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国际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互联网 2023-03-06 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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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讯 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4月25日,记者从连云港市保护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获悉,近年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连云港海关共同聚焦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会上,发布了连云港市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连云港云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绿豆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某甲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刘某甲与刘某乙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A天猫网店,在两人合伙经营期间,为宣传A天猫网店产品,拍摄了一组模特产品宣传摄影作品,并取得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018年刘某甲与刘某乙签订散伙协议,并未就模特产品宣传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散伙后,刘某甲带走了上述摄影作品的原始拍摄图片。2019年刘某甲通过其控制的B公司向天猫公司发出投诉,投诉A天猫网店商品链接盗用图片信息。天猫公司收到投诉以后采取了删除链接的措施。A天猫网店向天猫公司提出申诉,但因不能提供涉案图片原始拍摄图片,申诉不成立,相关销售链接删除超过90日进入历史库,无法恢复。

【履职情况】

连云港中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诚信经营,刘某甲与刘某乙个人合伙散伙后,未经双方达成一致,擅自将涉案作品原始拍摄图片带走,并通过其控制的B公司对A天猫网店发起投诉,致使相关链接被删除而无法恢复。刘某甲明知涉案作品系合伙期间取得并用于A天猫网店的经营,在明知A天猫网店不构成侵权的情形下,依然对A天猫网店进行投诉,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侵害了他人的商业利益,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困扰,妨碍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正常交易秩序,刘某甲及其控制的B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子商务法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连云港中院通过精细计算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A天猫网店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甲及B公司共同赔偿A天猫网店两百万元。刘某甲及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意义】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合法善意经营。电子商务经营者恶意利用投诉机制发起投诉的,行为人也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对于恶意通知者,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惩罚性赔偿对其进行惩戒,从而从源头上遏制恶意通知行为。

连云港开发区美程精品酒店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司法罚款案

【基本案情】

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朵公司)诉连云港开发区美程精品酒店(以下简称美程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亚朵公司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美程酒店停止侵害“亚朵”“亚朵酒店”注册商标的行为。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有关法律,依法裁定美程酒店停止在酒店经营场所、服务用品、网络平台上使用“亚朵”“亚朵酒店”字样,并予以送达。美程酒店签收法律文书后,一直未履行裁定所规定的内容。为此,法官多次向酒店经营者进行法律释明,督促其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美程酒店经营者虽承诺履行裁定内容,但始终拖延履行,甚至两次将用软件修改后的酒店门头、外观照片发送给法官,掩盖其拒不履行法院裁定的事实。

【履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应立即履行,但有权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另规定,对于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本案中,法院根据案情,依法作出并向美程酒店送达裁定后,美程酒店本应立即履行。但酒店经营者在法官多次对其法律释明并督促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并采取提出执行异议、向法官发送虚假照片等方式进行拖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证据和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主观恶意明显,情节恶劣,鉴于美程酒店系个体工商户,法院决定按照法定最高限额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美程酒店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维持了原罚款决定。

【发布意义】

本案系连云港地区首例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而被处以司法罚款的案件。行为保全通常是指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人民法院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行为保全裁定具有一经作出即生效的特性,对于及时制止侵权、防止权利人损失进一步扩大发挥了重要作用,使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救济,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具有重大而积极的意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后,当事人应按裁定立即履行,对裁定事项有异议的,法律亦赋予其复议等救济途径,因保全申请造成损失的,亦可要求赔偿,但绝不可置若罔闻,采取拒不履行的方式任性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的处理,既告诫每一位市场主体要恪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也告诫每一位市场主体要尊重法律权威、遵守法律、敬畏法律。

赵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委托他人制造或从他人处购买印有“汤沟”商标标识的物流标贴、酒盒、手提袋、纸箱等原材料,在其租用的淮安市码头镇二闸小区仓库、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仓库中,利用上述原材料擅自制造印有“汤沟”商标标识的汤沟窖藏壹号、汤沟世藏等酒瓶盖、成套包装物,后销售给梁某、付某某等人共计7840件。

2021年6月5日,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在被告人赵某某租用的上述两个仓库中,查获印有“汤沟”商标标识的包装箱、酒盒、酒瓶盖等共计121800件。

【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全面梳理在案证据,理清了赵某某为制造成套包装物,委托他人制造附着有商标标识的标贴、纸箱、手提袋等包装物,自己加工酒瓶盖,组装生产成套包装物的违法犯罪过程。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引导补充侦查,补强全案证据体系。针对本案查获的商标标识有部分与汤沟公司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不一致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汤沟注册商标,与比对现场查获的标识,明确涉案商标标识的数量。针对销售假冒商标标识事实与供证存在较大差距的问题,引导公安机关组织购买包装物的证人对赵某某进行辨认,与被告人核对案件事实,询问送货人员等中间证人,明确全案销售假冒标识的数量和金额。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强化释法说理,赵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2年2月28日,连云港市检察院以赵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4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赵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发布意义】

当前侵犯商标权类犯罪仍高发多发,对被侵权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充分履职,准确打击犯罪,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尤其是针对为制作假冒商标的包装物而购进印有商标标识的盒子、箱子、瓶贴、物流标贴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检察机关坚持实质审查原则,对于主观明知清楚,社会危害显著的犯罪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和认定。本案中被侵权商标“汤沟”系连云港当地知名企业商标,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依法从快办理案件,及时挽回企业损失,震慑潜在犯罪分子,对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吴某某、侯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吴某某系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系个体户。

2020年9月初至10月底,侯某某从他人处购进云天化三环牌磷酸二铵包装袋,将土壤调理剂冒充磷酸二铵肥灌装在包装袋中销售。吴某某明知侯某某销售的云天化三环牌磷酸二铵系土壤调理剂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52万余元购买470余吨,并以人民币86万余元销售给徐某,后徐某销售给农户使用,造成7000多亩小麦营养不良。经抽样鉴定,该批化肥不符合GB/T10205-2009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发现,该案涉及农户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依法批准逮捕吴某某、侯某某。同时详细制作继续侦查提纲,要求侦查机关补强受害农户购买假化肥数量及损失程度等证据,补充完善证据链条。

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后,及时开展主证复核。经审查,三环商标为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吴某某、侯某某将土壤调理剂冒充磷酸二铵肥灌装在云天化三环牌磷酸二铵包装袋予以销售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想象竞合择一重处原则,检察机关依法对吴某某、侯某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鉴于吴某某、侯某某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2021年11月30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吴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四万元;以侯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七万元。

检察机结合案件办理,以线下执法宣传、线上短视频普法等方式开展“精准普法月月行”,联合县农业部门开展“打假护春耕”专项行动,对县域内农资物品经营点进行突击检查,重点查处农资市场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意义】

本案属于危害农业生产、损害农民合法利益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从严办理此类涉农资犯罪案件,最大程度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本案涉及农户和交易笔数多,微信及银行卡交易数据等电子证据繁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主罪主证复核,全面固定补强证据。本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刑罚,在社会上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目前春耕活动正在进行,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农业、市场监督等部门对农资经营户的经营资质、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等行为开展全面检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假劣农资进入市场,严防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为春耕备耕保驾护航。

东海县石某凤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饰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石某凤等人从上海、广东广州、广东阳江、湖南浏阳等地大量购进多种假冒国外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的饰品,之后通过微信宣传并在江苏东海水晶市场店铺内销售。其中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李某彤等人从石某凤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饰品,并通过挂靠的某露传媒直播机构,分别在淘宝网、抖音等电商平台上通过直播的方式对外销售,销往全国各地,累计销售金额9000余万元。

【履职情况】

2020年12月,东海县公安局接到某电商平台报案称,其在日常管控中发现东海多名主播通过直播推广销售疑似假冒国外知名大牌的注册商标的水晶、首饰,销售金额巨大。获取该线索后,东海县局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以“追源头、打链条、端窝点、断网络”为指导思想,全力开展案件侦查侦破工作。经过前期调查,办案民警对东海县水晶市场内石某凤经营的店铺开展突击检查,在石某凤店铺内查扣大量疑似假冒国外知名品牌的二十余种注册商标的饰品、包装盒及销货登记本等,经专业机构鉴定,所有饰品均为假冒产品。

办案民警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往来资金等数据的分析研判,深挖犯罪链条,逐步查明了一个由上海、广东广州、广东阳江、湖南浏阳等地购进假冒注册商标饰品后通过淘宝主播向外批发销售的犯罪网络。之后,东海县局抽调警力,对侦查发现的制假工厂、囤货窝点、推广工作室等开展集中收网。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3人,捣毁生产、加工、销售等犯罪窝点5处,查获假冒国外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的饰品、包装盒等物品共计2万余件。经查,自2019年以来,石某凤、余某由上游进货,通过微信等信息媒介进行宣传,以东海水晶市场店面作为窝点,在江苏东海水晶市场店铺内将假冒注册商标饰品销售给冯某某等人;冯某某等人通过挂靠某露传媒直播机构、自主直播销售等方式,分别在淘宝、抖音等电商平台上以直播的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饰品,涉案金额9000余万元。

【发布意义】

近年来,连云港市东海县大力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坚持创新产业模式,加快推进载体建设,不断延伸产业链条,电商产业呈现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东海水晶城成功获批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排名全国第三,全省第二)。在水晶电商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猖獗的突出问题。为此,连云港市公安局高度重视,针对东海县水晶电商产业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问题,市公安局严格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注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侵权假冒犯罪,坚决摧毁制假售假窝点,全力维护群众利益。此案的成功侦破,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了群众切身利益,对水晶电商领域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本案被公安部列为“昆仑2021”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

赣榆区杨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医用手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犯罪嫌疑人杨某在包某斌的安排下,雇佣工人将无牌或者其他品牌的丁腈、PVC手套换成某知名医疗品牌的丁腈、PVC手套的包装,并将换装后的产品对外销售获利。其中杨某负责接收原材料、安排工人换装生产、联系车辆发货,包某斌负责对外销售,累计销售假冒某知名医疗品牌的丁腈、PVC手套8.1万余箱,涉案价值5000余万元。

【履职情况】

2021年1月,赣榆区公安分局龙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治安检查中发现在该辖区内有疑似造假窝点。后公安机关经深入调查、顺藤摸瓜,在陈朱尹村内一隐蔽的厂房内现场发现大量疑似假冒某知名品牌的医疗PVC、丁腈手套成品及包装箱,现场还有10余名工人正在分拣无牌或者其他品牌手套换包装成某知名医疗品牌手套。办案民警迅速出击,成功捣毁该制假窝点,并相继抓获杨某、包某斌等5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2020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包某斌安排杨某帮其在赣榆区海头镇租赁厂房当作窝点生产加工假冒某知名品牌丁腈、PVC手套。之后由包某斌出面联系,从广东广州、中山以及山东临沂购买各类假冒包装盒,从湖南、江西、上海、江苏、江西等地购买低价品牌的手套,运到赣榆区海头镇生产窝点内,组装成某知名品牌丁腈、PVC手套,由包某斌联系下家销售,销售范围涉及全国10余个省市、20余家公司,其中有部分成品被二次销售至境外。至2021年1月被查获,该犯罪团伙共生产假冒某知名品牌丁腈、PVC手套共8.1万余箱,涉案价值5000余万元。

【发布意义】

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通过基础摸排,及时发现并打掉一特大制售冒牌防疫物资犯罪窝点。需要指出的是,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生产的假冒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医用手套在外观上和正品相似,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质量较差,在佩戴过程中会出现变形、掉色、损坏等情形,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此外,部分冒牌产品被销往境外,不及时打击有可能影响国家国际形象。该案的成功侦破,从源头上防止了大量不合格医用手套流向防疫物资市场,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了我国医用产品国际形象,对防疫用品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

丁某某销售侵犯“汤沟”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丁某某位于海州区白虎山过渡市场的经营场所库房进行现场检查,在库房地面上发现有17箱“汤沟”窖藏白酒,经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鉴定为假酒。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它合格证明文件。丁某某陈述该酒是当月一不知姓名的男子送货上门的,截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购进的18箱白酒已售出1箱,剩余17箱,进价600元/箱,销售价630元/箱,违法经营额计11340元。

【履职情况】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冒“汤沟”白酒,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17箱假冒“汤沟”白酒和罚款5万元的处罚。

【发布意义】

“汤沟及T图”是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2010年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汤沟”酒是江苏省的名优酒,在国内有较高的知名度。经营者在经营采购中本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进货查验,确认供货商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所购商品品质是否达到特定要求,并完整保存证明文件及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

本案当事人在经营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供货资格,未能说明商品的提供者,在市场上销售假冒兼具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2010年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多重身份的“汤沟”酒,严重损害了他人商标专用权,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执法机关据此予以行政处罚。本案启示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对食品经营者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敦促经营者强化法律意识,合法合规经营。

马某某、张某某侵犯某公司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连云港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公司)的举报,称其公司商业秘密被该公司前技术开发部副科长张某某和现任销售部长马某某窃取并泄露给其竞争对手江苏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使用。接举报后,经核查举报基本属实,决定立案调查。

执法机关查明权利人公司南瓜蛋挞产品的配方、工艺及客户信息构成企业商业秘密。张某某掌握着权利人公司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2019年2月从权利人公司辞职后于当月加入甲公司任常务副总,负责厂房建设,产品开发,工艺定型,生产管理等。张某某在甲公司任职期间直接使用了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公司商业秘密中的南瓜蛋挞产品的配方、工艺,生产出同类产品并有实际销售。马某某掌握着权利人公司的客户信息,马某某利用所掌握的客户信息,向权利人公司客户推销甲公司同类产品,并有实际销售。

【履职情况】

执法机关认为马某某、张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带来了经济损失。上述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法机关决定对马某某、张某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给予10万元罚款的处罚。

【发布意义】

本案中两个当事人均是权利人公司的员工或前员工,因职务之便掌握着公司的商业秘密,看到权利人公司的南瓜蛋挞产品销售前景好,就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工艺配方和客户信息两个重要的商业信息,合谋用别人的名义建厂并生产同类产品,再利用掌握的权利人的客户信息进行销售,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执法机关据此对马某某、张某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执法机关提醒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利人及其员工、前员工,在对商业秘密的获取、披露、使用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商业道德的要求。

跨关区保护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Q海关请N海关协助对Y公司的商标权实施保护。

N海关立即与Y公司联系,了解需海关实施保护商标的相关信息。根据Y公司提供的信息,海关发现X公司货物使用了Y公司的商标。

【履职情况】

收到协助对Y公司的商标权实施保护后,N海关立即与Y公司联系,了解Y公司商标的相关信息。因Y公司的商标没有在海关总署备案,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需依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进行;N海关将依申请保护的要求及时告知企业,在企业符合条件后启动保护程序。

经现场查验,发现X公司货物使用了Y公司的商标,经与Y公司确认后,对X公司使用Y公司商标的货物实施了扣留。

【发布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跨区域保护案例,海关之间通过“信息共享、线索互通、联合打击”的模式,形成了打击侵权违法活动的“组合拳”,形成保护合力,增加不法企业违法成本。

汽车配件侵犯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L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滤清器。海关在现场查验时,发现部分滤清器使用了W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且企业未能提供合法使用商标权的有关说明。

经与W公司联系确认,L公司使用的商标没有经W公司授权。海关依法对该批滤清器实施扣留。

【履职情况】

海关现场查获滤清器使用的商标涉嫌侵犯W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后,及时与W公司联系,确认上述货物是否侵权。

在收到W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后,海关依法对滤清器实施扣留,并启动案件调查程序。经调查,L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依法对侵权滤清器予以没收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发布意义】

滤清器是发动机配件之一,具有过滤杂质、确保发动机稳定运行的作用,滤清器质量直接影响车辆行驶稳定性,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海关对滤清器等高风险产品侵权行为的打击,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赵芳

通讯员 范伟义 史卫平

编辑: 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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