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净水不合格行政处罚决定书「白酒抽检不合格的处罚公告」

互联网 2023-01-31 17: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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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通市2018年3月份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的公告》、《南通市2018年7月、8月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秋节时令食品月饼专项监督抽检结果公告》,现将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如皋市搬经镇三泉纯净水厂生产的纯净水(生产日期:2018年08月20日,规格型号:15.6L/桶)

上述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如皋市搬经镇三泉纯净水厂共生产该批产品100桶,已全部销售(其中7桶用于监督抽检)。经排查,桶盖未严格消毒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搬经镇三泉纯净水厂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案字〔2019〕0021-13号)并责令改正。

二、如皋市新华天然饮用水厂生产的桶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8年08月07日,规格型号:16.0L/桶)

上述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如皋市新华天然饮用水厂共生产该批产品1257桶,已销售1256(其中7桶用于监督抽检),库存1桶被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扣押。经排查,包装水桶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新华天然饮用水厂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案字〔2018〕0813-01号)并责令改正。

三、海安魏冯鹏酒业商行生产的荞麦酒 48%vol和高粱酒 45%vol(生产日期:2018年3月20日,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两批次产品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海安魏冯鹏酒业商行共生产上述两批次产品各100L,荞麦酒 48%vol 已全部销售(其中0.8L用于监督抽检),高粱酒 45%vol共销售 80L(其中0.8L用于监督抽检),剩余20L被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扣押。经排查,海安魏冯鹏酒业商行购买使用的粮化酶(酒曲)中含有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导致上述两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安魏冯鹏酒业商行作出行政处罚(海市监案字〔2018〕349号)并责令改正,同时将不合格粮化酶(酒曲)的信息通报生产单位湖南新鸿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在的湖南省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