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最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19」

互联网 2023-03-03 10:57:16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最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19」相关知识,最近很多在问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最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19」,希望能帮助到您。

前面写了一篇针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业务实操层面的解读。通过分析8个常见的实务问题,帮助从业者了解该办法并对规范业务。

然而,对需要深入了解这个业态的从业者,仅了解实务问题是不够的,有必要深入理解本办法的深层含义,以帮助理解业态,看清行业发展方向。因此,撰写了深度探讨篇,也是8个方面的内容。篇幅较长,分两次发,这是第二篇。

四、对药品网售第三方平台的理解。

药品网络监管办法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有较明确的界定,即药品零售、批发企业、生产企业;但对药品网络交易平台却没有进行定义,也没有进行范围性的描述。2020年的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曾提到:“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是指在药品网络交易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但在2022年的正式实施版中删除了这一条,对平台持开放式的态度。

虽然对第三方平台没有明确定义,但从名称也可见端倪。办法对平台明确加冠了“第三方”作为限定词。何为第三方?就是除买卖双方以外的其他方,不直接参与买卖,只为买卖提供平台服务。因此,本办法限定了平台不能成为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即不能直接开展药品销售活动。

那么,有哪些平台可能成为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平台呢?

这里说“可能成为”,是对照本办法要求的管理规则和相关企业的发展战略去讨论可能性,但最后是否能成为本办法规范的第三方平台,还要看企业的自身条件和意愿。

第一类是专业医药电商平台,销售药品的主营业务很突出。一般也配有互联网医院,但不作为主要业务,只是辅助开药。这类平台已经有很好的基础,但仍需要按监管办法对照完善。

第二类是综合健康类平台,主推综合性的健康服务,一般同时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销售的业务,而且把互联网医院和医药电商业务均作为重要业务。这类平台为了适应本药品网售监管办法,面临发展策略、运营、流程和网站等诸多方面的调整。

第三类是综合生活类平台,以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等为主要业务,药品只是其中的一个品类。巨大的平台流量是其网售药品的业务优势。这类平台往往已经在进行药品销售,有一定基础,做非处方药零售的难度不大。但如果要开展处方药零售,还需要按规范进行较大的改造。

五、网售处方药的权衡。

在2017年和2018年的征求意见稿中,是禁止网络零售处方药的。直到2020年的征求意见稿,才加入了网络零售处方药的有关内容,并在正式版本中发布实施。这个过程,既反映了监管部门对处方药网售的审慎态度,也体现了便民惠民的实事求是作风。

互联网医院及其配套的处方流转功能,从2018年底开始规范化发展,并在2020年开始的新冠疫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没有处方药的网络供给,在线复诊续方等互联网便民服务就无从开展。因此,从药品网售监管办法的数稿变化时间点也反映了这点。医保部门实施的慢病处方“双通道”等政策也需要网售处方药的政策支持。

作为权衡,开了网售处方药之门,但规范和监管自然不能少。本办法严格限制了网售处方药的行为,包括凭医师处方、实名制、避免处方重复使用、不得展示包装标签、审方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这种销售方式,本质上并不是真正意义的“销售”,因为顾客不是在通过完整获取药品信息、主动进行功能作用分析的基础上自主购买药品的,而是根据医师的处方被动地希望通过网络“调配”相关药物。因此,这本质上是处方外配,不是处方药的网络零售。

这虽然是折衷权衡的结果,但更是处方药之所以是处方药的内在要求决定的。

六、药学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资质之争。

在2017年、2018年和2020年的征求意见稿中,均提出要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但2022年发布的正式稿中把“执业药师”改为“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事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为什么会把简单明了的4个字的“执业药师”改为字多意不明的21个字的表述呢?这跟目前的药学服务技术人员的资格体系有关。

执业药师是通过药监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后赋予的资格,一般在药监部门主管的药店和医药企业对其上岗人员有“执业药师”的资格要求。但是,在卫健部门主管的医院药房,包括处方审核、药品调配、窗口发药等岗位,是不要求执业药师的,一般是按药学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来赋予资格。医院的药师跟医生一样有职称序列,初级、中级、副高、正高。在医院进行临床用药指导、查房的,还叫临床药师,不是执业药师。所以,在实体医院从事药学服务和处方审核等是不要求执业药师,那么药品网络销售所要求药学服务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也不能完全限定为执业药师,而应该允许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七、第三方药学服务的探索。

过去几年,业界出现一种新的平台服务,即第三方药学服务,由药学专业人员入驻第三方平台为互联网医院、网售药品提供用药指导、审方等药学服务。业态类似司机入驻代驾平台和医生入驻互联网医院。这种形式可以整合药学技术人员资源,解决小的互联网企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成本高、开展药学服务难的问题。

新的药品网售监管办法对第三方药学服务没有作出规定,也许是因为第三方药学服务不属于本办法的管辖范围,有需要时可以另行制定办法进行规范。

那么药品网售监管办法要求的药学服务能不能通过第三方药学服务来提供呢?答案是没有明确,但持开放态度,作为一种尝试也许是有益的。

前面提到,在2017年、2018年和2020年的征求意见稿中,均提出要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但在2022年发布的正式稿中,删除了“配备”两个字,改为“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删除“配备”两个字,不是出于句式转变的需要,更是对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宽容。配备的意思是要求企业必须聘用自己的药学服务人员,而改为“由药学服务人员开展……”,即不管是本企业聘用的还是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只要是由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即可。

八、监测平台将在实践中强大。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要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应当与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并鼓励第三方平台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这是“以网治网”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们比较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来看,两者都要求建立省级监管平台,对网络业务进行监管。但两者的强制力完全不同:互联网医院与省监管平台的对接是其执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药物网售中只是“鼓励”第三方平台与药监部门开发数据接口,而且对药品网售企业并没有提出要求。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互联网医院的准入和监管都是严格的,而网售药品是相对宽松的。

监测平台的建立和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出台之初,大部分省市都没有监管平台,也不明确监测指标有哪些,数据上报频率是即时、还是每天,还是多久,这些都是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内容和提升强度。可以借鉴性预测,随着药品网售监测平台的建立,第三方平台和网售企业会陆续接入,监测的内容也会在实践中逐渐丰富。逐渐体现新时期以网治网的原则,发挥智慧监测的高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