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处罚曝光「安全生产案例」

互联网 2023-01-31 17:42:38

最近很多人关注安全生产处罚曝光「安全生产案例」,山东创新网小沐从网上搜集一些关于安全生产处罚曝光「安全生产案例」内容,希望对您有用。

01

香洲区应急管理局

对某机械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8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珠海某机械厂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焊接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无证上岗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

焊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02

香洲区拱北街道办事处

对珠海某市民违规储存燃气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香洲区拱北街道办事处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珠海市拱北某小区1楼车库违规储存燃气。经执法人员调查,1楼车库不具备储存燃气、使用燃气的安全条件,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13个液化石油气瓶,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

特别提醒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狮山街道

对高空作业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9日,狮山街道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某步行街牌坊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当事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执法人员责令其当场整改,并给予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04

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监测

和安全巡视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5日,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线索核实后发现珠海市某改扩建工程项目工地在进行外脚手架搭设作业时,承建单位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架子工高处作业安全带未固定,违规操作未见管理人员制止,此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一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对当事人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项目经理孙某某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特别提醒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05

香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对某托管中心占用疏散通道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香洲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珠海市香洲某托管中心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二楼疏散楼梯堆放杂物,该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托管中心经营者隆某某处人民币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06

南屏镇

对珠海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7日,南屏镇执法人员到珠海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 通报;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抽风机电气线路不防爆);3、危化品仓库通排风系统没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及《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5.4.2规定,执法人对其采取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2000元。

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5.4.2规定:“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THE END

编辑:珠海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