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非法添加「奶茶超标不合格新闻」

互联网 2023-01-31 18: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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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关于奶茶标签的多个举报,涉及店铺为商场中或路边的奶茶店,有的没有标签,有的虽有标签,但仅注明食品名称或价格,未注明成分、配料表、保质期等信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进行处理。

一、奶茶是不是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这句话揭示了预包装食品的三个特征:第一,要有包装,和裸装食品相区别;第二,有包装的不一定是预包装食品,只有定量包装的才是,要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示,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要“预先”包装,因为预包装食品的工业化、标准化程度较高,食品包装到最小单元,不宜拆分销售,要在进入食品流通领域前、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包装,与现制现售食品相区别。

前两个特征没有任何争议,第三个特征是笔者个人的观点,理由有二:第一个理由是,《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说明预包装食品来自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有人会举出反例,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4.1.9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说明不是所有的预包装食品要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这话没错,因为有例外:进口预包装食品,由于不是我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范围内的企业生产,无需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但是进口预包装食品也是来自食品生产加工,只不过生产主体是外国企业。

第二个理由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行终9号行政判决书中说:“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包含餐饮服务业的加工制作食品。因为,《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所以餐饮服务业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本案中的奶茶店资质要么是食品经营许可证,要么是小餐饮登记证,且都是现制现售,因此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所以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进行规制。

二、奶茶是散装食品吗?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什么是散装食品?201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信春鹰主编的《食品安全法解读》第171页中说:“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含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即消费者购买后可不需要清洗即可烹调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各类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冻食品、酱腌菜、蜜饯、干果及炒货等。”

很明显,奶茶不属于散装食品,所以也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关于散装食品标签的规定进行规制。

三、奶茶属于现制现售食品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可见,现制现售食品是和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是并列的概念。但是我翻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没有找到“现制现售食品”的概念。

只找到了上海市的一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31 2027-2014《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本标准适用于在同一地点从事即食食品的现场制作、现场销售,但不提供消费场所和设施的加工经营方式。包括专门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的店铺;超市、商店和市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区域;餐饮服务单位内专用于食品现制现售的区域;但不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和饮用水的现制现售,也不适用于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的摊贩。”并在“9.6 包装、标签和保质期”中对现制现售食品的标签标注作了规定。但是,该标准并不能适用上海以外的省市。

2016年7月14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2018年6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现制现售奶茶果蔬汁监督管理的通知》(市监食监二(2018)19号)。两个文件从主体资格、从业人员、场所设备、原料采购、制售过程等方面对现制现售食品(奶茶、果蔬汁)进行了全面规定,但是独独没提标签标注的事,说明在国家层面对现制现售食品的标签标注并没有专门规定。

2017年9月13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现制现售乳饮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食三〔2017〕179号),对加强该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了规定,“(四)加强成品标识和经营的管理 1.鲜奶吧制成的巴氏杀菌乳或发酵乳成品应当天加工当天销售。成品明示的保质期不得超过24小时。2.鲜奶吧制成的巴氏杀菌乳或发酵乳应有包装和标识,应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产品配料,使用的添加剂和发酵菌种应一并标注。3.有送奶行为的鲜奶吧,应详细记录制成时间、配送时间、保存条件等信息。配送容器内部保持清洁,每日清洗消毒。配送成品的保存条件应符合冷藏要求,冷藏食品表面温度不得高于8℃。”但是,奶茶不属于上述生鲜乳饮品。

综上,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奶茶等现制现售食品是否有标签,以及如何标注,是经营者自决的项目。

四、奶茶等现制现售食品能适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吗?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8月27日发布,并于2009年10月22日修订的部门规章,至今仍然有效。所以,举报人主张奶茶应适用该规章关于食品标签的规定。

《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2月28日审议通过,当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早于《规定》,且《规定》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的,所以《规定》第二条中的“生产”指的是《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生产,也即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安全法》中的“销售”和“餐饮服务”是并列概念,所以《规定》第二条中的“销售”不包含餐饮服务。

2009年的时候,食品生产的监管职责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流通的监管职责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餐饮服务的监管职责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时归卫生部管)。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时候,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升格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将原质监、工商的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监管职责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所以,2009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不能调整餐饮服务行为。

卫生部2010年3月4日发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指各种餐饮服务经营形态,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可见,奶茶等自制饮品在食品经营许可分类中一直属于餐饮经营项目,所以不能适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食品标签的规定。

来源:王海龙的一支笔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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