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镜片IPO:应收账款存在大量坏账风险 报告期内存大量关联交易 广告宣传涉嫌违规

互联网 2023-01-31 17: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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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风

近日,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在证监会网站披露,公司拟在创业板发行不超过3358.5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25.00 %,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营销网络及产品展示中心建设项目”、“高端树脂镜片扩产项目”等。

据和讯网观察了解,发行人是一家国内领先的综合类眼镜镜片生产商,其“明月镜片”品牌具有 良好的品牌形象及市场知名度。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全国性销售网络,直接及间接 覆盖和服务全国各省市地区逾万家门店客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明月镜片应收账款存在大量坏账风险,报告期内存大量关联交易,广告宣传涉嫌违规,曾因环保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等。

应收账款存在大量坏账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稳步增长,公司应收账款持续增加。截至 2017 年末、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10,204.35 万元、 10,375.83 万元和 12,030.50 万元,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3.01%、32.92% 和 29.17%,金额呈上升趋势。如果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对公司的资产质量 和正常经营可能会造成一定影响。

报告期内存大量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向韩国KOC 及其关联方三井中国、丹阳 KOC 采购金额较大,主要采购内容为高折射率镜片树脂单体。

韩国 KOC 及其关联方系国际知名的镜片树脂单体生产企业,且产品性 能可靠、质量稳定,发行人与其建立了长期稳定且深度的合作关系。

用于高折射率镜片的树脂单体等原材料生产技术由日韩厂商(韩国 KOC、 日本三井、日本三菱等)所掌握,经过多年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受限于发展时间 较短,国内原材料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品种,与国际领先水平尚存在一定的差距。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及比照关联方进行披露的企业采购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

韩国 KOC。持有江苏可奥熙 49%的股权,报告期内 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丹阳 KOC。韩国 KOC 的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与公 司存在关联交易。

三井中国。韩国 KOC 的控股股东 Mitsui Chemicals,Inc 持股 100%,报告期内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等等大量关联公司之间交易。

南京辰龙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少华曾担任监事并实际持 股 49%的公司,公司已于 2020 年 3 月 3 日注销,报告期内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宣城五鑫云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少华曾担任监事并实际持 股 49%的公司,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注销。

无锡市视觉动力眼镜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曾哲曾系视觉动力的执行董事 并持有视觉动力 95%的股权;2017 年 1 月,曾哲将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无锡市视健动力眼镜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曾哲曾系视健动力的执行董事 并持有视健动力 95%的股权;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注销。

新北区河海永靓丽眼镜店。公司董事曾哲曾系永靓丽眼镜的经营 者,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 6 日注销。

广告宣传涉嫌违规

2018年3月5日,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镇工商案[2018]第0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明月丹阳分公司在广告宣传语中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上海明月丹阳分公司处于205,000元的罚款处罚。

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4月12日出具的证明,上海明月丹阳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行政违法违规行为,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公司曾因环保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

2018年5月17日,丹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丹环行罚字[2018]54号),发行人2018年3月19日存在废水PH超标外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发行人作出罚款13.40万元的处罚。

受到处罚后,发行人立即开展排查并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具体措施包括:(1)对所有污水池增加PH检测仪,系统会根据每个污水池实时PH变化自动添加酸碱,保持池内PH在6~9之间;(2)建立污水池PH检测仪定期检查、清洗、校准、更换的制度,保证数据的准确性;(3)建立巡查值班制度,值班期间每两小时对PH数值进行记录,发现异常立即上报处理。(4)对原有设施设备进行原样翻新,确保各设施正常自动工作;(5)建立污水在线监测房。

2)2018年5月17日,丹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丹环行罚字[2018]55号),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江苏赛蒙2018年3月22日存在废水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超标外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江苏赛蒙作出罚款10.10万元的处罚。

受到处罚后,江苏赛蒙立即开展排查并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具体措施包括:(1)对所有清洗机内的高LAS含量的清洗剂进行回收处理,并制定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下排行为;(2)使用低LAS含量的清洗剂替代现有清洗剂;(3)翻新污水房设备设施,做到工作现场标准化;(4)完善各项污水处理工作规章制度。

针对上述问题,和讯网将保持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