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县星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正常生产将近一年 被罚款471000元

互联网 2023-01-31 17: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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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罚字〔2021〕006111号襄汾县星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汾县星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3743513886E(1-1)

地址:襄汾县景毛乡西郭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

襄汾县星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关于依法依规查处焦化行业环境问题的函》(晋环执法函〔2021〕24号)反馈你公司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正常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4日到现场实地调查,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25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关于依法依规查处焦化行业环境问题的函》(晋环执法函〔2021〕24号)、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襄汾分局2021年1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亮证执法照片和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1〕0061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2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1〕006111号)和2021年12月28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肆拾柒万壹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汾县支行

户 名: 襄汾县财政局

账 号:10020924426001000100003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