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回应反垄断被罚:将杜绝二选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关系」

互联网 2023-03-04 14:22:01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美团回应反垄断被罚:将杜绝二选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相关知识,最近很多在问美团回应反垄断被罚:将杜绝二选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希望能帮助到您。

外卖大战

拉扎斯公司作为“饿了么”平台的经营者,状告经营“美团外卖”平台的三快公司,原告拉扎斯公司称其跨平台商户在“美团”平台中优惠活动被取消,配送范围被修改,通过店铺名称无法正常搜索,商户被强迫使用独家服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饿了么”诉“美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美团”被判赔偿“饿了么”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并停止涉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

裁判文书全文链接:(2020)鲁02民初580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21-09-02

案情概要

原告调查发现,其经营的“饿了么”平台在入驻案涉地区后,被被告经营的“美团外卖”通过计算机软件系统进行检测,当发现该地区商户在入驻“美团外卖”之后又入驻“饿了么”平台的,被告会联系相关商户,若遭到拒绝,就利用其平台权限,通过改变平台商户配送范围、降低商户的曝光率、回收商户的优惠活动、强制商户参加优惠等方式进行惩罚,强迫该商户以删除菜单、关闭店铺、卸载App等方式停止使用“饿了么”平台的服务,逼迫商户使用“美团外卖”的独家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对商户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也阻碍原告在该地区公平竞争,对原告的经营造成实质损害。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商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行为的范围、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最终,“美团”被判赔偿原告“饿了么”经济损失100万元。双方均服判不上诉,“美团”表示主动履行判决。

广远谈案

本案是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美团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案涉四个商户均是先入驻”美团外卖“平台之后又入驻“饿了么”平台,而“饿了么”平台与“美团外卖”平台属于经营模式类似的电商平台,平台的核心竞争力来自于入驻商户的数量和消费者的数量。平台收取的服务费与入驻商户以及平台的消费者数量密切相关。虽然被告对该跨平台商户采取的改变配送范围、降低商户曝光率、回收优惠活动的行为目的是使得美团平台的商户与其独家合作,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可知: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被告的行为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

也就是说,美团要求商户“二选一”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有:1.被告的行为影响商户正常入驻其他外卖平台,导致其他外卖平台商户的流失,阻碍原告的正常经营,对原告的竞争利益产生影响;2.该行为也会阻碍消费者从多平台获得商品和服务的渠道与机会,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造成损害;3.被告的行为使得其他电商平台为争取商户和消费者商户,不得不花费更大的成本用以争取商户、扩展规模,不当地增加商户选择跨平台经营的成本,从而大幅度提高原告以及其他同行业经营者进入市场的竞争成本,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被告以其与案涉商户存在独家合同作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抗辩理由的,法院也不予支持,原因在于,虽然传统领域上在平等、自愿、诚信基础上达成的独家交易协议应受法律保护,但本案中被告是具有一定市场竞争优势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与商户签订独家交易的行为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利益、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负面影响,因此,以合同权利进行抗辩的法院也不予保护。

广远提示

商家要求商户“二选一”的行为,表面上看起来是市场自由竞争的产物,实际上是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远期危害有:

1.排除、限制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竞争。一是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削弱潜在竞争约束。

2.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一是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由;二是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三是不当减损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3.损害消费者利益。一是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二是使消费者无法获得更优质的价格和服务;三是降低了消费者长期福利水平。

4.阻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一是阻碍要素自由流动,妨碍资源优化配置;二是削弱平台企业创新动力,影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此之前我国《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商平台实施的强制“二选一”行为并没有明确直接的规定。因此在2021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其中的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的其他行为”,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行为的考虑因素。自此在法律适用上,对网络平台实施的强制“二选一”行为有了较直接的规定。

2021年美团分别于金华和淮安因“二选一”被判赔偿100万元及35.2万元,这两起案件中,市场监管部门也针对美团“二选一”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本案则是在部分商户证明美团向其提出“二选一”要求后,饿了么直接对美团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

从时间节点看,正是本案判决后,市场监管总局向美团开出了30亿元的罚单,美团也迅速做出了回应:接受处罚,自查整改,杜绝“二选一”。

市场监管总局向美团开出30亿元的罚单

美团回应

由此可见,司法和行政部门先后对美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做出了处理。

2022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意见》提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国家接连打出的这一套“组合拳”,彰显了国家反垄断、反对资本无序扩张的决心,也意味着,今后商家如果还想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商户进行“二选一”,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综上,广远律师事务所向平台经营者呼吁:1.全面规范自身竞争行为;2.保护平台各方主体合法权益;3.完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4.切实维护平台良好竞争生态。最后,希望每个企业都能建立健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长效机制,依法合规经营。

作者:韦宇

编辑:韦宇

审核:农美霞

裁判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