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干部管理规定「企业干部任免管理办法」

互联网 2023-01-31 18: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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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荆泽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干部队伍, 确保公司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在公司内部形成竞争择优、严格监督、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机制,为员工提供一个展现自我、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参照集团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指导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干部分为实职和非领导职务两个序列。

实职干部为部门正职、副职、助理、主管共四个级次;

非领导职务干部为业务指导,设为一、二共二个级次。

第二章 实职干部管理

第四条 干部选拔基本条件

(一)岗位条件及工作要求:

1.在下一职级岗位工作二年以上,并连续两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2.大专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3.工作敬业、正直、成果显著。

(二)年龄条件:

1.新任部门正副职的员工年龄男不得超过45周岁、女不得超过42周岁;

2.新任助理、主管的员工年龄男不得超过43周岁、女不得超过40周岁。

第五条

新任部门副职及以上的干部应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提任部门正副职职务必须在下一职级岗位工作二年及以上。

第六条

干部提名分为一般推荐与民主推荐两种方式。一般推荐:部门正副职由公司领导提名,助理和主管由部门负责人提名;民主推荐:由公司员工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名。

第七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任用的,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干部选拔的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测评程序。测评范围内赞成人数达不到70%或反对人数超过30%的不能选拔聘用。

第九条

新提拔干部推行竞争上岗制度,逐步提高竞争上岗的比例。制定规范程序和配套措施,实现竞争上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条

实行职务任期聘用制。聘任期原则为一年。聘任期满根据工作实绩和工作需要,按程序审定后续聘或解聘。

第十一条

实行任期考察制。新提拔实职干部实行三个月考察期,考察期满合格后,正式聘任。若考察不合格,则退回原岗位或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特别优秀的,经分管领导提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可提前结束考察期,正式聘任。考察期间,薪级按原岗位薪级上浮一档执行。正式聘任后,其薪级按职务对应薪级执行。

第十二条

担任部门正副职干部的任职终期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担任助理和主管干部的任职终期年龄为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到任职终期年龄的部门正副职干部不再担任实职,可改任为非领导职务。对岗位有特殊需求以及群众公认度高,业绩突出的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年终业绩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以及任职期间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可采取职级下调一级进行留用考察或解除聘任职务等办法予以调整。对犯错误的干部按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第三章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由实职序列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按以下原则实施:部门正职可改任一级业务指导,部门副职可改任二级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实行业务指导任期聘用制,业务指导的聘用及任期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任期满根据工作实绩和工作需要,按程序审定后续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

实职序列干部年龄距同职位任职终期5年以上的,落聘后不得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

在同一级次连续任职十年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的实职序列干部,按程序考察,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可根据公司薪酬制度按照业务指导对应薪级上浮一档。

第十八条

业务指导应有具体工作职责,承担具体业务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列席相应机构的工作会议。

第四章 干部待遇

第十九条

干部岗位发生变动后,从审批变动次月起享受相应岗位薪资待遇。

第二十条

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其待遇按照所任业务指导的级次执行。

第五章 干部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年度绩效考核结合述职、述廉及群众评议制度,以工作实绩为考核主要内容,运用考核结果与干部晋升、奖惩挂钩。

第二十二条

业务指导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立考核举报、考核申诉、考核结果反馈等制度,防止干部考核失真失实。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任职。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本人和亲属的职务任免、工作安排、奖惩、晋升问题时,应主动回避,不得利用职权进行干预。

第六章 干部交流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干部交流制度。有下列情况者,可考虑适时进行交流:

(一)负责对外经营活动、干部管理、人事、物资、资金等岗位的干部,一般同一职务任职五年的应进行干部交流;

(二)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交流的干部。

第二十七条

干部交流须保证工作连续性。规定交流但因工作需要不能交流的,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体现时代要求,赋予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以新的内容。围绕科学决策能力、驾驭全局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构建干部核心能力框架。

第二十九条

加强干部理论和业务培训。组织干部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现代科学文化和管理知识特别是各种新知识。有计划地实施多渠道、多形式、多岗位的干部培养和培训。坚持在实践中、在艰苦的环境中培养锻炼干部。

第三十条

加强干部任职培训。新提拔使用的干部要参加新任干部培训班,组织各种形式的任前培训。

第七章 后备干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后备干部主要指公司部门正、副职、助理后备干部。后备干部应具备上述第四条中规定的干部选拔基本条件和以下资格:

(一)部门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同级副职或助理。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以列为部门正职后备干部。

(二)部门副职、助理后备干部,一般应是下一级正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副职,也可以列为部门副职后备干部。

第三十二条

后备干部的培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提高素质。重点做好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后备干部的特点和干部本人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选送到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组织相关考察和培训;指定干部帮带等。

第三十三条

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实行岗位轮换,安排担任与培养方向相关的重要职务;分配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选派到相关单位挂职锻炼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若与公司原有规章不符,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