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被收了团购费怎么办「买房交两万抵四万不计入房款」

互联网 2023-03-26 09:15:02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买房被收了团购费怎么办「买房交两万抵四万不计入房款」相关知识,最近很多在问买房被收了团购费怎么办「买房交两万抵四万不计入房款」,希望能帮助到您。

买房无论对我们个人还是企业来说都是一件大事。近日,笔者陆续接到了一些朋友咨询买房过程中遇到的“团购服务费”问题。接下来,笔者也结合具体问题谈谈个人的观点与看法,不当之处,恳请各位拍砖指正。

张某是甲公司老板。为了改善企业办公条件,2020年5月,张某在房产中介的带领下来到售楼处看房,最终以甲公司名义从开发商A房地产公司购置了一处面积为200平方米的商品房。但在购房过程中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该商品房楼盘项目标价3万元/平方米,开发商A公司开展“买房一口价,先付10万抵20万”的促销方式,即买房在合同签订前支付10万元“团购服务费”可享受抵20万元总房款的优惠活动。甲公司所买的房屋面积为200平方米,若不参与团购活动应支付的总房款为3*200=600万元。考虑到该项活动,甲公司按约提前缴纳了10万元。

然而,开发商A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总价款却为580万元(600-20),向甲公司开具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也为580万元。针对收取的10万元仅向甲公司提供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内容为“团购服务费”的收款收据,未纳入总房款中,而且购房款与“团购服务费”分别刷卡支付。张某事后得知,即便没有中介陪同自行前往售楼处的购房者也被收取了同等金额的“团购服务费”。

针对上述情况,甲公司老板产生了这样两个疑惑:

1.在买方过程中,其未接受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服务,那么,支付的该笔“团购服务费”到底是啥?

2.针对支付的10万元“团购服务费”,能否仅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作为甲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为了解决上述疑惑,接下来,笔者与您一起了解以下问题:

1.什么是“团购服务费”呢?

传统售楼模式包括开发商售楼处自销与房产中介代理销售两种,近年来还流行一种渠道销售模式。通俗点讲,渠道服务商通过媒体宣传、电话推荐、路边发传单等多种方式,将一些有购房意向的消费者亲自带到开发商售楼处进行信息登记,当购房行为发生时从购房者处收取的一部分费用则为“团购服务费”。

2.“团购服务费”有何特点呢?

“团购服务费”由第三方公司在购房者支付首付款时一次性直接收取,而并非来源于开发商自身的营销费用。实务中,一些第三方公司通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设的壳公司。因此,就会出现购房者未通过渠道服务商自行前往售楼处买房也被收取“团购服务费”的情形。由于该项费用不计入总购房款中,第三方公司通常只向购房者开具收款收据而不开具发票,有些甚至连收据都不开,因而该笔资金很容易形成“账外资金”。

3.“团购服务费”资金最终流向了哪里?

实务中,对于一些运作不规范的企业而言,这部分资金会支付给第三方公司一部分,大部分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再根据协议比例返支付中介费。我们援引2017年4月重庆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企业团购费收入的逃税处罚文件(渝地税五稽罚(2017)6号)为例:

2015年,某房地产公司与广州智安天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XXXXX项目网络电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智安公司为该公司提供独家电商服务,并有权利向其会员(购房业主)推荐购房优惠,由智安公司向会员收取团购费并开具发票。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的实际情况是,从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该公司通过开具本公司收据,共向购房客户收取代收款(代智安公司收取团购费)147.7万元,记入该公司账簿中的“其他应付款——供应商往来”科目。2015年底该公司将其中20.5万元转出,并于2016年1月至5月累计向退房客户退还了代收款19.7万元;2015年底又将其中的85.34万元代收款转入了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并以该公司的名义申报纳税。其余42.65万元中的绝大部分支付给了渠道人员,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检查中,未见智安公司开具的发票,该公司也未支付智安公司任何费用,该资金实质属于房地产公司售房收入的一部分。最终税务机关对未确认收入部分依法予以补税并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本案例中的房地产企业名义上约定通过智安公司收取团购费并对外开具发票,实际上由本公司收取款项并仅对外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团购服务费资金一部分确认为收入,一部分直接作为渠道费支出坐支了收入,从而产生了涉税问题。

针对“团购服务费”,笔者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者应注意如下税务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规范“团购服务费”资金使用,审慎处理,避免因不当筹划构成偷税,产生涉税风险。

2.购房者在支付“团购服务费”后应积极索取发票而非收款收据,尤其是企业购买商品房时更应注意该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购房者应避免因未取得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而导致实际支出不能税前列支扣除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