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建厅起草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存在八种情形 拟被列入“黑名单”

互联网 2023-01-31 17: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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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向相关部门及单位征求意见。

“黑名单”管理实行项目属地监管

按照《试行办法》,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河北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试行办法》规定,“黑名单”管理实行分级分类负责和项目属地监管的原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黑名单”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行“黑名单”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指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黑名单”管理细则,并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实行重点监管。

“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试行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进行核实、取证,相关建筑市场主体经认定后列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住建部要求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黑名单”信息。

建筑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形的 应当列入“黑名单”

(一)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存在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

(三)发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转让、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建筑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六)存在未批先建、违法施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为未批先建、未批先建项目提供商砼等服务的;

(八)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张蕾

■编辑/张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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