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四川农信助力乡村振兴」

互联网 2023-02-25 13: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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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现代服务业“5 1”产业发展总体布局,补齐服务业发展短板,提升县域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实现服务业“十四五”发展远景目标,特制定屏山县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一、支持范围

符合宜宾市现代服务业“5 1”产业发展总体布局和屏山产业发展支持的各类服务业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及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项目。

二、对外贸易支持政策

对外贸易支持政策按照《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质量建设区域文化旅游中心的支持政策等5个政策〉的通知》(宜办〔2021〕83号)执行。鼓励支持企业做大外贸规模、创建开放平台、拓展多元市场、发展外贸新业态、规避贸易风险、降低融资成本。

三、商贸物流(电子商务)支持政策

按照《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质量建设区域文化旅游中心的支持政策等5个政策〉的通知》(宜办〔2021〕83号)执行。鼓励支持企业发展连锁经营、首店经济、三产融合、物流园区建设、物流企业品牌创建、城乡配送试点、平台经济、流量经济、电子商务品牌创建等。

四、文化旅游支持政策

(一)高质量建设区域文化旅游中心扶持政策

按照《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质量建设区域文化旅游中心的支持政策等5个政策〉的通知》(宜办〔2021〕83号)执行。

(二)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扶持政策

各类文旅企业(注册地在屏山),在品牌创建、客源引流等6个方面享受以下奖补政策。

1.品牌创建

①国家级品牌。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文化或旅游产业领域示范园区(基地)的,按照《中共宜宾市委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成文化旅游强市和国际旅游休闲目的地的实施意见》(宜发〔2019〕4号)规定的奖励标准的30%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补。对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按照《中共宜宾市委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成文化旅游强市和国际旅游休闲目的地的实施意见》(宜发〔2019〕4号)规定的奖励标准的20%即40万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补。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的,按照市级奖补金额的20%,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补20万元。

②省级品牌。对成功创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按照宜发〔2019〕4号规定的奖励标准的20%即40万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补。

③星级酒店。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④等级民宿。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对新评定的甲级、乙级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10万元。

2.文艺创作及驻场演出

①对体现屏山文化旅游题材的原创舞台艺术作品,获国家(省)艺术基金等资助扶持的,按获资助扶持金额等额奖补。

②对获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③对获省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四川“文华奖”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④对在屏山旅游景区驻场售票演出文化旅游演艺活动,年营业额达到20万元的,按照营业额的10%进行奖励,年度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客源引流

屏山旅行社或旅行社服务网点组织县外游客到屏山县内收费景区购票游览,全年累计实购门票总人数达5000人的,一次性给予实购门票款10%的奖励。全年累计实购门票总人数达10000人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购门票款20%的奖励。

4.宣传营销

鼓励专业团队、旅游达人(网红)、社会公众以拍摄、写作等方式深入挖掘屏山文旅资源,在合法合规媒体上进行正面宣传,对年度发布原创视频100条(每条不低于60秒)或图片100张(每张附解说文字不低于50字)或文章50篇(每篇不低于300字)及以上的,总浏览量不低于30万次、总转发量不低于5000次、总评论量不低于10000条的,宣传内容均属屏山且不重复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0元。对传播量大、效果好的,经评定后另行奖补。

5.主体培育

对在我县注册并依法入统的规模以上文旅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年以上的,按照该年主营业务收入1%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传承保护

对成功申报为国家、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分别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金融支持政策

按照《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质量建设区域文化旅游中心的支持政策等5个政策〉的通知》(宜办〔2021〕83号)执行。鼓励支持金融机构落户、企业直接融资、金融人才与金融创新。

六、会展业支持政策

按照《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质量建设区域文化旅游中心的支持政策等5个政策〉的通知》(宜办〔2021〕83 号)执行。鼓励支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引进优质项目、推动展馆建设、推进展会规模化发展。

七、中小微服务业企业激励政策

(一)服务业新增入限(规)奖励

1.对新升规入限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个企业给予4万元补助(个体工商户给予3万元补助),第二年仍在统计库内且入统营业额较前一年同期增长15%及以上,再给予3万元奖补(个体工商户给予2万元补助)。

2.支持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及物流园区运营主体积极培育引进市场经营主体,对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物流园区内每新增1家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运营主体2万元,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个转企”扩大经营规模

鼓励县内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并完成升规入限的,除享受升规入限奖励外,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鼓励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集中收银

鼓励县内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美食街区等进行统一运营管理,对实现集中收银并纳入服务业、社消零统计库的园区或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入统计库后每年入统销售额增速在20%及以上的,每年追加奖励资金5万元。

(四)促进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1.对政策有效期内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下列规模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批发类商贸流通企业(销售额中零售占比10%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3亿元、1亿元、0.5亿元以上的;零售类商贸流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1亿元、0.5亿元、0.3亿元以上的;住宿或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文体娱乐业。不含平台经济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1亿元、0.5亿元、0.3亿元以上的。

2.对规模以上(含限额以上)企业,年度营业额增速在15%以上的,给予2万元网络测报运行补助;对年营业额增速不足15%且正常报表的规模以上(含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视企业全年经营业绩增长情况,每年给予不超过1.5万元/户的网络测报运行补助。当年月度新升规入限企业以符合条件的网络测报补助标准按月计算补助金额,企业网络测报补助的60%用于统计员补助。

(五)引导服务业企业做优品牌

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对新评为国家AAAAA、AAAA、AAA、AA和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被商务部、省商务厅评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县内年度新列入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认定的全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四川省服务业企业100强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国家级、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各项商贸流通荣誉称号的专业市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六)加强服务业企业标准化建设

对企业新通过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七)促进服务业企业创先争优

对服务业企业在创业大赛、政府表彰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的,分别按获奖等级给予7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八)鼓励已投产运营物流企业完善物流设备

对正常经营的规上物流企业购置物流设备(非计算机网络信息类),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设备款1%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鼓励支持生产型企业等主辅分离

对县内生产型企业新设立的研发设计、售后服务、批发零售等服务业企业,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并纳入统计的企业,当年除享受升规入统补助外,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展会参展、布展补助

继续支持企业“走出去”,对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外、省外国内、市外省内展示展销活动的,分别给予参展企业每户每次15000元、8000元、5000元的参展补助。

(十一)较大商贸服务业项目(含各类商品交易等专业市场)投资补助政策。对县级及以上重点商贸服务业项目按照计划开工并竣工投入运营的给予奖补。

1.项目总投资额(仅限固定资产投资)为5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竣工投运后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投资企业一次性奖补;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的比例奖补;项目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的比例奖补。

2.首次被列为市级重点商贸服务业项目的,另奖励30万元;首次被列为省级重点商贸服务业项目的,另奖励50万元(同时被列为市级、省级重点项目的奖励50万元)。

3.农产品交易专业市场新建项目,自持经营6年以上且建筑面积达到2000㎡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建筑面积超过2000㎡的,每增加200㎡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单个项目上述三项可同时享受,总奖补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与其他相关扶持政策同类的就高不重复享受)。本项纳入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文本中,实行合同管理并作为政策兑现依据,未纳入合同管理的,不予兑现。

(十二)鼓励本地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业务

1.电商销售上台阶奖励。对注册地在屏山且升规入限的服务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5万元、8万元、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按企业当年达到的最高标准进行补助。

2.支持直播带货。对采用直播方式销售“屏山造”“屏山产”等产品的限额以上电商企业,年直播销售额达3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每增加300万元,加奖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建设电子商务特色体验店。对注册地在屏山且升规入限的服务业企业新开设建筑面积150㎡以上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特色体验店,经认定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建筑面积300㎡以上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特色体验店,经认定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基础知识普及培训,凡在县内有意从事屏山电子商务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各类人员,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电商培训,相关培训费用和食宿费用全免。

(十三)支持服务业企业出口创汇

对开拓国际市场的服务业企业,按出口创汇额度予以激励。年度出口额度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出口额度1美元补助0.06元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四)对通过租用经营场所方式入驻我县规划认定的服务业发展集聚区和特色街区,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给予入驻租房补贴

对租用商业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超过6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进行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3万元;对租用商业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超过4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进行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租用商业用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超过25元/平方米/年的标准进行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15万元。

(十五)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发展

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或集聚区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人才支持政策

人才引进政策按照屏山县现行人才支持政策执行。

九、“一事一议”支持政策

对辐射带动作用特别大或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制定支持政策。相关支持政策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十、附则

(一)县经商科信局负责对外贸易支持政策、商贸物流(电子商务)支持政策、会展业支持政策的申报、初审,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的申报、审核、认定;县文广旅游局负责文化旅游支持政策的申报、初审和审核、认定;县金融工作局负责金融支持政策的申报、初审;县委组织部负责人才支持政策的申报、审核、认定;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奖补资金的审批、兑现;县审计局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二)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企业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环保责任问题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取消当年政策奖励资格。

(三)严格依法实施。奖补政策的制定、解释和兑现,必须依法依规规范操作,确保经得起历史、审计和事业发展的检验,经得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巡视、巡察、督查、检查等。对企业(个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一经查实的,对企业(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回违反规定骗取的资金,依法对企业(个人)给予处罚,取消三年申报奖补资金资格;国家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享受奖补的企业须为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我县,且未被纳入相关领域失信“黑名单”的独立法人企业。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除申请享受本政策外,可同时申请国家、省、市相关扶持政策,国家、省、市、县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优先使用上级资金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奖补在低等次已作奖补的,晋升到高层次时,只奖补差额部分。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重大或特殊项目(事项)采取“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方式给予具体支持,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五)达到限额(规模)以上入统标准但不申报入统和进出口实绩不在当地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六)本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原《屏山县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屏府函﹝2020﹞96号)和《屏山县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支持政策》(屏府函﹝2021﹞6号)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七)本政策由屏山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经商科信局、县文广旅游局、县金融工作局等部门解释。

屏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