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转关货物监管办法「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互联网 2023-03-17 17:46:28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海关转关货物监管办法「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程序」相关知识,最近很多在问海关转关货物监管办法「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程序」,希望能帮助到您。

第八条船舶代理公司在船舶离境后的三日内向海关递交国际转运货物出境舱单,并按照指运港单列,同时加盖“国际转运”印章。

第九条外轮理货公司在船舶离境后24小时内向海关递交理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出境船名和航次、出境日期、集装箱箱号、箱数、箱型(散杂货要有件数、标记唛码等)、转运港、指运港。

第十条主管海关负责核对转运货物出境舱单是否与《外国货物转运准单》、出口理货报告一致,一致的予以结关,不符的应修改数据,有走私违规行为的应交缉私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国际转运货物进境地、出境地虽属同一市级行政区域但不属同一海关管辖的,转运货物必须由在海关备案登记的监管车辆承运。手续办理如下:

(一)船舶代理公司向进境地海关递交单列的转运货物进境舱单一式三份,由进境地海关加盖“国际转运单证章”。一份进境地海关留存,一份做关封交于船舶代理公司,另一份再加盖“国际转运放行章”交于专用堆场,专用堆场凭此放货出港。

(二)国际转运货物运至出境地海关后,船舶代理公司向出境地海关提交关封,填写《外国货物转运准单》一式两份和《转运货物放行通知单》一式两份,出境地海关核对相关单证,无误后在《转运货物放行通知单》上加盖“转运货物放行章”,专用堆场凭此将货物装船。

(三)船舶代理公司在船舶离境后的三日内向出境地海关递交单列的国际转运货物出境舱单,理货公司在船舶离境24小时内向海关递交理货报告。

(四)出境地海关要核对出口清洁舱单是否与《外国货物转运准单》、出口理货单一致,不符的修改数据,有走私违规行为的交缉私部门处理,一致的核销存档。在船舶离境五日内将一份《外国货物转运准单》做关封交进境地海关核销存档。

第十二条国际转运货物出境时因故发生甩载换船时,船舶代理公司应及时向出境地海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船舶代理公司应及时向海关办理国际转运手续,并保证申报内容与舱单所列内容一致。国际转运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转运出境,逾期未办的,海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存放在专用堆场的国际转运集装箱货物,因故需换装集装箱,船舶代理公司必须事先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后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同时堆场要做好换箱记录。

第十五条存放在专用堆场的国际转运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海关有权对其进行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查验时船舶代理人应在场,负责转运货物的搬移、开拆、加封等事宜。存放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改换包装及损坏、开启封志。

第十六条国际转运货物在存放过程中发生灭失或短少,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其灭失和短少部分应当由专用堆场向海关承担缴纳税款的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下列货物禁止转运:

(一)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贸易国际或地区的货物:

(二)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进出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三)国际禁运的货物。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大连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大关监管[2000]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