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基地认定“加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互联网 2019-03-01 11:22:22

今天,山东创新网分享「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基地认定“加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日前,教育部科技司发布了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拟认定名单,依托清华大学等22个中央所属高校的基地、首都师范大学等25个地方高校的基地,被认定为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基地认定将给高校的成果转化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记者采访了高校相关人士,听取他们的看法。

政策激励重在延续
“获得基地认定的高校实际上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西南交通大学校长徐飞告诉记者,西南交通大学能够成为基地认定的首批22所教育部部属高校之一,这在很大程度上缘于西南交通大学在2016年出台了一号文件《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简称“西南交大九条”)后开始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
徐飞介绍说,“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将职务科技成果由国家所有改变为国家、个人共同所有,以产权激励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如今,西南交通大学已有205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知识产权分割确权,注册成立了24家高科技创业公司,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入股总估值超过1.3亿元,带动社会投资近8亿元。2018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推广到全国八大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
从201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2018年5月底发布的《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减轻科技人员的税负,增强科技人员的获得感;到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建立健全农业科研成果产权制度,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再到日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的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利好持续释放。

先行先试重在实践
华南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处处长严会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今华南农业大学和温氏股份实现了科技人员、企业、大学“三方共赢”,创立了一种新型的成果转化模式——“温氏模式”。2015年,华南农业大学被广东省科技厅确定为“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试点单位”。
这些年来,江苏大学也一直在思考如何建立完善相关政策,来配套相关细则。江苏大学副校长丁建宁表示:“通过先行先试,江苏大学制定了专利分割相关的管理办法等政策,还组建了面向市场的成果转化专职机构和队伍,并将转化收益的90%以上送给科研人员。”
据丁建宁介绍,江苏大学原来就有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也是全国高校的一个典范。如今,江苏大学把知识产权工作和技术转移工作一体化运行,并开展市场化运作。
“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而言,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任务,而是必须做并且必须做好的任务。”徐飞坦言,首批获基地认定的高校肩负责任,是压力更是动力,有望彻底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在部分高校中“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西南交通大学通过3年的改革实践发现,“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充分条件,如“天使前投资”“转化人激励”等,从而形成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充分必要条件。“我们希望尽快形成经验,供国内其他高校借鉴。”徐飞说。

基地认定重在支持
“自成果转化法修订以来,国家各部委先后出台近20个政策落实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但知识产权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在高校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部分肠梗阻的地方,而且转化所涉及的部门职能交叉严重。”东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主任刘海波表达了顾虑。
他提出,当前高校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科技类无形资产的国资管理还没有明确程序,尤其在股权管理与退出机制上更为模糊;二是科技成果与国资的行政管理意识浓厚,缺失科技成果市场营销模式;三是科技成果转化在高校中的定位应是服务社会和促进学科建设,而不能简单认为是技术买卖或产业运营。
山东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主任王立民表示:“成果转化的难点很多,配套的政策执行起来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虽然基地是教育部认定的,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牵扯的部门很多,其他部委是否也能给予相关的支持呢?”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到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国资委、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需要多方协同,共同推进,才能彻底解决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徐飞认为,如果教育部在基地认定的基础上,与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动,共同出台扶持政策,为基地的建设提供实质性的支持,会更好地发挥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
东南大学科研院副院长郝勇生同样希望基地的认定可以挖掘高校高价值专利和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和增值推广,实施价值增值工程。他说:“该部分工作可以分为两个步骤,一是源头高价值专利的引导培育,学校给予重点支持;二是针对高价值专利和成果,按照项目进行工程化开发和市场开发,对于价值增值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由参加各方进行分配。”(据《中国科学报》)