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常见陷阱「网购套路」

互联网 2023-04-15 21:43:11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网购常见陷阱「网购套路」相关知识,最近很多在问网购常见陷阱「网购套路」,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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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发展迅猛

越来越多的网购陷阱也随之而来

这些问题你遇到过吗:

同一商品链接下却是不同品牌产品?

明明非自营却误导消费者?

下单却迟迟收不到货?

三无产品问题多?

. . .

不知如何维权?

别担心~

“3·15” 消费者权益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以下网购纠纷案例

为你提供切实有效的维权思路和途径

一起来看看吧~

01

挂羊头卖狗肉必受罚

同一商品链接下应是同品牌产品

法官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涉案商品的标题、详情及主要配图均标识A品牌坚果,按照普通消费者的购买经验和认知,同一商品标题、同一商品链接下所对应的应当是同一品牌的产品,如同一链接下包含的是多个品牌的商品,商家理应作出明确的区分提示和说明。但涉案商家在A品牌坚果的同一商品链接项下还销售B品牌坚果,该误导性链接导致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B品牌坚果,因此法院认定商家存在诱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并判决支持江先生相关赔偿的诉请。

02

谁在为我提供服务?

互联网平台须显著区分自营或他营业务

法官点评

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平台经营者未明确标记“自营”二字,洗护服务宣传页面首部又使用冠以平台管家之名等若干宣传语间接达到了自营服务的宣传效果。作为普通消费者,王女士难以区分所谓的“JJ”系A公司注册商标而非某平台推出的洗护服务,且A公司营业执照隐藏在页面底部,手机App上还无法放大查看。因此,某平台未对“自营”、“他营”予以显著区分,页面所作标识又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某平台自营,法院据此依法支持消费者要求某平台承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主张。

03

宠物猫为何变纸板?

明知商品禁运仍虚假发货 构成欺诈

法官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商家明知因疫情管控无法发货而向原告隐瞒该信息,原告基于能够发货的错误认识而下单,而能否发货显然是原告决定是否购买的主要考量因素之一,可见系商家向原告发送了误导性信息致使原告发出与之缔约的错误意思表示;在缔约之后,商家向原告再次隐瞒了无法发货之事实,甚至还表示希望原告至自己处现场选猫后发货。原告再次信赖并前往选猫,但又因其意志之外因素而无果。在此过程中,商家故意告知足以影响相对方缔约与否的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与之缔约的错误意思表示,并基于该错误意思表示为履约做出准备。商家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欺诈,法院依法判决商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04

健身不成反 “伤身”

商家发送不合格产品致损害 应予赔偿

法官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等内容。

本案中,商家发给李某的臂力器既无合格证又无生产厂名和厂址等内容,属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也就是俗称的“三无产品”。此外,商家所发商品的力量规格也与李某选择的规格不同,明显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李某的门牙脱落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综上,商家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须对李某的伤害进行赔偿。

那么,通过网络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出现问题时,应该怎么办?

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供稿 | 商事(互联网案件)审判庭

漫画 | 谢佐络

责任编辑|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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