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山东省」《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印发

互联网 2018-11-21 13:52:11

今天,山东创新网分享「管理办法山东省」《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印发。

本报讯 日前,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印发《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这一办法的施行,将对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广大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共包含了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支持对象、使用范围与补助标准、使用与兑现、监督管理、附则等7个部分。 与以往政策相比,新制定的《管理办法》,在支持对象、使用范围和兑现程序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改进。
创新券支持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管理办法》将政策支持对象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为中小微企业,并将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创业(创客)团队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创新券具体使用范围进一步明确。《管理办法》强调,创新券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产品在销售、出口过程中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检验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创新券补助条目予以扩充。在对中小微企业补助的基础上,《管理办法》规定,创业(创客)团队也同等享受中小微的补助标准,即“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创业(创客)团队享受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活动费用60%补助,其他地区创业(创客)团队享受40%补助,同一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后补助奖励规定也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规定,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单位,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省科技厅、财政厅给予其服务总额10%、20%、30%三个档次的后补助奖励。补助资金除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等内容外,也可用于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等内容。
此外,创新券使用程序也进一步规范简化。《管理办法》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预约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后,可在线提交发票复印件、盖章创新券、服务结果证明、检测试验分析活动科技创新相关性证明等材料。同时,创新券申请兑现主体与时间也予以调整。《管理办法》按照“谁受益,谁兑现”原则,将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作为创新券申请兑现主体。创业(创客)团队由入驻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统一组织申请兑现。创新券的年度使用周期为上年度的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创新券每年兑现一次,申报受理时间是每年10月31日前。
《管理办法》还在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原《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文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