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网络小贷需要兼顾风险控制与金融创新吗「属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基本类型的有」

互联网 2023-03-27 13:48:13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发展网络小贷需要兼顾风险控制与金融创新吗「属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基本类型的有」相关知识,最近很多在问发展网络小贷需要兼顾风险控制与金融创新吗「属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基本类型的有」,希望能帮助到您。

11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定义,并对网络小额贷款的用途作出严格限制。

中国目前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小额贷款公司这一“舶来品”的线上化产品,而是与互联网金融相伴相生的本地化模式。

早在2008年,央行与银监会就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及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设立 “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地方金融办手握审批权,对日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起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当时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很难被发展起来的、服务于农村金融增量改革的金融体系补充部分。往后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线上消费与支付模式日益成熟,而早期的网络小额贷款牌照,是以电商平台的配套发展措施为定位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也被定义为为电商小微企业主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当然,后期亦有部分机构以地方金融办监管批复扩充经营范围的方式变相获取了牌照。

问题在于,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是线下区域内监管,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牌照对应的也是区域经营,但互联网本身就是跨越物理距离的存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也不例外,这注定了传统金融监管模式难以有效监管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于是,在监管的缺位与滞后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开始野蛮生长,并随着消费主义的狂欢,部分异化为与小额贷款初衷不一致的用于消费或投资的贷款。

此次《办法》对网络小额贷款的用途作出严格限制,明确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显然针对的是网络小额贷款乱象中贷款用途异化的现象。

对网络小额贷款行业进行有效监管,严控风险,无疑是非常必要的,这是确保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要求。但必须明确的是,有效监管并不等于限制网络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更不等于要为网络小额贷款行业的乱象而扑熄行业发展的火苗,有效的监管本身也是小额贷款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有效的监管既需要与时俱进,适时介入,又需要把握好监管与效率之间的平衡,不影响市场正常发展,并非易事。

不可否认的是,网络小额贷款行业以互联网“无孔不入”的优势,部分完成了小额贷款公司助力小微企业尤其是新业态小微企业、以及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使命,但也带来了此前传统金融监管中不同模式的风险监管需求,以及少有涉及的信息保护问题。11月2日,央行行长易纲在香港金融科技周“数字经济中的央行角色”主题会议上表示,金融科技和大科技公司带来了效率的提升,降低了成本,是金融创新的重要部分。大科技公司显著提高了金融服务水平,尤其是偏远地区的服务需求有所改善,如移动支付和二维码等技术的普及,已经改变了游戏规则。同时,他亦强调,商业秘密的保护和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保护,是极大的挑战。

网络小额贷款行业需要健康发展,严格限制贷款资金使用用途等规定,目前只是权宜之计。如何对网络小额贷款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如何保证科技金融在相对安全的跑道上创新,为公众提供更高效与全面的金融服务,是当前金融监管必须面对的一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