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网络消费权益维护「网购维护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 2023-02-17 16: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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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电商直播近年来迎来了爆发式增长,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催生的“宅经济”更是让“直播带货”彻底火了,根据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6.17亿人,较2019年6月增长1.84亿人,同比增长42.49%,占网民整体的62.4%;其中,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3.88亿,占网民整体的39.2%。在数字化时代下,消费者们已习惯于在线购买商品,不仅仅是“直播带货”,消费者们也会通过社交媒体解决各类生活服务需求,例如朋友圈、微商等。而网购在给消费者带来足不出户便利的同时,由于缺乏科学严格的监管,也凸显出一些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是“全民直播”行业内部鱼龙混杂。与传统电商卖家全权负责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不同,“直播带货”模式多为商家与运营公司合作,由运营公司安排“主播”推广产品,而运营公司对产品质量并没有严格的把关环节,“三无”产品借机进入行业之中,导致行业鱼龙混杂。

二是直播平台监管缺位,“直播带货”虚假宣传屡增不减。由于直播平台在内容审核机制、监督管理上不够完善,出现商品与实际宣传不符(虚假宣传)、商品性能被夸大、全网最低价不实、商品质量难保障等现象,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三是“直播买货”维权难。直播平台付款方式多通过微信等便捷的方式私下交易,再加上部分直播商家出售伪劣商品后便将其下架等因素导致消费者没有下单购买等购买合同,一旦产生消费纠纷,后期的退换货就无法得到保障,陷入维权难的困境。

为了在数字化时代下更好地保障维护消费者权益,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法,明确短视频类平台在电商行业中的性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等规定,直播带货出现问题后,电子商务平台自身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对于短视频类平台暂无明确规定,目前抖音、火山、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直播带货的爆发,有关部门需进一步明确各类短视频平台和电商平台之间的性质、关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避免直播带货领域成为法律空白地带。

二、明确划分直播平台、经营者与主播的责任界定。建议进一步理清直播电商行业中相关平台、经营者与主播的责任界定划分、尺度适用性等问题,特别是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贯彻执行上还存在较多薄弱环节。建议监管部门,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引导直播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着力强化主播人员素质管理与建立投诉公示制度。建议建立必要的信用信誉评定,投诉公示制度,通过内容监管、飞行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等手段,一方面平台要做好对主播人群的管理和约束,另一方面消费者用脚投票,良币驱逐劣币,进而避免虚假宣传等现象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利益。

作者:宋晖,永州市政协委员、民进永州市委会专职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