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清算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 2023-01-31 17:22:17

最近很多人关注未清算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山东创新网小沐从网上搜集一些关于未清算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内容,希望对您有用。

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被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阅读提示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组织公司清算的义务,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组织清算。公司清算程序是公司有序退出市场的一个重要程序,目前大部分创业者受限于自身专业知识,对于公司清算程序不太了解,有些即使了解,但也不甚重视。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被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目前可以说是屡见不鲜。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原本是创业者用以隔断市场经营风险的一道防火墙,但如果不了解公司清算程序,在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这道防火墙将失去其应有效用,创业者将很可能不得不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案情简介

1.2015年8月24日,武陵区法院就姚某某与陈某某、欧某某、常德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调解书》:陈某某、欧某某、常德某某公司偿还姚某某本金人民币440000元。

2.2015年11月5日,武陵区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某某、欧某某、常德某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常德某某公司2016年9月被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3.2017年6月20日,武陵区法院向姚某某发放执行款166558.1元,其中扣划湖南某某公司的银行存款有154984.37元,扣划欧某某的银行存款有18073.73元(已扣执行费6500元)。

4.2018年5月22日,常德中院根据姚某某的申请,裁定受理常德某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18年10月19日,因无法提供常德某某公司账簿,清算程序无法进行,常德中院作出(2018)湘07强清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常德某某公司清算程序。

5.姚某某以清算责任纠纷作为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常德某某公司的股东方某、湖南某某植保有限公司对常德某某植保有限公司所欠姚某某537434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

1、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股东方某、湖南某某植保有限公司对常德某某植保有限公司所欠姚某某537434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状,驳回上诉。

三、案例分析

公司股东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主要有2项义务,一是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及时组织清算的义务;二是妥善保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义务。本案中,常德某某公司2016年9月被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之规定,常德某某公司股东有义务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但本案中,作为常德某某公司股东的方某、湖南某某植保有限公司因为种种原因,截止姚某某起诉时,都未能组织对公司进行清算,属于怠于履行自身义务。

因公司股东怠于履行自身义务,导致常德某某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均不存在,且公司其他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组无法进行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公司股东方某、湖南某某植保有限公司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律师建议

一、重视清算程序,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及时组织清算

本案中,常德某某公司在被工商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迟迟未能自行组织对公司进行清算,实行公司有序退出市场,最终将公司股东牵连进了公司对外债务当中。湖南某某植保有限公司在抗辩中提及,其在常德某某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及时主动的组织公司清算事宜,但因为常德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予以配合,导致公司清算无法顺利进行。这种抗辩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股东是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进行清算的,此时可由法院指定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二、规范经营,完善公司财务制度,依法依规编制并妥善保管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财务报表记载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公司资产负债状况,也是公司清算程序中的重要材料。本案中,由于常德某某公司及公司股东无法提供公司账簿,在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公司清算无法进行。最终公司股东被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股东履行了妥善保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义务,仅仅是没有在法定期间组织公司清算,此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六、案例出处

(2019)湘0702民初359号、(2019)湘07民终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