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失信人员「违建上失信名单有哪些影响」

互联网 2023-01-31 17: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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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十三五”规划纲要的加快落实,纲要中占据完整一章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工作,在社会各领域中都加快了脚步。随着建筑业发展 “十三五” 规划的逐步落地,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也逐步迈上坦途。

根据建筑业发展 “十三五” 规划,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共由四部分组成:1)加强履约管理;2)完善信息系统;3)建立黑名单制度;4)综合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其中第四点“综合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在实践中逐渐演化成了如今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这便是住建部10月15日印发的三则征求意见稿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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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力度加大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基调。

紧随其后的两份文件,奠定了建筑企业“失信惩戒”的主要方向:行政限制与市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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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给出行政限制: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将被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且有关信息会向社会披露、企业资质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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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明确给出市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以及招标从业活动将受到限制。

住建部此次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大大丰富了惩戒方向与力度: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将受到来自行政、市场、行业与社会的全方位约束和惩戒。如行政方面的生产许可证从严控制发放,市场方面的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提高,行业方面的行业协会劝退,社会方面的公众与社会机构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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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名单细化

此前,建筑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分散于各项法律中,《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都有涉及。

此次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详细注明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101种行为,以及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68种行为。

其中,与工程建设领域直接相关的,前者共有33条,后者共有44条。

(失信联合惩戒行为)

(重点关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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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激励”推行信用承诺制

此前,建筑领域的“守信激励”没有统一的标准,多以地方自主激励方式为主。

此次住建部印发的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信用主体需满足的三项必需条件和三项任意条件。必需件包括:1)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2)遵守信用承诺制度;3)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信用评价为最高等级(或综合评价结果的前10%)。

其中的第二点“遵守信用承诺制度”,也是住建部近期连续推进的信用建设工作。

9月3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作出修改:增加“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替代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证明材料、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等。

针对新施行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这一率先施行的信用承诺制,《修改》还提出要加强事后审核,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很快,10月7日呼和浩特市住建委于采访中透露将在建设领域开展信用承诺制度: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承诺将被纳入城建委信用体系管理,违法失信的企业将按承诺接受约束和惩戒。(《北方新报》)

呼和浩特的这一响应,丰富了住建部提出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据报道,首府即将推行的信用承诺的内容包括:

承诺本企业近两年内无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

5)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

6)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等。

不难发现,信用承诺的内容包括对诚信行为的保证承诺,和对失信行为的规避承诺。信用承诺制也实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双重前提。

从“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建筑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逐步深化;随着失信行为名单与诚信激励条件的确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也必将深入建筑领域,推动信用体系的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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