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入网经营化妆品的经营者未进行实名登记「有效证件实名注册大全」

互联网 2023-05-21 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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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6日。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34条

明确了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要求,细化平台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各项平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压实平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平台在网络监管中的作用和优势。同时,进一步强化监管部门对平台的监督管理,根据《征求意见稿》,平台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网络经营化妆品行为应当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定期将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处置措施书面报告平台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对于未按要求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的平台,省级药监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对于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征求意见稿》对其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产品信息展示、产品配送、风险控制、问题产品召回等义务予以明确,并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平台内经营者有别于一般化妆品经营者的产品信息展示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征求意见稿》着力理顺化妆品网络监管协同机制,对协助调查、问题产品风险控制、线索通报等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强化平台所在地,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所在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等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鼓励药监部门利用技术手段“以网治网”,加强对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和平台服务行为的网络监测。《征求意见稿》规定,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经调查认为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涉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化妆品标签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住所地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住所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收到通报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附件

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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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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