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案件「公告送达后多久开庭」

互联网 2023-01-31 17: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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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 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开庭公告共计21个,判决公告共计25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9年5月28日(第一百二十九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848号

李炜(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路):

本院受理原告何荣军与被告李炜、杨海宇民间借贷纠纷闻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1归还借款共计人民币4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日止以4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2、要求被告杨海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陆利英 张成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3018号

任书盼(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君与被告任书盼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告张文君与被告任书盼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2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陆利英 张成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3084号

李张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南园路)、

章巧燕(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南园路):

本院受理原告沈忠英与被告李张明、章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李张明立即归还借款40万元。2、判令被告李张明支付自2019年4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暂计至2019年5月3日为6000元。3、判令被告章巧燕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陆利英 张成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3074号

冯兴山(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

本院受理原告盛移凤与被告冯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29937元,并支付从借款日起至今的利息按15%年息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2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陆利英 张成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902号

赵建波(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128-20号):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裕华钢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杭州裕华钢网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7 157.8元,并支付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 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577号

富阳市金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劳动路7号)、

金洪波(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三桥村店口):

本院受理原告倪临海诉被告富阳市金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金洪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倪临海起诉要求:一、判令两被告支付运费共计67 08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 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3073号

陈举君、全雅婷(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清池塘):

本院受理原告杨小炜诉被告陈举君、全雅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杨小炜起诉要求: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本金40 000元,并给付从2018年10月27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 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680号

罗传富(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

本院受理原告陈炳东与被告罗传富、杭州富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欠款300 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3日起,每月支付15 000元至款清息止);二、被告支付欠款460 000元及资金占有使用期间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46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息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9月18日上午9点10分整在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吴贤祥

联系电话:0571-5883517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81号

黄苏琳(杭州市西湖区颐景园梅苑)、

袁孝岚(杭州市拱墅区仓基新村)、

杭州泓隆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创业路):

本院受理原告陆新华、吕金儿与被告黄苏琳、袁孝岚、杭州泓隆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黄苏琳、袁孝岚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日的利息为66666元);2、被告黄苏琳、袁孝岚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代理费10000元;3、被告杭州泓隆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黄苏琳、袁孝岚的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4、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唐承飞

联系电话:0571-5883562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590号

陈亮(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市西弄):

本院受理原告刘宏毅与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269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唐承飞

联系电话:0571-5883562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526号

蒋定根(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蒋家村村上片):

本院受理原告孙洪元诉被告蒋定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蒋定根归还原告借款200 000元,并支付利息42 00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城南法庭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俞菲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985号

姚志尧(衢州市开化县音坑乡姚家村):

本院受理原告胡土春诉被告姚志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 0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陈琴霞

联系电话:0571-5883565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944号

罗福荣(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胥口村胥口)、

徐勇美(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胥口村胥口):

本院受理原告沈生富诉被告罗福荣、徐勇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沈生富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第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周伶俐

联系电话:0571-5883565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945号

章仕忠(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上练村窑后头):

本院受理原告章明初诉被告章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章明初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暂算至2019年4月28日为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周伶俐

联系电话:0571-5883565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868号

徐芳(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莲塘村七组):

本院受理原告赵利华诉被告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赵利华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熊永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京辰、人民陪审员朱琳莲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9月5日9时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熊永义

联系方式:0571-5883515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57号

郭武南(东阳市湖溪镇郭宅三村增丰长衢北路):

本院受理原告孙淑明诉被告郭武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支付利息10010元(2018年1月28日-2018年12月27日,1.3%),共计8001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3分计算,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喻青霞

联系电话:0571-5883518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318号

陆舟(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学校沙村):

本院受理原告董林飞诉被告陆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利息自2017年7月26日起按2分利息算至清偿日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喻青霞

联系电话:0571-5883518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505号

包梅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

本院受理原告冯云妹诉被告包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喻青霞

联系电话:0571-5883518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711号

俞建萍(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民主村竹桥头):

本院受理原告董银妹诉被告俞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 000元整及利息33 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 年09月2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746号

李红军(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花果山路):

本院受理原告郎俊锋诉被告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 年09月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212号

何建军(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双喜村下溪):

本院受理原告洪水良诉被告何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221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及时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1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场口法庭场口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刘慕晗

联系电话:0571-588352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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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168号

黄晓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江路):

本院受理原告朱玉萍诉被告黄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玉萍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不超过年利率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黄晓明负担。原告朱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黄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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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672号

蒋静(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周路6号1单元):

本院受理原告高志辉与被告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672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蒋静归还原告高志辉借款12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蒋静支付原告高志辉以借款本金12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154元),由被告蒋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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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603号

杭州铭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

本院对原告杭州富顺镀膜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铭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7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铭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顺镀膜玻璃有限公司欠款193 025.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杭州铭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顺镀膜玻璃有限公司至2018年9月15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4 663.40元,并支付按193 025.05元按照月利率10‰自2018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杭州富顺镀膜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165元,由被告杭州铭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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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859号

杭州富阳易佳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秋大道):

本院对原告陈建明诉被告杭州富阳易佳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7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富阳易佳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建明工程款72 7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619元,由被告杭州富阳易佳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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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322号

杭州富阳易佳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秋大道):

本院对原告郭建荣诉被告杭州富阳易佳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俞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8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富阳易佳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郭建荣欠款39 1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郭建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元,由被告杭州富阳易佳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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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324号

杭州富阳易佳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秋大道):

本院对原告余绍祥诉被告杭州富阳易佳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俞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8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富阳易佳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绍祥货款56 0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余绍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201元,由被告杭州富阳易佳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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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697号

朱佑焕(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同村朱家门):

本院对原告蒋益祥诉被告朱佑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8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佑焕支付原告蒋益祥纸款82 8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朱佑焕支付原告蒋益祥按82 84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8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871元,由被告朱佑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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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763号

邵功华(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杜墓村颜公坞):

本院对原告楼小华诉被告邵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8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功华归还原告楼小华借款47 500元,支付按47 500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楼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050元(预收1 550元),由原告楼小华承担142.50元,被告邵功华承担90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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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961号

周小华(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春建村大墓庙):

本院对原告邹兴德诉被告周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8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小华归还原告邹兴德借款5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周小华支付原告邹兴德按50 000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050元,由被告周小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635号

陈龙(杭州市江干区彭埠街道彭埠居民区明月桥路):

本院受理原告陈俭诉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龙归还原告陈俭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吕攀

联系电话:0571-5883516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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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518号

周宽顺(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青云桥村高畈):

本院受理原告崔强与被告周宽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518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周宽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崔强支付工资3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周宽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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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651号

闻剑(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坑西村峡岭):

本院受理原告张英轩与被告闻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65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闻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英轩归还借款9 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闻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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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85号

郑胜(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千家村西坞):

本院受理原告裘香军诉被告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285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郑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裘香军借款本金22 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郑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彭明月

联系电话:0571-5883970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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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585号

郑瑞康(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城西街167号)、

陆益青(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东山村三路):

本院受理原告许关法诉被告郑瑞康、陆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瑞康归还原告许关法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许关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许关法负担150元,被告郑瑞康负担10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吕攀

联系电话:0571-5883516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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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360号

安晓文(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横岭13组岭西头):

本院受理原告盛军华与被告安晓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晓文支付原告盛军华承揽报酬50 6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安晓文赔偿原告盛军华起诉之日(2019年3月1日)至报酬实际付清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1 067元,减半收取533.5元,由被告安晓文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 俞菲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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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838号

朱荣富(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青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富诉被告朱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8)浙0111民初9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荣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建富借款20 000元,并支付自2004年2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朱荣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高智勇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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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842号

朱荣富(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青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朱关金诉被告朱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8)浙0111民初9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荣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关金借款16 000元,并支付自2003年7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以1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及支付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以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朱关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朱荣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高智勇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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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845号

朱荣富(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青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朱明财诉被告朱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8)浙0111民初9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荣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明财借款8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朱明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荣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高智勇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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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850号

朱荣富(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青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楼冬英诉被告朱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8)浙0111民初9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荣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楼冬英借款10 000元,并支付自2004年1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楼冬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0元,由被告朱荣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高智勇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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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851号

朱荣富(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青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朱泉水诉被告朱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8)浙0111民初9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荣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泉水借款17 500元。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被告朱荣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高智勇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3号

朱荣富(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青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朱贤生诉被告朱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9)浙0111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荣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贤生借款13 600元,并支付自2006年4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少诉讼请求后为140元,由被告朱荣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高智勇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820号

王新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乘庄村王家水碓头):

本院受理原告蒋旭美诉被告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王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蒋旭美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预收620元),由王新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周伶俐

联系电话:0571-5883565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821号

王新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乘庄村王家水碓头):

本院受理原告蒋旭美诉被告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王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蒋旭美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本案受理费1800元(预收3244元),由王新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周伶俐

联系电话:0571-5883565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822号

王新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乘庄村王家水碓头):

本院受理原告蒋旭美诉被告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王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蒋旭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预收700元),由王新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周伶俐

联系电话:0571-5883565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896号

王新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乘庄村王家水碓头):

本院受理原告罗天明诉被告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王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罗天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暂算至2018年10月13日止为16000元)。本案受理费700元,由王新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周伶俐

联系电话:0571-5883565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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