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推动绿色发展「苹果11紫色绿色实测」

互联网 2023-07-23 22: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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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

以下为“第十一篇推动绿色发展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思维导图,看不清的可以保存下来,在相册或电脑中放大看。

《“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十四五”时期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关键时期,是开启美丽中国建设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

“十四五”时期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将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确立并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持续提升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环评管理效能,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协同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环评与排污许可在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中的效力。

深化改革重点方向

全链条优化管理

健全完善涵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的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功能定位、责任边界和衔接关系,避免重复评价。统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机制,推进形成环评统一管理格局。

全过程公正监管

加强日常业务监管,实施监管行动计划,常态化开展环评文件复核抽查,推进信用管理。坚持寓管于服,主动为基层、企业排忧解难,健全市级监管、省级抽查、部级指导的属地环评监管责任体系,健全与执法、督察部门信息共享和问题线索移交工作机制。

全方位提升服务

创新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实现排污许可事项“跨省通办”。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持续完善国家、地方、重大外资项目“三本台账”环评审批服务体系,依法依规推动重大项目科学落地。深化远程技术评估服务,解决小微企业和基层实际困难。

工作重点

推进协同管控

探索建立跨区域、跨流域协同管控机制,推动长江全流域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加强黄河流域、京津冀等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协同管控。开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试点。

强化实施应用

推动完善政府为主体、部门深度参与的落地实施机制,加强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应用。推动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主体功能区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等工作的衔接。加强对生态、水、海洋、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的支撑。

做好评估考核

强化评估、更新,建立年度跟踪与五年评估相结合的跟踪评估机制,推动建立以省级统筹为主的成果更新调整机制。强化考核,推动纳入攻坚战考核,鼓励地方纳入绿色低碳发展、高质量发展等考核,突出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技术指南》

“十四五”期间,为指导各地更好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有关技术团队,历经近2年时间,在广泛调研、系统总结国内外做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指南》。

目的是对河湖生态缓冲带范围确定、保护修复措施选择、后期维护等方面进行系统性全流程指导,引导各地合理规划河湖滨水生态空间,阻隔或减缓人类活动直接干扰,降低面源污染负荷,改善河湖水环境,保护修复河湖水生态系统,建设“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的美丽河湖。

基本原则为以下三点:

生态优先,尊重自然

以维护河湖水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为核心,顺应自然规律,保护和恢复河湖水生态功能。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坚持选择本土物种,维护生态安全。

统筹兼顾,因地制宜

统筹考虑河湖生态功能定位和河湖滨水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科学确定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目标和措施,兼顾短期修复效果和长期可持续性,并与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

依法依规,协同推进

坚持多部门协同推进,与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及水利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相协调,衔接“三线一单”、“三区三线”、城市蓝线、河湖管理范围等空间管控要求。

《“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

“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进入了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面向更加艰巨复杂的污染防治攻坚任务,面向日新月异的现代科技发展,监测服务供给、体制机制、基础能力还存在诸多短板和挑战,一些新兴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测支撑薄弱甚至空白,亟需进一步巩固和拓展。

《规划》明确到2025年,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大监测”格局更加成熟定型,高质量监测网络更加完善,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监测评价制度不断健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得到有效保证,新技术融合应用能力显著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取得新成效。

在此基础上,《规划》提出“四个一”具体目标:“一张网”智慧感知,“一套数”真实准确、“一体化”综合评估、“一盘棋”顺畅高效。

展望2035年,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制度全面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基本实现,监测管理与业务技术水平迈入国际先进行列,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

近年来,我国海水养殖业不断发展,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海洋支柱产业之一,沿海11个省(区、市)从业的规模化企业达3万余家、人员近百万,对我国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海产品保供等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近年来沿海部分区域存在海水养殖不规范发展现象,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

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已成为“十四五”时期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保障优质海产品供给、促进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

严格环评管理和布局优化

旨在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影响的源头管控,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管理,组织摸排;督促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实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

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指导督促沿海地市开展养殖排污口排查。沿海地市要按照国家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将海水养殖排污口作为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的重点对象,推动实施养殖排污口依法取缔一批、规范整治一批、清理合并一批。

强化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

以沿海地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为核心,逐步推进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出台地方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并就标准指标提出要求。建立健全海水养殖尾水监测体系,以工厂化养殖为重点,逐步将池塘养殖尾水纳入监测范围。实施分类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养殖活动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监视监管力度,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加强对养殖固体废物、清塘淤泥收集及无害化处理的指导。重点针对养殖固体废物丢弃、黑臭水体等加强执法检查。

加强政策支持与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门在排污口管理、养殖项目环评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在养殖减排设施设备完善和养殖固体废物收集处置等方面,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地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加强对海水养殖绿色发展好经验、好做法的宣传引导。

《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历经了多年实践,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7个领域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取得积极成效。与此同时,也存在补偿覆盖范围有限、政策重点不够突出、奖惩力度偏弱、相关主体协调难度大等问题。2021年5月2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2016年至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3524亿元,在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支持力度。此外,目前已有新安江、赤水河、酉水、滁河等跨省流域建立了省际横向生态保护机制。

文件提到,鼓励地方探索大气等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逐步探索对预算支出开展生态环保方面的评估等。这些创新性探索将会在不同层面推动我国多元化、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研究发展基于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资源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建立绿色股票指数,发展碳排放权期货交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符合绿色项目融资特点的绿色信贷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要发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以及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的调节作用;继续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生态建设等相关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

《“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明确到202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8%、8%、10%以上、10%以上。

“十四五”时期我国开启了碳达峰碳中和征程,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的关键时期,这项工作更需因时而动、顺势而为,着力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保障能源资源安全稳定供给,不断巩固提升环境治理成效。

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

到2025年,完成5.3亿吨钢铁产能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十四五”时期,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3.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6%。到2025年,通过实施节能降碳行动,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等重点行业产能和数据中心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30%。

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

引导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推动工业园区能源系统整体优化和污染综合整治,鼓励工业企业、园区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以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进供热、供电、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对进水浓度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加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置,推动挥发性有机物、电镀废水及特征污染物集中治理等“绿岛”项目建设。

到2025年,建成一批节能环保示范园区。

城镇绿色节能改造工程

全面推进城镇绿色规划、绿色建设、绿色运行管理,推动低碳城市、韧性城市、海绵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全面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发展超低能耗建筑,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加快工业余热、可再生能源等在城镇供热中的规模化应用。

实施绿色高效制冷行动,以建筑中央空调、数据中心、商务产业园区、冷链物流等为重点,更新升级制冷技术、设备,优化负荷供需匹配,大幅提升制冷系统能效水平。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程。

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城镇清洁取暖比例和绿色高效制冷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

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工程

推动绿色铁路、绿色公路、绿色港口、绿色航道、绿色机场建设,有序推进充换电、加注(气)、加氢、港口机场岸电等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城市公交、出租、物流、环卫清扫等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大力发展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

全面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深入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鼓励重型柴油货车更新替代。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加强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

加强船舶清洁能源动力推广应用,推动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提升铁路电气化水平,推广低能耗运输装备,推动实施铁路内燃机车国一排放标准。大力发展智能交通,积极运用大数据优化运输组织模式。

加快绿色仓储建设,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加快标准化物流周转箱推广应用。全面推广绿色快递包装,引导电商企业、邮政快递企业选购使用获得绿色认证的快递包装产品。

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铁路、水路货运量占比进一步提升。

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

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绿色防控、统防统治覆盖率分别达到55%、45%,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氨排放总量削减5%。

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工程

加快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供热、制冷、照明等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鼓励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率先淘汰老旧车,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推行能耗定额管理,全面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

到2025年,创建20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遴选200家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

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工程

到2025年,长江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为优,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Ⅱ类。着力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加强重要支流污染治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到2025年,黄河干流上中游(花园口以上)水质达到Ⅱ类。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

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20%左右。“十四五”时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分别下降10%、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

推进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实施全过程污染物治理。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深化石化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全面提升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

对易挥发有机液体储罐实施改造,对浮顶罐推广采用全接液浮盘和高效双重密封技术,对废水系统高浓度废气实施单独收集处理。加强油船和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

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20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20%。

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

到2025年,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8万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

首发于公众号:做可研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