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环保处罚通报「四川省行政处罚公示」

互联网 2023-01-31 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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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批行政处罚公告,涉及成都市凯怡居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倍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彭州市升平镇超雪五金加工厂、彭州市碧林木材加工厂四家公司。其中,成都市凯怡居家具有限公司被罚20万元。

具体如下:

关于对成都市凯怡居家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单位:成都市凯怡居家具有限公司

企业统一社会代码:91510113MA6CT952X3

处罚文号:A青环罚字〔2019〕0903-2-1

违法行为/案由: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下达处罚决定时间:2019年11月06日

处罚金额:200000.00元 大写:贰拾万元整

成都倍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成都倍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327502627X

法定代表人:杨波

住所:彭州市致和镇东三环路东三段389号

经查,你单位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019年8月20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2018年5月、6月新增两台数控设备,未在已办理的《成都倍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精密机械零配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备案报告》范围内,且不能提供新增设备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9年1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彭环罚告字〔2019〕6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新建项目总投资额3%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4630元(大写:贰万肆仟陆佰叁拾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我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缴至:彭州市财政局; 账号:4402223029100188823;开户行:工行四川省彭州支行,地址:彭州市回龙西路18号(彭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彭州市人民政府或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

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字〔2019〕79号

彭州市碧林木材加工厂(经营者:唐贵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82L186799155

身份证号码:510126XXXXXXXXXXXX

经营场所: 四川省彭州市敖平镇罗林村

经查,你单位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019年9月24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新增一台木材综合破碎机,未在已办理的《彭州市碧林木材加工厂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范围内,且不能提供新增设备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彭环罚告字〔2019〕6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新建项目总投资额3%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949元(大写:贰仟玖佰肆拾玖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我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缴至:彭州市财政局; 账号:4402223029100188823;开户行:工行四川省彭州支行,地址:彭州市回龙西路18号(彭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彭州市人民政府或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

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字〔2019〕77号

彭州市升平镇超雪五金加工厂(经营者:罗加军):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82600337988

身份证号码:510126XXXXXXXXXXXX

经营场所:彭州市升平镇石桥村10组

经查,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2019年9月5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内有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但该工人作业工位未设置集气罩及抽排风系统,产生的焊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9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彭环罚告字〔2019〕6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听字〔2019〕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你单位于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核实,你单位所提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环境违法行为的成立,我局在办理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查处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但考虑到你单位的整改情况和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我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缴至:彭州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账号:440222302910002617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彭州支行,地址:彭州市回龙西路18号(彭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彭州市人民政府或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

来源:成都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