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酒驾通报「宁夏交警微博」

互联网 2023-01-31 17: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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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宁夏交警以各公安检查站和疫情防控点为依托,采取“轻微违法批评教育,一般违法现场纠正,严重违法绝不放过”的原则,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了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现将我区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6起酒驾肇事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20年1月25日22时30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宁ES0955号小型轿车,沿古青高速公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75KM 400M(金积收费站出口)处时,所驾车辆与南某某驾驶的宁C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5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原因分析: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南某某驾驶机动车系正常行驶,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无责任。

★责任追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南某某无责任。

★处罚结果:根据相关规定,张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非营运客车)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20年2月26日18时10分许,吴某某酒后驾驶宁AC361R号小型轿车,沿银川市正源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枕水巷交叉路口向北50米处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内由晁某驾驶停车等候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宁A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对吴某某通过呼气式检测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后经鉴定中心检验: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0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原因分析: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晁某无责任。

★处罚结果:根据相关规定,吴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非营运客车)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2020年2月12日20时00分,侯某某酒后驾驶宁A037N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银川市上海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满城街交叉路口向东500米路段处,与中央金属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受损、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中心检验: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00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原因分析: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侯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根据相关规定,侯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非营运客车)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2020年2月23日23时许,吕某驾驶宁A1P627号小型轿车,沿贺兰县富兴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月湖名邸西区东门口路段处时,与道路东侧路灯杆、树木及U型桩发生碰撞,造成路灯杆、U型桩、树木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对吕某呼气检测乙醇含量结果为130mg/100ml;后经鉴定中心检验: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原因分析:吕某醉酒后驾驶逾期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吕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根据相关规定,吕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非营运客车)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

★简要案情:2020年2月26日22时25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宁AR782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银川市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河东路与满城街路口东侧BRT路段处,与BRT车站站台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BRT车站站台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5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原因分析: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根据相关规定,李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非营运客车)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六

★简要案情:2020年1月29日12时40分左右,王某某酒后驾驶宁A626W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宁县望洪镇宁朔新居小区西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拉线1254公里永宁县望洪镇宁朔新居C区西门路口处向东右转弯时,与路上停放的宁A号牌车辆(车主李某某)及宁AL号牌车辆(车主鲁某)刮撞,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原因分析: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逾期审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责任追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鲁某无责任。

★处罚结果:根据相关规定,王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非营运客车)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宁夏交警】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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