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如何得到保护「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互联网 2023-03-03 14:21:30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如何得到保护「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关知识,最近很多在问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如何得到保护「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希望能帮助到您。

来源:原创

作者: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TMT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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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内容官:智善爷爷(微信18995580086)

导 语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施行;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国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愈发规范化、法制化,这无疑代表着社会对个人数据合规设定建设的重视进一步加强。在两部高屋建瓴的法律相继出台的背景下,以及受美FACEBOOK公司“泄露个人信息案”在业内引发巨大震荡的影响,中国大陆多家互联网平台巨头在改进更新其隐私政策这一方面投入了相当的努力。京东作为一家具有代表性的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其最新版本的隐私政策更新日期为2018年10月20日,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下文我们将基于目前可公开获得的信息以电子商务法的角度对其进行详细的检视解读。

一、隐私政策的内涵

计算机网络所具有的强大信息处理能力使网络社会中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交换出现了爆炸式增长的趋势,人类社会因此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有可能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被非法收集、买卖、窃取,互联网用户面临着其个人信息极易“失控”的危险。在这种背景下,制定合理的隐私政策是调高隐私保护效率,维护安全与效率的有效手段,同时也能使用户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之间建立起相互的信任,进一步促进平台服务水平的提高。

对于网络平台运营者来说,在用户注册时提示其阅读完隐私政策文本点击同意是获取用户知情同意方式投入最小、最为方便的方式,但这种方式显然利用了格式条款的固有优势。通常互联网运营平台经营者在注册时会规定“一揽子协议”来一次性获得概括授权,当用户不接受产品的隐私政策时,则完全无法使用该服务。这种情形常常导致用户习惯性的忽略隐私政策的具体内容,直接点击“同意”按钮,使得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形同虚设。而随着公众个人私权意识的不断提高,隐私政策制定的合理性也越发受到消费者的关注。京东出台的新版本《隐私保护政策》是否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了实质性的改善,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在其书面文本中寻找答案。

二、京东隐私政策重点条文解读

(一)《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VS《京东隐私政策》第一条第一、二项

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在用户使用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收集个人敏感信息和基本信息。隐私政策文本需要同时囊括核心功能和附加功能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核心功能是指若用户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平台将无法实现网上购物、改进其产品或服务所必须的功能及保障交易安全所必须的功能;在确定核心功能后,电商平台所谓的附加功能就比较好理解了,即那些仅是为了使用户购物更便捷或更有乐趣的功能。

如此一相比较,附加功能需要客户补充的账户信息可以助力于平台为之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体验,但如果客户选择不予提供,也不会影响其网上购物的基本功能。在用户首次使用或注册时,为实现网上购物所必须的功能即核心功能,一般均会主动填写例如姓名、个人手机号等个人敏感信息以实现商品信息展示下单、支付、交付产品或服务功能、客服与售后功能以及保障交易安全所必须的功能等,而对于一些附加功能才需要的个人信息,用户则可在后续的使用中自行决定上传与否。

《京东隐私政策》第一条(一)

当您注册时,您需要至少向我们提供您准备使用的京东账户名、密码、您本人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用于验证邮箱),我们将通过发送短信验证码或邮件的方式来验证您的身份是否有效。

《京东隐私政策》第一条(二)

为使您购物更便捷或更有乐趣,从而提升您在京东的网上购物体验,我们的以下附加功能中可能会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如果您不提供这些个人信息,您依然可以进行网上购物,但您可能无法使用这些可以为您所带来购物乐趣的附加功能或在购买某些商品时需要重复填写一些信息。

在《京东隐私政策》第一条(一)中,服务平台在文本中分别明确告知了用户,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核心功能及附加功能,及其收集个人信息的内容、目的和用途。在《京东隐私政策》第一条(二)中,服务平台在文本中明确告知用户拒绝提供或拒绝同意将带来的影响。拒绝核心功能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影响是无法注册成为网络或产品的用户,并无法享受所有服务;拒绝附加功能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则不会影响用户正常产品或服务的核心功能。

简单来说,只有当用户主动使用产品或服务的附加功能,且使用该功能须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才会有例如需要用户选择兴趣爱好或允许定位授权等情形出现,这是清晰区分核心功能与附加功能的意义所在。

(二)《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VS《京东隐私政策》第一条第(五)项

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并非网络出现后产生的新问题,但这一问题确因网络的广泛应用而被无限放大。在当今社会,计算机网络能够迅速地搜集、储存、传送有关个人的各种数据,从以不同的方式加以组合或呈现,可以用来预测个人的行为模式、政治态度、消费习惯,而作为一种资源或商品加以利用。基于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隐私规则制定过程中如何看待个人信息共享这一问题的态度,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

《京东隐私政策》第一条(五)

2、在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后,我们将通过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去标识化处理的信息将无法识别主体。请您了解并同意,在此情况下我们有权使用已经去标识化的信息;并在不透露您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予以商业化的利用。

3、请您注意,您在使用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时所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除非您删除或通过系统设置拒绝我们收集,否则将在您使用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期间持续授权我们使用。在您注销账号时,我们将停止使用并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4、我们会对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可能会与公众或第三方共享这些统计信息,以展示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的整体使用趋势。但这些统计信息不包含您的任何身份识别信息。

5、当我们展示您的个人信息时,我们会采用包括内容替换、匿名处理方式对您的信息进行脱敏,以保护您的信息安全。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新增了关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此项条款被称为个人信息专条,此外,网络安全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在其文本中规定了任何组织不得滥用个人信息的内容。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用户使用服务过程中所收集到的交易数据和个人信息关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习惯于用线上网站进行购物的普通消费者对类似“为改进服务,我们需要收集、分析您使用手机的情况,并可能与第三方共享”的提示并不陌生,绝大多数人并未深入了解此项条款的内在含义,通常都会直接点击同意了事。现实却是,搜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成为应用的标配。

这一现象表明了上述所提到的隐私政策条款有着“霸王条款”嫌疑。我们评判霸王条款的特征,核心就是看是否凭借自身的行业地位和优势,挤压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放大了自身权限。以京东为例,以上隐私政策的文本内容中存在消费者合法权利被排除和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性。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而何为与平台自身提供服务相关的个人信息,何为可以合法共享的商业化信息,则需要京东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给出可分辨操作的细则,否则极易加大信息滥用、个人隐私被泄露的风险。

(三)《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VS《京东隐私政策》第四条第(二)项、第一条

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在大数据时代,无论是社会管理者,还是网络服务商,都发现了隐藏在数据背后的巨大价值,因此信息存储主体会选择长期保留这些数据并重复使用这些数据。当数据盗用的情形越发泛滥,以致威胁权利人的财产甚至人身安全时,则需要新的方式使权利人能够有效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信息。

当我们讨论到这里,因个人信息与特定自然人身份的识别信息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对于消费者具有重要意义的缘故,赋予用户查询权、更正请求权和删除权的重要性已经渐渐浮现。在这其中,删除权是个人信息控制权的重要内容。删除权保护的是自然人个人的人格,是防止个人信息被无休止地利用、保障权利人自由控制个人信息的有效手段。

《京东隐私政策》第四条(二)

2、请您注意,当您成功申请注销京东账户后,我们将在您提出申请的48小时内完成对您的账户注销审核,审核通过后,我们将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3、如果我们终止服务或运营,我们会至少提前三十日向您通知,并在终止服务或运营后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京东账户注销须知》第一条

1. 如果您仍执意注销账户,您的账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最近一个月内,账户没有进行更改密码、更改绑定信息等敏感操作;

(2)自愿放弃账户在京东商城系统中的资产和虚拟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余额、E卡余额、京豆、优惠券等)自愿放弃、无拍卖保证金、无欠款;

(3)账户内无未完成的订单和服务;

(4)在京东商城没有过使用该账户激活店铺的记录;

(5)账户无任何纠纷,包括投诉举报或被投诉举报;

(6)账户对应的京东支付账户已注销,且已妥善处理了京东支付账户下的所有问题;

(7)账户已经解除与其他网站、其他APP的授权登录或绑定关系。

根据法理,删除权可因收集、使用信息的特定目的消失作为行使事由。这里的“特定目的”,是指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之初,向当事人明示的目的。在相关目的实现后,或者因网络服务提供者终止、解散、营业变更,或者因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用户协议、隐私条款终止导致特定目的不存在时,当事人有权请求删除。京东在其隐私政策及注销须知的文本中规定了用户可以在产品中直接申请注销账户,同时明确了注销账户的方式以及用户应满足的条件。这符合国家要求电商平台必须提供删除账号渠道的要求,但同时我们也不禁疑惑,需要符合足足七项条件才可以成功注销账户,是否已经违背了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规定。何谓“不合理条件”?电子商务法并没有进行解释说明或列举,那么我们在判断是否属于“不合理条件”时应该要结合条文的立法价值取向、行业的惯例、平台的管理规则以及申请注销的账户的具体情况等来综合分析。

实际上,在过去的社会实践中,很多互联网公司的产品对于用户来说只能出,不能进,即只能注册,不能注销才是行业的常态。至于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态,其实并不只是平台仅仅出于省事无意识忽视的缘故,在这背后存在着其为了自身利益的反复考量,从而得到利益最大化结果的行事思考逻辑。

首先,禁止注销可以持续进行用户群体收集,方便后续推广工作。例如现在网络平台常常举行的各类“购物节”活动,一旦你的账户与手机号码绑定,平台与商家即可直接从系统中调出信息记录从而进行精准投放,可谓是零成本;

其次,上文中提到过网络平台经营者有时会将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与第三方进行共享,减少用户注销比例一方面可以通过打包信息售卖,实现灰色产业盈利,另一方面在吸引新的投资者时可以利用数据沉淀,夸大实际用户数据从而吸引潜在投资者,实现平台新一轮融资;

再次,互联网产业的新趋势是寡头平台经营者们不断扩张其经营范围,整合增加其旗下网站新的社交功能,这时大量的用户信息在项目创建初期的作用就十分不言而喻了。显然,以京东为代表的网络经营平台是十分不希望已有的用户数据出现流失的。

经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自然可以得出数据体量的留存对平台具有着诸多好处,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互联网企业显然不愿意主动放弃对用户数据收集的结论。2018年5月,央视新闻记者在一项调查中实测9款手机APP账号注销流程,其体验结果发现QQ、快手、美团外卖账户无法注销,附加条件注销的有新浪微博、淘宝、百度地图、网易邮箱四款,仅有滴滴出行的账户是容易注销的。这反映出多数互联网企业在尊重、保护用户隐私方面意识薄弱。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份,工信部就因部分手机应用程序涉嫌侵犯用户隐私,约谈过多家互联网公司,指出将加强对账号注销等环节的监督。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相比在点开APP时显眼的一键式“注册”图标提示,大多数电商平台依然存在着对注销设置过多要求甚至直接不提供注销账户选项的现象,这些都在实质上阻碍了用户注销账号。

平台之所以规定如此之多繁琐的条件,实际上是通过这种单方面、非透明的处理方式和注销流程从客观上增加注销成本,从而阻碍用户进行注销操作。退一步来讲,即使用户经过种种操作后在平台上成功注销账户,我们也不能得知在这之后自身的个人信息和使用痕迹是否真的被消除干净。

实际上,曾有业内人士指出,一些网站或APP为了继续保留用户数据和不影响网站架构,可能会存在假注销的操作,用户注销后,自己虽无法查到账号信息,但相关信息实际上仍存储在内部服务器里。在京东隐私政策中,相关规定只有一句“在您注销账号时,我们将停止使用并删除您的个人信息”,关于注销后账户信息去向的交代仍然不够明确。如此,在用户注销账户后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既需要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展现诚恳积极的态度,努力提高平台适用的技术水平来简化程序,同时也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对这一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

宏观来说,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被遗忘权/删除权,甚至于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都是借由隐私权来进行,即将删除权归入一般人格权的框架,使一般人格权覆盖删除权的范畴,再在此基础上对其保护展开讨论。根据这个逻辑,一般人格权中删除权的重点将落在自然人的信息自决权,而信息自决权的核心又在于个人对信息的控制和支配。那么在现行法律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就要格外关注如何合理地界定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和支配这一命题。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中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账号的服务。”这是目前电商平台对用户注销账户比较明确的依据,但仔细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出这款规定实际上只是一款兜底条款,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删除权细则的情形下,电子商务平台们纷纷选择了提供账户注销渠道但在过程中设置繁琐注销程序来消除用户注销想法的方式来规避法律责任,这是企业受自身利益驱动的大环境下难以避免的。

具体到以京东隐私政策中列明的注销账户七项条件为例,“账号处于安全状态”、“购物平台支付财产已结清”,“购物订单均已完结”三项要求尚处在正常范畴;但“近期未进行敏感操作”、“未使用账户激活店铺”两项要求就稍显规定不清,所谓敏感操作的定义确认掌握在平台手中,用户处于弱势地位;最后关于“账户无任何纠纷”及“账户所有与站外网站授权关系已解绑”的要求则不得不使我们对其内容提起是否合理的质疑。

首先,京东作为一个大型电商平台,在交易双方自行履行购物合同的过程中,出现投诉举报或被投诉举报实为正常现象,且这也是消费者或商家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合法手段,平台禁止进行过投诉举报行为的账户注销,未免存在着与合理的商事交易规则相违背之嫌;其次,与其他站外授权全部已清空才允许该账户进行注销,在现在的网络社会实际上是一个非常难以达到的要求,有时连用户本人都已经记不清使用京东账户授权过哪些APP,更枉论一个个去清理取消,以及有些站外网站本身对清空授权也存在着条件设置,这就导致了用户被这些网站链接绑架式套牢,在实务操作中非出于本人意愿地无法同时满足用户注销条件。

回到电子商务法的角度,其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明示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合理罚款。由此可见,在现有法律法规均没有作出明确的操作细则时,何为“不合理条件”,此项法律术语的解释权暂时掌握在作为平台行为直接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手中。我们不能直接粗暴判定京东平台的条款有违公平公正原则,更不能因为隐私文本内容没有违反硬性法律的规定就为它背书称其是合理的。至少在关于删除权的内容方面,除了法律之外,可能还存在着来自所谓道德边界的约束。

显而易见,删除权的内涵丰富、情景多样,其落实必须依赖于实践中更细致的规则解释和操作指引。我们期待,京东关于删除权的上述规则设计能够为其自身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我评估和自我管理竖立标杆,在进一步细化规则合理化后,并能在条件成熟时,成为推广适用的行业标准。

关于TMT法律评论专栏

大家好,我们是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TMT事业部,从今天起,我们正式在智善平台开设一个专栏——“TMT法律评论”。

为什么要开设这样一个专栏?我想至少应该有以下五个原因:

一、 TMT(Telecommunication、Media、Technology)是电信、媒体和科技行业的简称,是新时代新经济的代表行业,契合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

二、TMT 行业常涉及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新的冲击和挑战;

三、湖北的律师事务所在TMT行业的布局比较落后,截至目前,金杜、君合、中伦、方达、竞天公诚、汉坤等诸多律师事务所都明确将 TMT 作为专门的法律服务业务板块,各大法律评级机构也针对 TMT 领域法律服务设有专门的榜单;

四、TMT 行业客户具有更强的社群性,他们更强调行业认知,更认可专业分工及专业能力;

五、TMT 行业法律服务更加高频,具有较强的用户粘度,并具有较强的付费能力。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决定联合智善开设这样一个专栏,以期望同湖北乃至全国的朋友们共同交流、探讨TMT行业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同时,我们也深知,仅靠我们的力量还是远远不够的,在此,我们也号召大家一起来参与这个专栏、建设这个专栏,同时也欢迎大家多提意见,谢谢!

团队介绍: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TMT事业部是湖北省首个专门为TMT(互联网、新媒体与科技制造)行业提供全流程、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团队。

我们事业部成员拥有技术、法律、金融及管理等多学科的复合求学背景,具有互联网“独角兽”企业、上市公司、风险投资机构及国内顶尖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

END

责编 | 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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