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房屋被施工单位拆除 区政府辩称与其无关 法院:违法

互联网 2023-01-31 18: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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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孙某在浙江省金华市xx区xx街道有房屋一座,建筑面积5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面积为15平方米,登记用途为住宅。

2017年10月,区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对xx街道进行旧城改造项目,并设立专门的指挥部进行房屋征收工作。随后,指挥部的人来和孙某协商征收事宜,但双方在补偿款问题上没有谈妥,孙某拒绝签署补偿协议。

之后,指挥部没有再和孙某进行协商,直到2018年8月,孙某收到了区政府针对孙某的房屋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内容为:经评估,孙某房屋的补偿款为50万元;如孙某愿意腾空房屋,自行搬离,区政府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费,如果等到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孙某尚未搬离,则不予奖励。孙某对该决定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孙某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但第二天某建设公司对整个街道的房屋实施拆除时,还是将孙某的房屋予以拆除。孙某没有办法,再次将区政府作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但在法庭上,区政府辩称:其并没有委托某建设公司拆除孙某的房屋,因此区政府作为被告是不适格的,可能是建设公司误拆,建议孙某将某建设公司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如何确定?2.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案涉房屋被拆除行为,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

本案中,虽然是某建设公司具体实施的拆除行为,但该行为发生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且指挥部和某建设公司签订过委托合同,故应当视为指挥部实施的强拆行为。由于指挥部是区政府临时设立的,故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区政府担责。

关于焦点二: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拒不交出房屋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然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因内容和程序不合法,已经被撤销,其强制拆除没有依据,属于明显违法。

至于孙某孙某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公民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本案中,区政府强拆房屋,造成了孙某合法财产的损失,应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行政权,区政府可参考同地段房屋的市场价格,对孙某的房屋作出赔偿,另外搬迁费等相关费用也应给予孙某。

三、法院判决

1. 区政府强制拆除孙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 区政府在判决生效60日内对孙某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