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老板们:请注意这16种常见的非法经营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互联网 2023-01-31 17: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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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对于民营企业家来说,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常见的一个刑事罪名。那么到底什么是非法经营罪?简单地说,就是对于必须经国家审批许可的一些经营项目,如果在未经审批许可的前提下,经营了某些项目就可能涉及此罪,如烟草、药品、彩票、出版物、外汇、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等等。同时,该罪在刑法第225条第4项,还有一个兜底情形,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也涉嫌犯罪。这一“兜底条款”,非法经营罪也被经常被大家称为“口袋罪”。因此,非法经营罪的范围也是比较大的,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的情形也是很多的,而且量刑也不低,起点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到底哪些看似平常的经营活动,一不小心就可能会踏进非法经营罪的雷区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具体答案。(一)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即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无证售卖电子烟烟弹,也涉嫌非法经营罪哟!!!(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即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三)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1.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非法使用POS机套现

即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买卖外汇

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六)经营非法出版物

即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非法经营(合规)出版物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二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八)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即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水军”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十)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的;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十一)非法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施设备与软件

即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十二)非法生产、销售非食品原料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十三)非法生产、销售禁用农药、禁用兽药、饲料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十四)非法设置生猪屠宰场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注意:第十二、十三、十四种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十五)非法经营高利贷

即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

(十六)其他“兜底”的非法经营活动

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主要是依据《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常见的包括非法经营彩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等,且只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就可能涉嫌犯罪: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