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股”ST曙光股权再生变 突发“异议”叫停大股东、二股东拍卖

互联网 2023-01-31 17: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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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演“实控人在哪里”到实锤实控人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捕;从29个交易日22个涨停板且累计涨幅超过100%,到两周内二次停牌——ST曙光(600303.SH)的“离奇故事”似乎还在继续。

最新的公告显示,原定于国庆后第一个交易日(10月10日10时)开始的ST曙光9789.50万股拍卖被中止。该9789.50万股由大股东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泰汽车”)所持有,京东拍卖显示被中止的理由包括股票停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处置等。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是大股东的拍卖被中止,公司二股东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深圳中能”)的股份拍卖也于9月28日被撤回,撤回的理由也类似,系案外人对拍卖资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大股东、二股东股权拍卖皆撤回

从背景资料来看,ST曙光的股权会被拍卖并不奇怪。

根据财报,2021年,ST曙光的营业收入为24.8亿元,同比减少了5.45%;归属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亏损高达4.59亿元,同比下降935.82%;扣非后净利润亏损5.1亿元,不仅同比下降55.02%,更是已经连续十年亏损。

2022年半年报显示,ST曙光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约为8.57亿元,同比下降39.17%;对应实现的归属净利润约为-1.05亿元,同比下降3.85%。

不止如此,早在2020年8月14日,深圳中能就因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发生借款纠纷,所持有的4864万股ST曙光股份就被全部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到了2022年7月26日,华泰汽车持有公司股份不仅全部处于质押状态,且因与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全部被司法冻结,且同步被冻结的还包括2017年第一次红利3567.2万份,2019年第一次红利约1.33亿份,和2020年第一次红利约1.34亿份。

2022年下半年,上述冻结股份的拍卖计划陆续放出。

根据ST曙光9月5日的公告,华泰汽车涉及拍卖的数量为9789.5万股,占其持股比例超过七成,由北京成方汇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拍卖。

而就在不久前,ST曙光二股东深圳中能将持有公司 4864 万股(占公司股份的7.2%,占其所持股份的100%)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将被拍卖,以清偿债务的计划。

当市场开始讨论大股东和二股东都要把股份拍卖,且倘若这些拍卖股份全部由同一人买下,ST曙光将面临易主的风险时,两项股权拍卖,却先后中止。

10月10日,京东拍卖显示上述股权拍卖被中止的理由为因拍卖的股票停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处置。经询问华泰汽车和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表示被中止的理由和以上拍卖网上显示的理由一致。

根据京东拍卖,该场拍卖的实际起拍价为拍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乘以总股数,起拍价为4.14亿元,保证金为8000万元。截至10月10日上午9时35分,已有2人正式报名。

无独有偶,原计划在9月29日进行的对深圳中能持有的4864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拍卖于2022年9月28日被撤回,阿里拍卖显示撤回的理由是案外人对拍卖资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经询问深圳中能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表示撤拍的理由和以上拍卖网上显示的理由一致。

拍卖生变早有预警

事实上,大股东拍卖的不确定性早有预告。9月5日的公告中,ST曙光特别提到“目前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将对本次拍卖事宜采取司法手段,本次拍卖能否举行,存在不确定性。若本次拍卖最终举行,涉及的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不仅如此,ST曙光还表示曾与华泰汽车沟通过其股份被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事宜,华泰汽车回复称,自己也是9月2日才听闻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在京东网上发布了拍卖公告。截至9月3日,华泰汽车并未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任何执行立案文书、执行裁定文书、资产评估报告、执行拍卖文书等任何法律文件,且公司在查阅拍卖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后,发现公司在生效裁判文书内对应债权已经提供了众多财产抵押,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华泰汽车认为,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既未向公司送达任何法律文书,也未征询过公司任何对于股票价值评估的意见,未对公司所持ST曙光股票的价值评估进行通知,未告知将进行拍卖的公告的事项,未对生效裁判文书项下的任何抵押担保财产启动评估程序,也未进行优先拍卖,就直接进行曙光股票的拍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记者从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律师处了解到,股票停牌并不在《拍卖管理办法》中应当中止拍卖的情形内,记者就拍卖中止可能存在的情况作了以下梳理:

根据《拍卖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中止拍卖存在几种情况:如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出现上述情况时,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另外,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也可中止拍卖。出现上述情况时,终止拍卖同样由拍卖企业宣布。拍卖终止后,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除了企业宣布终止拍卖外,也存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中止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上述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

目前,两项重要股权拍卖都已经按下暂停键,公司股票也仍在停牌,实控人最终的处罚尚未落地,公司连续亏损后,三季报发布在即,留给ST曙光需要解决的“课题”还有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