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不戴口罩被辞退「公司不让员工上班是不是违反劳动法」

互联网 2023-02-28 09: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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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公司发口罩太少,拒上班遭解雇,男子申请仲裁恢复劳动关系未果,将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奉贤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不满公司发口罩太少拒绝上班

张某于2019年10月7日入职B公司,2019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张某在仓储部门担任仓库文员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B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辞退张某:“……严重违反员工守则,违纪、违法”。

B公司规章制度第一项“劳动纪律”规定,员工有事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由请假人书面申请,审批人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批准后方可有效。口头或者委托他人请假均无效,病假必须由医院开据“病假单”,否则一律以旷工处理。张某签收过该规章制度。

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3日,B公司春节放假,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6日因疫情未开工,2020年2月17日B公司复工。

疫情防控期间,B公司每三天向每名员工发放一个口罩。张某对此不满,声称每天应向员工发一个口罩。于是,在2020年2月25日这天,张某以公司发放口罩数量太少为由提出事假。B公司告知张某市场上口罩难求,公司亦在努力争取,未批准张某请假,之后张某未再至B公司处工作。

2020年2月26日,B公司通过微信及短信向张某发出《催促员工上班通知书》,大致内容为:“张某,因你自行请假未得批准视为旷工,为体现公司人文关怀,以教育为主,经公司研究决定,现通知您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正常上班,并自愿接受公司的相关处理,您在旷工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影响和损失公司将不予追究。请您自收到通知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上班,否则将按公司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2月27日、2月28日,B公司亦向张某发出《催促员工上班通知书》,通知书中均含有“请您自收到通知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上班,否则将按公司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等内容。

2020年3月3日,B公司向张某发出《公告》,大致内容为:“由于原告张某在公司一再催促下还自行连续旷工三天(2月25日-2月27日),现依照连续旷工三天将视为自动辞职的规定,其已被公司辞退,对公司造成的后果由其承担。”

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申请,张某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诉讼请求。同年5月26日,区仲裁委作出裁决,对张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嗣后,张某不服裁决,诉至上海奉贤法院。

法院: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为用人单位诚实、勤勉工作。

本案中,B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主要从事仓库保管工作,与外界接触较少,其以公司发放口罩太少为由提出请事假,理由并不充分。

张某在未得到B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拒绝出勤,2月26日、2月27日、2月28日,B公司连续三天在微信工作群中通知张某到公司上班,提醒张某连续旷工三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B公司多次提醒、催促张某到岗工作,且告知拒不服从的后果,但张某置之不理,仍然不到岗工作,至2020年3月3日B公司发出解除通知时,张某已旷工4.5天,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违纪行为。

B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之后张某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来源:周到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