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所得税率「主播个人所得税税率」

互联网 2023-03-19 15: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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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主播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中,其收入所得如何定性是关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类型,可以发现与网络主播收入所得相关的类型主要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一方面,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的合作方式并不唯一,存在多种合作方式;另一方面,网络主播取得收入的类型多样,因此,网络主播收入所得的税法定性,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网络主播的收入归属入哪个税目及如何适用税率,则需要根据其业务模式、与网络平台公司签订的协议类型以及实际取得收入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

税务

一、网络主播任职或者受雇于平台或经纪机构时,其收入的税法定性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由此,如果网络主播与平台或经纪机构之间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雇佣关系,主播从平台或经纪机构取得的收入,可定性为工资薪金。

二、网络主播以个人身份为平台或经纪机构提供劳务时,其收入的税法定性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据此,当以个人身份为平台或经纪机构提供劳务时,网络主播取得的所得为劳动报酬所得。

如何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通常情况下,如果个人与支付所得的企业之间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保公积金、是否接受了规章制度的管理、是否使用了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是否存在工时安排和休假待遇等),则个人从该企业取得的所得一般应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可能存在同时从企业取得工资薪金和其他所得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与所得支付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网络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进行直播时,其收入的税法定性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由此,当网络主播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其为平台或经纪机构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为经营所得。

如何区分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通常认为,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一是个人(团队)是否有为提供服务而发生的成本和费用(例如是否自行配备生产工具、是否有多人团队、是否存在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内部管理、个人工作效能及归属于个人的品牌价值体现与取得商业机会、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二是个人是否办理与所涉服务相关的资质(或执照),是否是在审批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三是个人所涉业务内容是否独立、连续且其取得的收入可以预测,是否属于持续性的经营行为。

四、网络主播采取灵活就业的模式,其收入的税法定性

实践中,有大量网络主播并未注册商事主体,但一直以网络直播为业,不但投入了资金和设备,有相对固定的直播场所,甚至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团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提到,“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

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四、分析与建议

不同情况下的网络主播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所依托的展示平台进行“一刀切”判定,也不能直接按照“国库主义”原则认为应当按照“税率孰高”原则确定所适用的税率,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综上所述,网络主播们与平台之间有不同的合作模式,主播取得的所得来源多样,需要根据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的关系对收入类型进行划分,应当以具体业务性质确定其所得性质。相关网络主播和平台公司也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进行业务梳理和税务规划,确保商业实质与申报类型一致,真正做到税务合规并有效控制税务风险。

附:个人所得税所的类型(税目)的特征及税率

类型(税目)

特征

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任职或受雇关系

预扣税率及年度综合所得税率: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独立提供劳务

预扣税率:20%(存在加成征收);年度综合所得税率: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提供劳务;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注:1.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第3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所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与《个人所得税法》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基本一致:(累计预扣预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以内的,税率3%;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税率10%;

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税率20%;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税率30%;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税率30%;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税率35%;超过96万元的,税率4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2.《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照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为:2万元以下,税率20%,超过2万至5万的,税率30%;超过5万的,税率40%。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内的,税率5%;超过3万元至9万元的,税率10%;超过9万元至30万元的,税率20%;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的,税率30%;超过50万元的,税率35%。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