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暂行办法」我省出台措施强化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和科技管理中的引领支撑作用

互联网 2013-08-27 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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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科技创新和科技管理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近日,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和科技管理中知识产权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把知识产权作为科技创新和科技管理的重要内容,贯穿于科技活动各个环节,把获得知识产权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目标,到2015年,实现每千万元研发经费发明专利授权量由2012年的0.88件提高到1.5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由2012年的2.3件提高到3.3件。
《暂行办法》包括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共3部分20条,分别就加强各类科技计划对知识产权指标的要求,科技奖励、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服务业、科技人才管理、考核奖励和高校科技工作的知识产权导向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
就加强各类科技计划对知识产权指标要求,《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在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在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计划、攻关项目和重大专项中分别加以落实,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在科技计划的立项、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指标审核,推进实现知识产权产出目标。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推荐承担国家和部省科研项目的重要条件之一。
就加强科技奖励的知识产权导向,《暂行办法》规定,在组织评选各类科技奖励时,有针对性的向拥有发明专利的项目倾斜,评奖标准中增加知识产权指标要求,逐步提高发明专利在各类科技奖励评审中的权重,针对不同奖励等级分别提出知识产权指标要求,支持和鼓励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
就加强科技服务业的知识产权导向,《暂行办法》规定,将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评估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业纳入省科技金融担保的服务范畴,省级科技金融担保的业务额度至少1/3用于知识产权融资相关业务。在龙头企业(行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专题数据库。大力支持知识产权代理、评议、评估等服务业发展,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服务品牌。
就加强科技人才管理的知识产权导向,《暂行办法》规定,着力提高科技人才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暂行办法》还提出在海内外人才引进、高端科技人才培养等工程中,应逐步引入知识产权评议机制。
此外,《暂行办法》规定,要把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及拥有知识产权的质量、数量作为对各类创新载体认定和评价的重要条件和考量指标;进一步完善专利资助、奖励、通报制度,发挥财政专利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专利资助力度,开展对专利大户的奖励,继续以省政府明发电报形式进行专利通报。《暂行办法》还就加强高校科技工作的知识产权导向提出了具体措施。(昊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