友圈让其朋友间相互介绍购买,陆续骗取了10多人的购物款,共计400多万元。随后,向某将骗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目前,案件正在全力侦办中。

当前,随着各地企业的陆续复工复产,口罩、温度计等医疗物资的需求直线上升,然而不法分子却利用口罩等医疗物资紧缺来实施诈骗,谎称囤有大量口罩,收到钱款后既不发货,也不还钱,还故意拉黑玩消失。近一周,我省公安机关抓获利用疫情虚构销售口罩类诈骗犯罪嫌疑人60余人,破案120余起,涉案金额1300余万元。其中有不少就是针对企业复工购买口罩等物资的网络诈骗案件。

企业准备复工购买口罩,付款后被拉黑

徐先生在嘉兴经营了一家集成吊顶厂,公司马上要复工了,考虑到员工需要口罩,就特别留心关于口罩方面的信息。2月10日,他在微信群看到有人发布了售卖口罩的信息。于是,徐先生马上联系了对方,并互加了微信。鉴于眼下“一罩难求”的情况,而且对方价格也还公道,徐先生以1.5元每只的价格,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分5次向对方支付了9600元,下单购买6400个一次性口罩,对方承诺马上发货。可是两天过去了,徐先生迟迟不见对方发货,于是通过微信追问对方口罩的去向,没想到,对方一开始不予理睬,到了后来竟直接把徐先生拉黑。2月12日晚,意识到被骗后,徐先生立即向派出所报案。

企业复工口罩款被骗,民警全额追回

2月8日,物业公司的何女士因单位开工,迫切需要一批口罩,多方求购无果后,通过微信添加了一名自称是卖口罩的网友,在谈妥价钱后,何女士就将1万多元的的货款打给了对方。收款后,犯罪嫌疑人玩起了失踪。2月10日,何女士向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报了警。民警立即开展侦查,经过3天努力,民警顺利将全部货款追回。2月14日,何女士从民警手中领回了失而复得的10700元。

18.5万元买口罩,寄来的全是树枝

2月1日,绍兴新昌的张先生要给企业购买一批口罩,通过朋友介绍,他在微信里添加了一个自称卖口罩的人,两人谈定价格后,张先生付了钱。但对方迟迟没有发货,张先生催了几次,直到2月8日,对方终于给张先生发了一个快递单号。2月11日快递到了,张先生兴冲冲去拿快递,但拆开后傻眼了。

“收到了一个特别小的包裹,拆开一看,里面全是树枝,一下子损失了18.5万元。”张先生报了警,警方迅速展开侦查。2月13日,警方将嫌疑人安某捉拿归案。

此前,为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省公安厅制订出台了《浙江省公安机关保障企业返工复工十条措施》。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涉企犯罪,加强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强化治安巡逻,提高见警率、管事率,从快从严打击阻挠企业返工复工、开展正常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企业营造良好生产环境。

疫情当前,制售问题口罩会涉嫌哪些犯罪?

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生产、销售其他非医用问题口罩,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对外销售的行为,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同时触犯以上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

具体而言,销售额满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额满二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值得注意的是“三无口罩”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质量不合格产品,应当依据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判断。

警方提醒

不论是线上还是线下购买口罩等医疗物资,一定要找正规渠道。网上购买要在正规网购平台进行,线下购买要找正规药店,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代购,收到提及汇款、转账、提供验证码等信息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再三核实。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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