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售假的法律后果「刑事案件被告风险」

互联网 2023-02-07 14: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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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 ”的迅猛发展,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也成为当前商标侵权纠纷的集中爆发领域。尤以普遍存在的造假售假问题最为严重。囿于网络行为的隐蔽性、举证的艰难性、技术的复杂性,电商平台自身采取的净化措施就十分重要。

实际上,往往是平台中入驻的零售商家售假,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并未直接参与侵权活动,而平台因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间接侵权而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若平台因此向司法机关主张权利保护,其主张的权利与损失赔偿金额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法院又该如何认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损失?售假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某公司系某平台的经营者,某平台是网络购物平台,张某于2013年注册成为某网会员。

自2015年,张某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在该平台销售有该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48万元,因此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处罚金。

后该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因张某明知其在网上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也明知该平台不允许售假,仍然持续并大量出售假货,其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给平台造成了经济和商誉上的严重影响。因此,要求张某赔偿公司财产损失、商誉损失,并在网上赔礼道歉。

《服务协议》约定会员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发布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或平台认为不适合在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如会员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或者本协议之规定,使平台遭受任何损失,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受到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应当赔偿平台因此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

最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某网络有限公司损失*万元,并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连续十日在原告某网络有限公司所属的网站显著位置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法院认为:张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上注册成为会员,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服务协议的约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该约定内容并未加重其中一方的负担,系有效的约定条款。本案中被告经刑事判决确定在该公司网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违反了服务协议的上述约定,构成违约。违约行为已对该公司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的售假行为有着诸多危害: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品牌商家的知识产权,降低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商誉,破坏市场秩序。

在赔偿金额认定方面,法院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销售数额、经营时间、利润因素、社会影响等,确定合理的平台损失计算标准,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如此遏止互联网平台中售假商家不诚信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网络交易的商业模式能够有序运行,维护良好的电商市场环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原《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作者:

王亚楠,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熟悉刑事办案流程,刑事法律理论功底深厚,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实践经验。

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处理经验。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企业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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