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保险现状与创新思路研究「农村发展现状及对策论文」

互联网 2023-03-09 08: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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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青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因其购买便捷、产品丰富等特点,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便利,我国互联网保险得到快速发展,不仅让保费规模实现大的飞跃,而且让互联网保险牌照成为资本争抢的对象。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急需进一步规范。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要从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入手,用重典,动重拳,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互联网保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所谓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传统的保险业和互联网技术结合的新实践,是保险的一种新型运营模式。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冲破长期在传统保险机构的条条框框中形成的束缚,使互联网保险这一新的保险业态找到了一个将保险需求得到最大限度释放的出口,大大提升了保险业务的运行效率。

我国互联网保险现状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因其购买便捷、产品丰富等特点,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便利,我国互联网保险得到快速发展,不仅让保费规模实现大的飞跃,而且让互联网保险牌照成为资本争抢的对象。数据显示,2017年,互联网保险签单件数124.91亿件,增长102.60%。其中,退货运费险68.19亿件,增长51.91%;保证保险16.61亿件,增长107.45%;意外险15.92亿件,增长539.26%;责任保险10.32亿件,增长438.25%。从互联网保险公司来看,业务发展也较好,4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共实现保险业务收入92.47亿元。依托于互联网保险对部分标准化传统保险的快速替代,以及场景创新型产品带来的增量市场,互联网保险创新业务保持了高速增长。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官方网站模式。这是企业为了展现自身品牌、增强客户体验、拓展销售渠道,通过建立自主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来进行营销的运营模式。该模式以保险公司为主体,促进公司线上线下资源联动,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二是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即从销售到理赔整个交易全部且只在网上完成的保险经营模式,专注于发展互联网保险,全部保险流程在线上完成,不设立任何线下销售人员以及实体分支机构。其特点是客户人群庞大、保费低、保单自动处理率高、线上服务占比高等。

三是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主要通过如淘宝、京东等综合电商,以及保险中介机构建立网络保险平台,是保险公司通过电子商务构建网络销售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保险业的经营模式。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第三方电商利用互联网创新能力激发市场竞争力,在金融行业里发挥重要的作用。

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但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

一是“吸睛”产品时有暗藏误导。有的保险机构为片面追求关注度和销售量,推出所谓的“吸睛”产品,存在宣传内容不规范、网页所载格式条款的内容不一致或显示不全、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等问题,涉嫌误导消费者。

二是“高息”产品时有暗藏骗局。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虚构保险产品或保险项目,或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消费者出资,或冒用保险机构名义伪造保单,往往涉嫌非法集资,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三是“搭售”时有暗藏在线平台。某些在线平台在其票务、酒店预定页面通过默认勾选的方式销售一些保险产品,未明确列明承保主体或代理销售主体,未完整披露保险产品条款等相关重要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

创新互联网保险思路

为了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指导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早在2011年,互联网保险业态还在萌芽阶段,保监部门就出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为保险经纪和保险代理机构健康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制定指引。2015年,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保险商业形态出现,保监部门又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2016年,保监部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整治工作重点包括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等。并针对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用重典,动重拳,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互联网保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积极推进互联网保险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加强产品创新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建设,认真落实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和信息披露有关要求,强化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确保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经营。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进一步促进互联网保险经营机构提高服务水平,继续提升监管能力,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积极倡导消费者选择保险产品的合理性。一是擦亮眼睛,谨防骗局。保险消费者要认清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尽管部分保险产品兼具投资功能,但其本质仍属保险产品,以保障功能为主。保险消费者不要轻信保险产品“高息”宣传,勿受高息诱惑。二是根据需要,量力而行。保险消费者要事先评估自身对保险的需求,认真了解拟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利益等重要内容,从而选择购买符合自身保险保障规划和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三是阅读条款,谨防误导。保险消费者要主动点击网页上的保险条款链接,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投保须知等,结合条款内容决定是否购买相关保险产品,不要轻易被某些“吸睛”产品的宣传“噱头”误导。

——积极强化互联网保险业务管控的科学性。要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要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互联网保险销售要充分考虑售后服务配套能力,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保险服务。不得违规捆绑销售,不得使用强制勾选、默认勾选等方式销售保险。明示线上客户服务、投诉电话等消费维权途径,建立与消费者的线上线下沟通协商机制,确保双方信息沟通顺畅。严格防控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消费者隐私权、信息安全权。加强对所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管控,对违反保险监管规定且不改正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终止与其合作。

——积极推行保险理赔调查流程简便化的必然性。如普通型年金没有风险保额或风险保额极低,因此理赔调查流程可极为简化,并可以将整个理赔流程放到线上,与客户联系和寄送资料也可以通过电话及邮寄处理。普通型年金理赔频率较低,更降低了需要实地理赔调查的可能性。此外,普通型年金产品属于保障类产品,主要功能是财富积累和养老保障,充分体现了保险产品社会稳定器的功能,放开其销售区域限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互联网保险中保障类产品的比例,有利于保障类产品的长足发展,在互联网保险领域更好地体现“保险姓保”。

——积极推动互联网保险监管线上线下一致性。互联网保险监管要严格遵循线上线下监管一致性原则,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如对信息披露分别按照一般要求、官网披露、自营平台披露、第三方平台披露等提出更加细致的要求,保险公司对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遵循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建立线上线下统一的投保、承保、退保、理赔、续保的信息披露标准。经营互联网保险相关披露信息,应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发布,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文源自中国保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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